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李洁: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Z公司与股东许某及其控股公司之僵局小议

2015-04-23
【案情简介】        Z公司由两名股东衣某与许某投资组成。衣某系法定代表人。        2013年,许某控股公司A公司、B公司分别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Z公司偿还欠款990万元、500万元。        同年,Z公司将许某以欠款纠纷案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要求其偿还欠款1500万元。        同年,许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Z公司。同时,许某向公安机关反映法定代表人衣某涉嫌挪用资金。        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中。 案件起因:        因为Z公司进行J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故两名股东分别从其控股或参股的其他公司融资注入Z公司。公司的会计和出纳由两名股东分别指定,手中均持有Z公司的收款收据。公司财务运作方式为,除两名股东协商同意由公司直接还款以外,通过股东衣某融资的款项一般计入衣某名下的应收或应付款,由衣某负责偿还;通过股东许某融资的款项一般计入许某的应收或应付款,由许某负责偿还,衣某和许某均以个人名义再与公司进行结算。以上方式无书面协议约定,为实际操作方式。后来J改造项目因政府收回停滞,两名股东在进一步合作和资金分配上有争议,许某欲退出Z公司,Z公司与许某就Z公司与许某及其控股公司进行过一次债权债务汇总,而在该次汇总中仅是对Z公司与许某控股的公司以及许某对Z公司的部分债权的汇总,但并未就许某对Z公司的债务进行梳理。在出让Z公司持有的H公司股权后,两名股东对许某及其关联公司与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初步清理,并在出让金分配时对公司资产直接进行了分配,支付给许某1亿余元。至此,Z公司认为已经结清所欠许某个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全部债务,同时许某将在Z公司资本金抽回,但双方未签署书面股权转让或股东退出协议。其后,政府发放J项目补偿款,衣某将J项目部分补偿款投入C公司,许某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 【焦点问题】        1、许某、衣某与其各自控股的关联公司与Z公司之间债权债务能否相互抵消的问题。        2、衣某将项目部分补偿款投入C公司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3、公司僵局如何化解。 【办案思路】        1、关于许某、衣某与其各自控股的关联公司与Z公司之间债权债务能否相互抵消的问题。        本案涉及的A公司、B公司以及H公司与许某、衣某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关联公司应独立承担与Z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许某、衣某虽然是上述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但其个人的债权债务不能与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混同。由于许某、衣某同时作为上述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不排除上述二人或者其控股的公司会主张上述二人的行为系代表控股公司的职务行为。律师认为,由于上述二人同时作为Z公司的股东,因此,以当事人陈述判断其个人行为是否系职务行为或者其职务行为是代表哪一个公司显然证明力不足,应当以企业账目为准区分其行为的性质。虽然在Z公司企业内部审计报告中,对股东以及关联企业与Z公司的往来进行了抵扣,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转移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转移应当征求债权人的同意。由于上述当事人没有履行相关的手续,不具备抵消债权债务关系的条件,故该种对往来账款的抵扣行为无效。        2、关于衣某将项目部分补偿款投入C公司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认为,虽然没有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但有证据证明许某已经退出公司经营且抽回注册资本。即便是许某未退出公司经营之时,衣某、许某也是从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Z公司项目运营,Z公司也曾借款给其他公司(包括许某控股的其他公司)。在金融形势紧张的情况下,衣某、许某通过企业之间的拆借解决了公司的多起资金问题。而且上述拆借行为在公司账目上均完整记载。这些许某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可见公司之间的拆借在Z公司运营过程中经常存在。许某退出时,与衣某进行对账确认衣某及其关联企业与Z公司之间的欠款。由于许某的退出,衣某将本人H公司的股权转让金部分先行用于偿还Z公司拖欠许某的债务,部分应得出让金被Z公司的J项目占用,并从其他公司借款数千万元用于维持公司正常运营。因此,衣某本人对公司享有债权,作为法定代表人更是享有对公司资金包括J项目资金使用的决定权。根据公司章程,衣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有权决定对外投资。由于Z公司对外有多笔外债,故将J项目的补偿款投入C公司,根据欠债情况从C公司账户付款,防止因公司账户被查封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综上,简单的因为衣某将项目部分补偿款投入C公司即认为其构成挪用资金罪确实不妥。        3、办案历程以及公司僵局化解方案          鉴于许某以控股的A公司、B公司分别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Z公司偿还欠款990万元、500万元。在Z公司经营过程中,许某从Z公司借走大量款项。在Z公司投资J改造项目期间,许某通过实际控制的A公司、B公司与Z公司进行资金往来。从许某与Z公司之间的往来账目实际情况来看,许某在Z公司处存在巨额欠款近三千万元,许某个人却没有偿债能力。如果许某将关联企业代其付款的行为单独作为案件起诉,而法院又判令Z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结果就是因Z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使许某的控股企业受益,以许某个人名义在Z公司处的欠款数额增加,而Z公司最终因许某个人无资产可供执行以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法院对Z公司的解释置之不理,而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割裂案件事实,拟错误地作出判决。同时,许某报案要求追究衣某挪用资金的刑事责任。        在该种情形下,律师建议Z公司将许某欠款纠纷案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要求其偿还欠款1500万元。同时列许某的妻子为共同被告,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债务。鉴于A公司、B公司均为许某控股的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可就许某及其控股公司与Z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一并进行调解,一揽子解决与许某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如调解不成,法院判决许某还款,可查封拍卖许某在A、B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股权或其个人房产等以实现债权。        Z公司起诉后,或许许某考虑到其个人拖欠Z公司债务近3000万元,无奈下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散Z公司。既然许某已经申请解散公司,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即其决定采用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其再报案要求追究衣某的刑事责任也属恶意报案,滥用司法资源。而通过解散和清算也更易理顺许某、衣某与其各自控股的关联公司与Z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便于通过司法手段彻底化解公司僵局。 【裁判结果】        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办案随想】        本案属于典型的少数股东合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纠纷,牵扯面甚广,涉及民事、刑事多起诉讼,且环环相扣,牵扯数亿元的资金往来,乃至时隔四年仍没有一个确定的裁判结果。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双方由于彼此信任走在一起,因此在公司运营特别是资金拆借过程中没有履行必要的手续,而一方股东对公司前景不看好退出公司时,双方又没有履行相应的股权转让手续或签署相关协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乃至在有利可图时,暴露出商人劣根性的一方则不择手段希望谋取到更大的利益。而其相对方则需要运用手头存有的不完全的证据材料与之周旋,而且这种现象在人合制的公司还普遍存在。这种风险将会给企业、企业高管以及工作人员带来致命的打击。        公司高管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其运行有效,依法争取经济和社会利益,保护自己的企业合法权益。

       李洁,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以承办商事纠纷诉讼案件为主,主攻业务方向为:民商事诉讼、公司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李洁律师自执业以来,先后受聘担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青岛市商业企业托管中心、等多家行政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同时,为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中信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泛海集团等多家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协助上述机构作了大量风险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