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高晓洁:法律尽职调查的若干问题

2015-01-29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概念        法律尽职调查,笔者认为是指在公司并购、证券发行等重大公司行为中由律师或证券保荐人进行的对目标公司或者发行人的主体合法性存续、企业资质、资产和负债、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关系、纳税、环保、劳动关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的的调查。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原则 1.独立性原则        在我国,法律尽职调查工作通常由律师完成。律师尽管受当事人委托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但是,律师并不从属于委托人,其地位是独立的,不受委托人的意志左右。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时,同样须保持执业的独立性,既不受委托人意志的左右,也不受其他中介机构的干预。 2.合理审慎原则        律师尽职调查时应以事实为依据,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判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通常要求发行人承诺并保证律师发表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文件或资料已经提供,一切足以影响律师发表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律师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但是,前述承诺与保证并不能当然免除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应尽的勤勉尽责义务。对于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通过专业知识和专业判断就能发现的问题,即使有发行人的承诺与保证,律师仍应勤勉尽责地进行独立核查。 3.重要性原则        从事尽职调查的律师要明确在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什么层次的资料和消息是重要的。根据 1999 年 8 月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的会计成员备忘录 99(SAM98):“重大”不仅仅是指百分比或总额,它是一个高度相对性的词,它指一般的谨慎的调查人员认为非常重要的一种水平。 4.专业性原则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结合自身优势从法律角度作出专业的判断。 5.避免利益冲突原则        律师应履行利益冲突审查义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或服务结束后不应利用获悉的相关信息获取任何利益,也不应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代理与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诉讼或非诉讼事务。 三、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        法律尽职调查的基础性工作是核查和验证工作,核查和验证是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的必经程序。 1.提供尽职调查清单、收集文件资料        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时,律师应向被调查公司出具一份尽职调查清单。按照尽职调查清单所收集到的文件资料是律师了解被调查公司具体情况的主要资料,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这些文件资料及其反映的事实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分析。 2.面谈        与公司面谈的对象主要包括公司管理层人员和公司财务、营销、技术方面的职员。面谈的方式主要适用于对文件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者缺少文件支撑的一些事实。面谈应由两名律师参加并制作谈话笔录,参加面谈的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以示确认谈话内容。 3.查询和函证        在尽职调查工作中,遇到有些法律问题缺少当时的文件说明,但是对上市或者并购又具有影响,或者对有些问题有疑惑,经被调查公司说明解释后仍不能确定,律师应根据实际需要,为维护委托方合法利益,对相关部门进行走访、查询和函证。查询应根据情况制作笔录。 4.实地调查        所谓实地调查是指对被调查公司进行实地观察,查看公司的办公场所、生产场地,以确认相关资产的存在。实地调查,要制作调查记录和拍照存档。 四、法律尽职调查的操作程序 以公司并购为例,法律尽职调查通常需要经历以下程序:        1.由转让方指定一家投资银行负责整个并购过程的协调和谈判工作。        2.由受让方指定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通常包括律师、会计师和财务分析师)。        3.由受让方和其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财务顾问等专家顾问与转让方签署“保密协议”。        4.由转让方或目标公司把所有相关资料收集在一起并准备资料索引。        5.由受让方提出一份尽职调查清单。        6.转让方和受让方一起交接文件材料的复印件,当场核对是否与原件一致。        7.由受让方聘请的专家顾问(包括律师、会计师、财务顾问)作出尽职调查报告。        8.由受让方提供并购合同的草稿以供谈判和修改。        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并购交易来说,上述程序可以简化。一般来说,转让方(或者目标公司)可以自行协助受让方获得和审查相关文件资料,而不用聘请投资银行来进行协调工作。 五、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 以公司并购为例,律师应就收购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进行深入调查,根据个案的不同,由律师灵活掌握需要调查的内容。 通常情况下,法律尽职调查应囊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主要调查其成立情况、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年审情况、公司的变更情况、有无被吊销或注销等情况。         2. 目标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关注该合同与章程中是否有下述防御收购的条款、内容或规定;是否存在有关兼并、收购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重大交易都需要经过公司股东绝对多数票的同意方才可以实施;是否存在禁止更换董事或轮任董事的限制,确定可否在并购后获得对董事会的控制权;是否存在高薪补偿被辞退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权利计划,以正确分析目标公司被并购的难易程度,以及并购费用是否会增大或增大到什么程度。         3. 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纪要等:在兼并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是一定要有相应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这个程序必不可少。律师就要注意审查有关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是否依法作出,有无达到法定的或章程中规定的同意票数,投票权是否有效等,以确保程序上无瑕疵。         4. 目标公司的资产:本项所述资产是指目标公司的土地及房产设备等有形资产。         4.1. 土地与房产的价值取决于其权利如何。重点调查土地房产的用途如何、能不能转让、使用权或所有权期限多久、权利是否完整受限、有无瑕疵、有无可能影响该权利的事件,如政府征用、强制搬迁等在短期内发生,取得该权利时的对价是否已付清,有关权利的证书是否已取得,有无出租或抵押,出租或抵押的条件如何等等;         4.2. 有关机械设备,需要注意的一是其来源,性质;二是其转让限制;三是有关转让手续的办理。         4.3. 律师对此审查的意义在于事先发现或理顺目标公司的产权关系,事先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并购方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财产关系清楚明白,权利完整无瑕疵,无法律上的后遗症。         5. 知识产权:在一些目标公司中,以知识产权形式存在的无形资产较其有形资产可能更有价值。对于所有知识产权的审查是保证并购方在收购之后能继续从中受益,同时还应当注意是否存在有关侵权诉讼,以准确评析可能存在影响权利的风险。         6. 关键合同与合同承诺:         6.1. 大多数公司都有若干对其成功至关重要的关键合同,在此类合同一如规定在一方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可以允许终止合同,那么对于收购方应慎重考虑收购安排。类似的情形还可以发生在企业过于依赖于某位个人的专业技术知识或经验的时候。         6.2. 收购方还应当确定目标公司在近期作出的合同承诺,有没有与收购方自己的业务计划不相一致的,诸如向新的生产线或新企业、或合资企业提供资本、卖掉关键专利和版权,与供应商或客户签订新的长期合同,向雇员许诺新的高额报酬或股份期权安排等。        6.3. 另外,还要特别注意贷款、抵押合同、担保合同、代理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等,看看内中是否有在目标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就得提前履行支付义务,或终止使用权或相关权利等的规定。  审查此类规定,就是要权衡并购完成后是否会因并购而使并购人丧失某些预期利益或权利。         7. 目标公司的职工安置:在这方面,主要问题是所提供的福利水平以及终止合同前所需要的通知时间以及可能的赔偿。         8. 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目标公司的债务可分已知的债务与潜在的债务。潜在的债务主要包括或有负债,税收与环保责任都属于或有负债中的内容。         8.1. 对税收调查而言,应注重调查已纳税情况、有无欠缴款、有关目标公司方面的税收国家是否有调整性、做优惠性规定等,以避免并购方将因承担补税和罚款而增大的负担。         8.2. 对环保的调查,包括目标公司的经营产品、经营场地与环保的关系,与目标公司有关的环保规定、当初公司设立时如何通过环保审查、现在目标公司有无违反环保规定,对空气和水的排放、废物的存储的处置、对有关许可证和许可的遵守、有毒危险物质对场地和地下水的污染等,环保部门有无发出整改制裁通知等。以避免环保产生的罚款、限期整改、停产等责任。         8.3. 目标公司的负债,无疑会增大并购方的责任,而或有负债与当时已有争议,不久的将来肯定会提起诉讼的情况更会为并购方的责任带来不确定性。这些责任虽然不能躲避,但可以在弄清后作为法码从应付卖方的款项中作相应扣除或由卖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以减轻并购方的风险。         9. 重大诉讼或仲裁:律师当然需要了解,是否有诉讼或仲裁程序影响到目标公司,包括实际进行的、即将开始的或者有可能产生的程序。这些诉讼或仲裁有多少宗?标的多大?进展情况如何?可能的结果会如何等?在涉及巨额索赔要求,诸如环境污染、产品责任或雇主责任等方面的索赔的情况下,并购是否还应继续进行,就需要认真斟酌。         10. 必要的批准文件:凡涉及到国有股权转让、专营、许可经营的并购,都需要事先审查一下目标公司有无批准的批文,该批文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如无些批文,则并购难以为继。         法律尽职调查是并购中必不可少的程序,他有助于并购协议的准备和谈判,可在调查中发现的风险和法律事项可能影响交易的框架,通过事先察觉风险和法律问题的存在,将相关问题在协议中得到妥当处理,以确保并购的透明和完整。        高晓洁,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为交通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承办大量金融案件,个案标的额达人民币数千万,其认真负责、扎实高效的办案风格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高晓洁律师同时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先后担任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南山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其中在担任南山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期间,审修改合同等文件数百份、参与飞机项目买卖谈判、文书审查等工作,积累丰富的经验。高晓洁律师扎实肯干,结合公司实际,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2005、2006年度被评为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2006年至2011年度被评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