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梁茂卿:简析股东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的条件

2015-05-25
       公司强制清算属于公司解散清算的一种,是指公司解散后,在无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自行清算出现显著障碍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特别清算程序。股东提起强制清算,则仅指因股东申请强制清算而启动的清算程序。 一、股东提起强制清算的现实意义。        股东因出资比例的不同有大、小股东之分,股东因对公司经营的参与程度不同,对公司的实际控制程度亦有区别。实践中,大股东往往控制着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权,中小股东或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在公司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在公司因经营困难、经营期满等原因解散后,小股东或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更加期盼着能够通过清算对公司资产、财务等情况加以核实,以维护自身利益。如果因大股东或实际控制股东的绝对控制,致使公司清算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则势必会严重侵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赋予公司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可以给利益受侵害的股东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另外,公司清算过程中债权人获取信息往往不及时,很难做到对清算组的有效监督,赋予股东强制清算请求权,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实际控制人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情况出现。 二、股东提起强制清算的情形。        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存在如下情形的公司应当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未能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得以存续的;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人民法院应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请求对公司予以解散。 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情形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即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的,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以及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符合以上条件,且没有债权人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三、公司股东均有权提起强制清算。        公司法对公司解散诉讼的提起有持股比例的限制,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方得请求对贵司予以解散。持股比例的限制,是对解散公司申请权的限制,其意义在于避免股东过于轻率的提起解散之诉,以维护公司经营的稳定性。而公司法对股东强制清算的申请权则没有限制性的规定,且公司解散后必然要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义务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也是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必然应当承担责任。现行法律未规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下股权的股东可以不履行清算义务,当然也应该赋予所有股东提起强制清算的权利。特别是持股比例较小的股东和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在大股东或者公司董事不履行清算义务、怠于清算或违法清算时,其依法申请强制清算也符合公司法有关清算制度的立法目的。因此,所有股东均有义务对已经解散的公司进行自行清算,也有权利依法申请强制清算。 四、股东强制清算启动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解释(二)》对股东启动强制清算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三点: (一)、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清算义务人不成立清算组的,视为逾期。因此,解散事由的出现是15日期间的起算点。按照不同的解散情形,15日的起算点亦有不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解散之日为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之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解散之日为该事由成立之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股东会作出该解散公司决议的时间为公司解散之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之日为解散之日;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有关裁判文书生效之日为公司解散之日。 (二)、虽然自行清算程序已经启动但不能正常工作的。        自行清算程序已经启动但存在不能正常清算情形的,自行清算应当向强制清算转化。        1、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拖延清算是指清算组成立后,不及时接管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公司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过程中,如果存在清算组拒不履行清算职责、不积极开展清算业务或者事实上失去履行清算职责的能力,不能及时有效推进工作等违背效率原则的情形,可能导致自行清算无法依照程序顺利按时完成的,将有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的利益。为保护债权人或股东的期限利益和实际利益不受损害,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出申请,将自行清算程序转化为强制清算程序,方能有利于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2、违法清算可能有损债权人或股东利益。《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如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则属于违法清算,如隐匿财产、编制虚假报表、违规处置资产、擅自分配公司资产等。公司自行清算过程中出现违法清算情形的,可能侵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时,应当允许债权人或股东提起强制清算的申请。 (三)、债权人未提起强制清算的申请。        《公司法解释(二)》既赋予股东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权,同时又对股东的申请权进行了限定,即符合强制清算的条件,且公司的债权人未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提出强制清算的申请。如此规定,既可以避免重复申请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防止股东对申请权的滥用。        综据以上,在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清算组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有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且没有债权人提起强制清算申请时,公司股东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五、股东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应提交的文书和证据。        1、清算申请书。为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强制清算的请求,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的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请求清算的内容以及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明确申请强制清算依据的事实,以便于法院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工商注册登记材料,既便于法院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强制清算的范围,也便于法院及时查明该申请是否属于其管辖。        3、申请人具备股东资格的证据。依照公司法规定,仅有债权人和股东可以提起强制清算的申请。股东提起申请的,应当提交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或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证明材料,以证明申请人的股东身份。        4、符合清算条件的证据。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被申请人被强制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被强制解散的行政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5、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的证据。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交公司被解散但未依法自行成立清算组或公司已成立清算组但清算组存在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的情形,可能严重侵害股东权利的证据。        梁茂卿律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衡济南律师所副主任,擅长领域为公司、合同、民商诉裁等,同时在依法行政、金融资产保护、国资国企改制、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建设工程、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有丰富的业务经验。执业以来成功办理各类法律事务数百件,且一直保持着业内领先的诉裁胜诉率,在客户及有关办案机关获得广泛认可与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