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田军: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概要

2014-12-01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未来可产生现金流、但目前流动性欠佳的资产转化成可流通的证券,来达到资金的循环使用的目的。相对于公司和政府融资,资产证券化交易涉及多方市场主体,包括:贷款发起人/出售人、发行人、服务方、监督人(监督基础资产池中贷款)、托管人(受托管理发行证券的信托财产)、保险人(为个别贷款或证券本身提供保险)、评级机构(为发行的证券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及投资者。因资产证券化交易包含的法律因素非常多,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律师起草各种法律文件来明确界定交易各方的职责和权益。        律师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主要工作包括三个方面:起草相关法律文件、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根据目前通用的三套资产证券化操作模式法律规范的内容开展相关的工作。        下面介绍一下律师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提供的工作。 一、起草相关法律文件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特别重要的法律文件有四份:        (一)贷款购买协议:该协议主要用来明确贷款发起人/出售人和信托机构(特殊目的实体SPV)之间在基础资产上的交易。该协议的内容包括可购买的贷款说明、购买承诺、承销与产权评估、提交贷款文件、购买的支付、卖方责任/陈述/担保、卖方的回购义务和回购价格。        (二)信托协议:该信托协议主要用来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确定信托人,描述信托资产,并规定信托人管理基础资产时的责任、权利以及在解散信托和报告需求时的限制。        (三)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拥有描述服务机构在管理资产池的基础资产以及定期报告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收状况方面的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定期汇集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并交付给投资者,管理资产的会计账目,当基础资产出现逾期或者违约时向投资者提前还款现金,对资产的表现向投资者提交定期报告。对于有些交易来说,会有资产池和服务协议,该协议实际上结合了信托协议和服务协议两部分的内容。        (四)交易合同:该合同是整个交易中最重要的合约,用来明确交易期限、票面利率、本金及本金偿还。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文件,如界定托管人职责的托管协议,为交易中债券发行进行保险的保险协议,以及保护交易中证券发行人的免责协议等。 总之,参与交易的律师将提供所有的备忘录、募集说明书和详尽的法律合同,规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费用和支付以及利息和本金的偿还。 二、开展法律尽职调查        因为资产证券化中现金流的数量和确定性是保障应收账款安全性的核心,须对决定应收账款的某些合同基本条款进行分析来确定尽职调查的范围和目的。尽职调查的目的在于确保应收账款的数据与原始权益人文件保护的信息相一致。 (一)尽职调查的需要审核的资料        对于规模较小的应收账款组合,需要审核所有合同。对于规模较大的应收账款组合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或信用卡资产担保证券等由更小的资产组合,因为无法对涉及每一笔应收账款的合同进行审核,所以可对形成应收账款的各种标准形式进行分类审核。        除了对应收账款合同进行审核外,还需要对如被担保的应收账款应审核担保资料,对于涉及消费者的应收账款,应审核与销售和发行过程中的书面文件,如各种营销资料及总结性的条款。 (二)尽职调查的覆盖范围        尽职调查的精确范围因法律规定和应收账款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可划分为四个领域。        1.应收账款的确定性        律师应当确认依据应收账款合同应支付的金额是固定,不会减损。针对这种情形,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第一,合同对方是否存在无法履约的情形;第二,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应付金额减少的途径,比如抵消等;第三,付款义务是否附有条件。在这部分的尽职调查中主要确定付款条款是否存在瑕疵或者含混不清并导致应付金额与原始权益人的期望值不相符。        2.资产的转移能力        为了确保在向交易一方的特殊目的实体出售应收账款,必须审查相关资产是否具有可转移性。而尽职调查需要就资产转让使用的限制、需要获取的认可及必须做出哪些通知提供建议。在这方面进行审查时,需要确定资产的属性问题,并根据属性的不同进行不同的分析,来判断基础资产的合法性。        3.信息披露        发行人是否有权向第三方披露应收账款的履约信息属于尽职调查事项。发行人应对债券持有人发表法律要求的报告或者进行临时披露,即使在合同包含禁止披露特定信息的保密条款时,发行人仍应对组合的整体状况发布汇总的信息。        4.可执行性        评价相关合同的执行性被认为是合同尽职调查的最重要的一个部分。该审查主要是对合同条款是否足够确定、相关事务是否存在于法律或者公共政策相抵触。一般而言,只要对合同条件进行简单的分析就可以做出直接的判断。但是在涉及到还款对象为消费者的情况下则较为复杂,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分析可能非常机械化,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却需要依赖律师的个人实务经验。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就法律意见书而言,必须保证律师事务所所采取的前提假设必须与事实相互吻合,并且该意见书仅涉及限于截止特定时日的事项,且不对法律事项的未来状况做出任何保证。其内容一般包括背景介绍、前提、法律意见和保留条款。典型来讲,需要律师事务所对于SPV载体形式的合法性及真实出售的发表意见。当然,如果认为存在不确定的事项,也必须对此进行说明。

【作者】

       田军: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济南市律师协会公司业务委员会委员和重组与并购业务委员会秘书。擅长领域为公司, 资本市场和证券, 投融资与并购, 劳动法, 民商讼裁 ,熟悉公司运作、管理机制,主要从事公司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债券发行、股权投资等法律业务,主办或参与了多家企业的股票或债券的发行上市法律事务。先后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为大型项目投资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包括参与项目结构设计、开展尽职调查、参与谈判、起草项目文件、提供法律分析和意见、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等。曾作为多家企业的融资项目法律顾问,完成了多起复杂的融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