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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党建促所建,探索“律师调解”新模式
2020-05-25
导语:“党建工作做实了是生产力,做强了是竞争力,做细了是凝聚力,做优了是影响力,做好了是战斗力。”秉承这样的独到认识,成立于2010年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以党建促所建、所建促发展的工作方针,以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和品牌化建设为抓手,抓好抓实企业党建工作,不仅让自身从当初的30多人迅速发展成为一个数百人规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更打造了一系列独具特色的党建品牌。它的以“党员在前”为核心的“律师调解”新品牌,就有着鲜明的“党色”,更让诸多具有党员身份的律师再次找到了自己的社会价值和人生价值,成为中国律师行业的一大特色。
“有声有色”地设立“党员律师调解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德衡律师集团《关于在集团各地办公室广泛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并设立“党员律师调解室”的通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各机构开展律师调解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德和衡各地办公室纷纷响应集团号召启动律师调解工作。
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各机构开展律师调解工作指导意见》的指导下,各地办公室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律师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律师调解工作中争做主角,努力将本地律师调解组织打造成“党员律师调解室”。截至2020年5月,已有近20地办公室按照要求为律师调解组织设立专门的调解办公场所、遴选律师调解员(含有党员律师调解员),并设有专门的“党员律师调解室”,为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也将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德衡律师的一份力量。
(律师调解工作室揭幕)
“有条不紊”地开展“党员律师调解工作”
为扩大调解机构的影响力,德和衡以及各分支机构的党员调解中心通过与电视台合作,通过现场调解、法官参与调解、线下调解等形式,宣传调解的优越性,化解了多起民商事案件,律师事务所还接受了多宗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托管,圆满地完成了调解工作任务,一揽子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矛盾纠纷。
相关案件的调解由当事人自愿向该调解中心提出申请,由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向纠纷当事人提供积极的意见及建议,引导当事人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在近期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党员调解中心律师受一方当事人委托,双方均同意调解,经过党员律师调解员的说理解释,双方握手言和当场达成还款协议,并当天履约;在另一某公司与客户买卖纠纷案中,客户因货物积压导致拖欠货款,受卖方公司委托,经党员律师调解员的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这样,既有效解决了纠纷又减少了诉讼成本。
开展调解工作以来,调解中心接受此类调解案件多起,接受调解的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调解中心的高效工作表示赞扬,对调解员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认真的工作态度、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娴熟的沟通能力给予好评。调解中心在建立社会矛盾纠纷的“大调解”工作机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党员律师调解现场)
“不断深入”地加强“党员律师调解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各机构开展律师调解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德和衡以及各地分支机构在设立律师调解中心时,应按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或审批。律师调解中心需做好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协调对接工作、负责审核并向人民法院推荐参与特邀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律师调解中心需与人民法院就《律师调解协议书》的司法效力做好衔接。
在探索律师调解新模式的道路上,应《意见》要求,德和衡保持与法院的对接工作,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司法保障。通过与基层法院的工作对接,目前已达成共识,有分支机构将在疫情结束后将在人民法院内为调解机构设立调解室,以配合工作调解工作的开展。目前调解中心调解结案的调解书,已可以顺利获取基层法院的司法确认裁定,赋予强制执行力,一旦任何一方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切实有力”地提高“党员律师调解工作保障”
律师调解是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工作室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德和衡在开展律师调解工作中一直坚持依法、自愿、中立、保密等原则,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了协作配合、便捷高效的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德和衡通过加强组织领导、队伍管理、业务研究、责任追究、宣传工作等方面的工作,来切实有力的提高党员律师调解的工作保障。
(律师调解员集中培训)
在开展调解工作的过程中,各地主任室、党组织作为律师调解中心具体负责部门,统筹协调律师调解中心工作,定期汇报律师调解中心工作情况,研究律师调解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意见,推进律师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地调解中心十分注重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调解律师队伍,确保调解案件质量,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中心和律师调解员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同时若有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秘密,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行为的,会视情况限期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在此基础上,德和衡还建立了律师调解业务理论和实务研讨交流机制,定期联合组织论坛、理论研讨、业务交流等活动。注意总结律师调解工作经验,围绕律师调解制度的作用与优势,及时挖掘典型事例和亮点成效。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调解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报道,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全媒体记者 张凯华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