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行性分析报告;
2. 发起人协议书;
3. 筹建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4. 首届董事、监事提名办法;5. 通过上述文件的决议
1. 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报告论证充分;
2. 发起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3. 履行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决议内容齐全; 4. 对筹建工作小组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5. 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和手段,金融服务能够覆盖适当地域和人群制定筹建方案 筹建工作小组对拟设村镇银行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6. 筹建工作方案 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预先核准名称 筹建工作小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筹建 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分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局,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8. 发起人有权机构同意向村镇银行出资入股的决议; 9. 发起人关于资金合法性、关联关系、向其他金融机构入股的说明; 10. 发起人基本情况及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11. 各地银监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12. 筹建申请书 7. 申报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程序 内容 文件成果 审批部门审核要点 验资 发起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 1. 验资报告 1. 验资报告符合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 筹建工作小组起草村镇银行章程草案及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 章程草案; 部门设置、职责及管理制度草案; 监督机构(岗位)设置草案 2. 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3. 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高管人员配备合理。 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 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2. 筹建工作报告; 3. 公司章程、公司议事规则; 4. 董事、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结果; 5. 部门设置及主要管理制度、监督机构(岗位)的设置及人员方案; 6. 通过上述文件的决议 4. 股东符合规定的条件,股本结构符合监管规定; 5. 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6. 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7. 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申请开业 银监部门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7.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8. 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9. 各地银监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10. 开业申请书 8.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以及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材料齐备。 颁发金融许可证 经核准开业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 办理工商登记 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 申请开业阶段 村镇银行应当自筹建申请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开业申请。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三)正式开业阶段 村镇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村镇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三、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投资村镇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 1. 关于投资村镇银行的主体资格 目前,银监会尚不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境外自然人作为股东投资入股村镇银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如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亦不能成为村镇银行的股东。 根据银监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村镇银行,其股东至少有1家为持股比例不低于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且主要发起人为出资额最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此可见,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最大股东,且不能作为主要发起人。 银监部门是境内非金融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入股村镇银行的审查部门,在实践中,银监部门除了按照前文所述的条件进行审查外,还会参考拟投资机构或自然人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资本补充能力等情况,以综合确定是否其有条件成为村镇银行的投资人。 2. 关于投资村镇银行的持股比例 根据银监会的规定,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3. 关于投资村镇银行应遵守的法定义务 村镇银行属于金融机构,受到银监会的日常监管,境内非金融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向村镇银行投资过程中,亦应当遵守银监部门对于村镇银行的管理性规定。 根据银监会的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投资村镇银行时,应当作出关联关系声明,披露自身与其他出资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对关联关系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出资人在村镇银行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 并且,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应当就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以及企业法人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作出书面声明,该书面说明将作为申请筹建的材料之一,银监部门将予以审核。 此外,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投入村镇银行的资本金应当一次性缴足,不允许分次出资。 4. 关于投资村镇银行的退出限制 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投资村镇银行,目的之一在于通过稳健的金融经营获取股权分红或以较高的溢价获得股权变现收益,因此在投资村镇银行之前必须要先行考虑将来的退出问题。 一般而言,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须通过村镇银行上市或股权转让实现获益退出,此均涉及到银监会对于股权转让限制的问题。根据银监会的规定,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并且规定股权转让前后,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在实务操作中,村镇银行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通常也有突破公司法的约定,约定:“发起人股权转让后,除银行金融机构外的任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所持股权不得超过村镇银行总股本的10%,即使行使不同意转让产生的购买权,导致购买后所持股权超过总股本的10%的,也视为同意转让,不得行使购买权。明知存在此项约定仍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导致转让后的股权比例违反发起人协会或公司章程的,转让方及受让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由上述内容可知,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投资村镇银行之前,应当结合预期收益率对未来的股权比例进行合理合法的设置,防止因突破持股限制而承担违法及违约责任。 5. 关于限制关联交易的问题 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村镇银行在银监会的监管序列中列为“其他商业银行”,可见村镇银行也应当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作为“潜在”的关联关系人,应当在投资村镇银行之前,对《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和学习。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或控制村镇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村镇银行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属于关联关系人。关联关系人与村镇银行之间发生授信、资产转移、向村镇银行提供服务等三类行为的,即构成关联交易,村镇银行应当对一般关联交易行为和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分别进行审批和报告。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村镇银行不得对关联关系人作出以下行为:(1)不得向关联关系人发放无担保贷款;(2)不得为关联关系人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3)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4)村镇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村镇银行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村镇银行经营决策机构批准的除外;(5)村镇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股东通过向商业银行施加影响,迫使商业银行从事:(1)违法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2)未经依法审批的关联交易;(3)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4)违法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5)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5)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6)未依法披露信息等行为的,银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限制该股东的权利,对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王鹏飞律师目前担任德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集团合伙人,在争议解决、商事仲裁、法律顾问、法务外包、公司法律管理、投融资管理、并购管理、风险控制等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目前担任众多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或案件代理人。王鹏飞律师执业经验丰富,工作勤勉负责,获得了当事人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王鹏飞律师积极参政议政,热心青少年维权等社会公益事业,目前担任德衡律师事务所青工委主任、共青团青岛市委委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青岛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理事和共青团中央闲散青少年社会融入项目人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