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王隽:网络店铺侵犯商标权那些事儿

2014-12-08
       刚送走了双十一,双十二又要来了,当下网络销售如此盛行,网购已经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日常消费方式,但是网络上也充斥着许多的侵权商品,尤其是一些品牌服装、箱包的“正品代购”,名为正品实为仿品,严重损害了品牌商家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拿笔者熟知的一个女装品牌作为例子,该品牌受到众多年轻女白领的喜爱,一直采用是入座各大商场的直营模式,曾授权过唯一一家网络旗舰店,仅销售往年旧款服装,后调整营销策略时关闭了这一网络旗舰店。笔者尝试着在某宝输入该品牌名称,即刻出现733件宝贝,销量最好的宝贝销售量达623件,原价2580元的商品,代购价598元。显然这些所谓的专柜正品,工厂直接拿货都是在欺骗消费者,是假冒的商品。
       网店如果是通过授权经销商购买的品牌商品,再通过网店销售给自己的顾客是不侵犯商标的,因为在购买的时候已经支付了品牌商品的对价,基于”商标权用尽”的理论,转售是不侵权的。需要注意的是,对该品牌商标的使用应该仅限于转售商品过程中使用商标,比如在介绍该转售商品的网页上使用商标,这属于指示性使用。商品如果是正品,销售者能够提供合法来源,相应商品的质量就有保证。但是,如果商品质量有变化或者损坏,转售将影响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进而影响商标所有人的声誉,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同样是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比如说销售二手货、残次品。
       网店销售模式五花八门,有的网店将他人商标作为自己店铺的名称,用他人商标宣传自己的店铺,声称某品牌专营;有的网店经营者声称销售的是某品牌正品、原单,某品牌剪标商品,某品牌原厂出货,直接不加标;还有的网店声称销售某品牌,商品用自己家公司的商标或者高仿标,换个字母或者少一撇等;也有网店声称是某品牌原厂的尾单,计划外物资,都是原厂多余的存货;更有甚者在商品下方显示有网络授权许可证,仔细观察品牌名称有细微变化,授权单位为“某某网络销售公司”。如何判断上述网店的销售是否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主要考量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店销售的在与品牌商品同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品牌商标或者介绍该商品的网页上使用品牌商标是侵害品牌商标权的行为。
       实物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标,是惯常的侵权行为,有的销售者会将商标剪除后再销售,但剪标后商品其余部分(如内衬、里料、水洗标)仍显示他人商标标识,那依然是侵权商品。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通过浏览介绍商品的网页进行选购,在“宝贝”的介绍中使用的商标,起到了实物商品上商标标识区别产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即使消费者收到的实物商品是三无商品或剪标商品依然会认定为侵权商品。
       二、将他人的商标用于自己店铺的宣传。
       如果网店销售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进行店面宣传,以从事销售与品牌商品同种或类似商品,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全部来源于商标权人,或者网站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的加盟商,属于以广告宣传的形式将他人商标用于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行为,这是侵权行为。
       三、结合销售时的描述判断销售者是否有“搭便车”的故意,以及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有的网络销售者是真假混卖,即在自己的网站上销售部分有合法来源的品牌商品,消费者在浏览店铺的时候会被品牌商品商标所吸引,但是,网店销售者销售另一部分商品的时候声称“品牌敏感原因,剪标商品,介意勿拍”或者“原单”、“尾单”、“追单”,这种描述再加上网店上有知名品牌商标的出现,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为网店销售的所有商品均来自商标权人,这是侵权行为。
       对于品牌商家而言,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苦心经营的品牌,向侵权者发律师函或者公证保全网店销售侵权产品的证据对肆意侵权者提起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在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后也会予以支持。对于广大网店经营者也应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合理合法的经营,创建属于自己的品牌。当商家都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的时候,消费者就不用再辛苦地淘啊、比啊、退啊,网络消费市场才能更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

【作者】

       王隽: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金融、公司、知识产权业务,对合同法、公司法及知识产权法均有深入的研究。王隽律师代理了某公司股权纠纷案,岛城颇有影响的标识侵权案,海尔药业诉某药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某两大通讯公司专利权著作权纠纷案等,其代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入选全国、省级知识产权创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