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贾晓钧 万维青:探析国内银行仓单融资业务的法律风险成因及对策

2014-07-25
前  言         2014年6月初,正值青岛港上市前期,各大财经新闻头版头条确惊爆“青岛港涉嫌融资骗贷被调查,涉案金额或达10亿美元”等消息。该骗贷事件因发生在青岛港,故被简称为“青岛港事件”。其中在青岛港事件中被牵扯的银行就多达18家,其中不乏中信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等多家大型银行。事件的成因系贸易商利用同一批货从青岛港大港分公司辖区内的几家仓储公司开具不同仓单,通过重复质押仓单骗取银行贷款。        在“青岛港事件”发生之前,关于利用货物重复质押骗取贷款的事件已不再新鲜,如上海钢贸重复质押骗贷事件。但时隔不久确又出现类似事件,重蹈覆辙。可见国内银行仓单融资业务法律风险背后的成因及如何采取相应对策确实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 正  文 一、仓单融资业务的法律风险成因 (一)仓单融资业务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仓单融资业务存在的法律风险具有多样化,例如出质企业的违约风险;出质企业与出具仓储公司之间恶意串通,共同骗贷导致银行债权回收难的风险;现行立法允许同一物上设立质押与抵押并存从而导致银行实现质权难的风险等等;以上系银行在仓单质押融资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本文旨在论述其法律风险背后的成因,故对于存在的法律风险不累述。 (二)仓单融资业务法律风险背后的成因        1、对融资企业的资信审查不到位        银行在接受仓单质押融资时更多考虑的是仓单项下的货物种类、货物是否保值、是否有较高的市场价值等方面,往往将重点放在了仓单质权的办理及对货物的价值评估上,但对公司及关联企业的资信方面审查不够。        2、对仓储公司监管不到位        在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中,银行一般会选择其认可并信任的仓储公司,但银行可能会依据仓储公司的企业规模、以往的信用记录等来考量仓储公司所开具的仓单的真实性。但也不乏存在内部管理、监管混乱的仓储公司,但作为银行确不能及时有效地掌握这点。        首先,从出具的仓单来看,目前中国的现行法律并未有明确立法对仓单的形式要件进行规范,各大仓储公司通常根据自己的规定制定仓单,从“青岛港事件”中最新消息显示,可能存在涉嫌私刻公章伪造仓单的现象。从这一现象也能看出,对于仓单形式要件的统一亟待规范。        其次,从仓储公司的内部人员管理来看,之前曾多次出现过仓储企业人员与出质企业相互勾结共同骗贷的情况,可见对内部人员管理不到位也是造成重复质押风险成因之一。        3、银行之间、银行与仓储公司之间信息不够透明        银行之间存在较为激烈的竞争关系,这层关系势必会导致银行间信息的相互封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虽然谋求长远发展,但贷款的安全性应该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某种程度上开放彼此之间的信息,将有利于创造更为安全的金融系。“青岛港事件”之所以会出现重复质押问题,银行之间、银行与仓储公司之间的信息不透明是重要原因之一。 二、仓单融资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及对策 (一)融资业务开展前的资信调查不可小觑        1、银行应对融资企业进行贷款之前的资信调查        作为银行自身,在一家企业申请贷款时,不论采取何种融资方式,应首先对这家企业的资信进行基本调查,如融资企业以往的贷款记录、信用情况、公司财务状况等进行必要的审查。        2、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律师对融资企业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银行作为一家金融机构,对于融资企业的调查可掌握的信息有限,但作为贷款审查对象,对其全面审查将有助于防范及降低贷款风险,如对融资企业的股东情况、关联企业的情况调查就显得格外重要。但鉴于实践中关于企业的股东、关联企业情况、还包括资产(土地、房产等)情况、涉诉(主要针对对外债务)情况等,需要赴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且这些部门大多只允许公检法、律师等机关、人员调查。作为银行,若有内部律师的,建议内部律师进行全面调查;若无内部律师的,应尽量聘请外部律师人员对融资企业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以防范贷款风险。 (二)多种担保方式并用,多渠道实现债权;        仓单质押主要针对的是不能提供较大标的的不动产作为抵押融资的中小企业而产生的一种融资模式。但因动产抵押或仓单质押不同于不动产抵押,动产易灭失、其价值不稳定性等缺点会导致实现债权的困难性。因此,为防范难以实现债权回收的风险,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增加融资企业的担保方式:        1、融资企业的股东担保;        银行在与融资企业办理仓单融资业务前,可同时要求公司股东以其个人资产提供担保,与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股东将其名下的个人财产(以不动产为宜)对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签订担保合同,同时应特别注意办理相应的物权担保登记手续,在发生贷款难以回收的情形下,能够有效地就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这将是最大限度保障债权回收的有效手段。        2、第三方的担保;        银行可要求融资企业与其合作关系较好的其他企业、主体(这里应该注意法律上可以提供担保的主体问题)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公司提供担保的,还应注意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或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出具股东(大)会决议等具备保证对外担保有效性的书面文件。        另外,若出现仓单重复质押骗贷的,还可能涉及到主合同的无效问题。故,银行在与融资企业的股东、第三方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或注明“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贷款)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等类似条款,以保证担保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三)完善立法、加强监管制度是关键        在“青岛港事件”发生后,中国仓储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等机构已联手编制《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拟通过该管理规范为动产质押融资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从该管理规范的效力来看,属于行业准入、管理的国家标准。笔者认为,从根本上防范动产抵押或仓单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风险还需要从立法上进行完善,例如明确、统一仓单的形式要件;明确仓储公司的管理制度、对仓储公司在办理仓单融资业务中存在的过错情形具体详化,以保障在出现骗贷事件后责任主体的明确等等。
【作者】        贾晓钧:德衡律师集团副总裁、高级合伙人        万维青: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