律师视点

王金磊:一例行政不作为案的解决之道

2015-12-14
一、案情简介        某市负责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曾被一家用热户告上法庭,原告诉称,某供热公司负责对其家进行供热,自开始供热起,原告家的暖气管道发出持续的咕噜声响影响全家人生活。某供热服务公司接到原告反映后派员检查,认为情况属实,并同意补偿原告一定的金钱以及在适当时候对管道进行改造。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达不成一致,原告即拨打被告的公共服务热线投诉,但被告始终不予答复。因此,要求被告依据《A市城市供热条例》履行职责,处理原告的投诉、并对某供热公司服务质量不标准等事宜予以查处进行处罚。笔者作为该局的法律顾问,参与了该案的研究和分析,对本案的处理方式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二、办理过程        (一)了解案件事实        作为律师,对待任何案件都不外乎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两部分来分析。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也不例外。首先,笔者向委托人了解了本案相关情况,尤其是对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情况是否属实进行了调查。包括有关原告向热线反映情况的记录以及向供热公司了解情况等等。得知原告的确数次拨打被告的热线,反映其家中供热管道有响声,称供热单位工作人员查看过,但一直没有解决。热线接线员已经联系供热单位,要求供热单位尽快落实查办,回复原告,并根据反馈事先将处理结果及原告满意程度反馈热线。根据供热单位的反馈,与原告联系后原告又称没有时间,不让供热单位入户查看。后来经过数次落实,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得以入户查看,后双方对于补偿数额发生争议,原告要求退一半的热费,供热公司认为缺乏依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根据上述情况,笔者得出如下认识: 原告的确数次向被告的公开服务热线反映过情况;        被告对于原告每次拨打热线的行为--都向供热单位及时进行了转达,并责令供热单位尽快落实查办并回复原告,将处理结果反馈给被告。        供热单位已经到原告家中进行了查看,并提出了对于原告的补偿方案;原告与供热单位之间就补偿方案正在协商。因为原告所提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双方目前就补偿问题暂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上述情况,原告诉称“被告一直推诿,始终不予答复”的情况并不符合事实。        (二)提供处理建议        从本案有关事实来看,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1、供热企业是否构成“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2、被告是否应对该供热企业进行查处和处罚;3、被告是否构成“不作为”。        原告起诉的逻辑关系在于:原告认为供暖管道不应该有声响----认为供热企业有责任予以排除及赔偿-----与供热企业达不成一致即反映和投诉给被告----未实现得到赔偿目的---即认为被告不作为。        根据《A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供热单位如果存在“供热质量、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城市供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但在该市地方标准《城市供热服务质量要求》后,关于供热管道内部声响问题是否属于服务质量并未提及,原告所称的供热企业“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没有相应依据。该局对该供热单位未进行处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外,该局服务热线也对于用热户的投诉及时进行了反馈和处理,督促供热单位积极和用热户协商处理方案,尽快为热户排除妨碍,在此条件下,用热户起诉该局不作为,证据不足。如果用热户仍然不服,且和供热单位多次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和供热单位之间的供热合同及相关规定,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权益。我方的意见转达给供热单位和原告后,原告理性了很多,同意由供热单位入户排除妨碍,治理管道杂音,双方握手言和,最后原告向法院撤回了对该局的行政诉讼。一起行政不作为之诉顺利化解。 三、新《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变化        由于行政不作为很多时候是间接损害了某些合法权益,而这些拥有权益的不一定是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比如,对于行政主体应行使监管权或者处罚权却不行使,行政相对人往往不会主动提起诉讼,如果对于该种行政不作为行为不予追究,则必然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形象,在这种情况下,既不是行政相对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的其他人,是否能够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法院是否应予受理等,在旧的《行政诉讼法》环境下尚存在困扰,面临着民告官“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局面。        但2014年11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带来重要改变,新法明确将行政机关的可诉标准由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变为“行政行为”,把原来关于行政不作为的依据“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增加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情况单独规制,扩大了行政不作为之诉的受案范围。        此外,新法第四十七条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有关履职期限进行了规定,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使原告提出行政不作为之诉更具有了可操作性。         新《行政诉讼法》已经于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给政府机关的依法行政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也要不断提高,这势必会给法律服务行业带来新的市场机遇。作为专职律师,我们应该顺势而为,积极参与政府法律服务和行政纠纷化解,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法治中国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