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中国财政部向“两会”提交的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草案报告中,首次明确的提出PPP模式,2014年9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将在全国范围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模式项目示范。随之PPP这个略显生僻的英文词汇很快成为热点词汇。但是PPP模式并非是横空出世的新生事物。早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已经有地方政府尝试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市政设施等方面引入非政府投资,并通过实践证明PPP模式是推动公共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有效途径。财政部文件的出台无疑将进一步推动PPP模式的迅猛发展。
一、PPP模式的概念与基本特点:
所谓的PPP,是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英文组合的缩写,翻译成中文就是“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模式就是指政府与民间资本通过建立“全过程”的合作关系,由民间资本代替政府进行建设、运营或管理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电厂、污水处理厂等)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如医院、学校等)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投资模式。
PPP模式有以下基本特点:
1、PPP模式的项目发起人是政府,主要适用于经营性的政府基础设施或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或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机构等;
2、政府利用的是非政府资金,是来源于投资方的民间资本;
3、投资人通过政府授予的建设特许经营权取得项目的建设投资、经营管理的权利;
4、投资人通过项目的实际运营获取投资回报;
5、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投资人将项目无偿转让给给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 (也存在不转让的情形);
二、PPP模式的优势
PPP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发展起来的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这是一种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及有效运营,其与传统的投资建设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
1、 建设资金大筹集。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公共设施、公共产品,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如何迅速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可避免会出现财政资金供应的暂时短缺。然而PPP模式引入了民间资本,正是弥补财政性资金供给缺口的有效方式,可迅速集聚大量建设资金。能够有效缓解地方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暂时短缺,拓宽政府的融资渠道,推动地方政府基础建设的快速发展;
2、建设进度大提速。实施ppp模式,采取规范化管理与运作,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改善建设管理结构,较好地实现了管理、设计、建设、运营的有效整合和紧密衔接,提高了项目运作效率和建设质量。
3、政府职能大转变。将项目建设职能从政府手中分离出来,交给专业的社会投资者负责,实现了建设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与专业化,提高了建设和投资效率;另一方面帮助政府从建设管理的事务性工作中脱离,专心于行政管理和宏观监督;
4、法律风险大转化。因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不再直接承担投资建设运营的义务,由项目建设运营所衍生的各种法律风险均由专业化的社会投资者负责,避免动则波及政府机构易形成社会不和谐因素的情形,更有效的避免政府管理者因项目建设运营的具体问题而被行政追责的风险,有利于政府管理者甩开经营层面的思想包袱,专心致力于项目的全面控制与监督;
5、经济实力大增强。通过PPP模式,使未来的财政收入即期化,建立了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流入机制, 使众多企业通过参与社会基础设施建设,为剩余资本找到了投资途径,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充分激发了社会投资热情,增强了投资的内生动力。
三、PPP模式实施的保障措施:
(1)大力支持、有效监管。在PPP模式中,政府为大众提供最优质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这一基本宗旨是始终不变的。PPP模式是提供公共设施或服务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方式,但并不是对政府有效治理和决策的替代。在任何情况下,政府均应从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立场出发,负责项目的总体策划,组织招标,理顺各参与机构之间的权限和关系,降低项目总体风险等。
(2)建章立制,风险防控。PPP项目的运作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在项目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界定,保护双方利益。在PPP模式下,项目设计、融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各个阶段都可以采纳公共民营合作,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参与双方进行有效约束,是最大限度发挥优势和弥补不足的有力保证。
(3)专业运作、法律保障。PPP模式的运作广泛采用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进行结构融资,这需要比较复杂的法律、金融和财务等方面的知识。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参与方制定规范化、标准化的PPP交易流程,对项目的运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需要专业化的中介机构提供具体专业化的服务。
【作者】
韩静: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侧重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诉讼以及房地产开发全程法律服务非诉业务,办理了数百起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非诉和诉讼案件,曾提供法律服务的项目有:青岛市新机场建设项目、青岛市海底隧道建设项目、青岛市地铁建设项目等政府项目;青岛现代造船胶南造船基地建设项目、青岛世正乐器有限公司城阳爱丽安(韩国城)项目、威海宝时精细华工有限公司乳山厂房工程项目(法国独资)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鲁能、青建等房地产项目及奥帆广场项目、百丽广场项目等大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