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9日,商务部等部门发布第49号公告,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管制措施,自11月18日起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日发布第52号公告,优化质疑和鉴别程序,于发布当日施行。此次调整有松有紧,部分整机管制门槛放宽,同时部分部件、软件和技术进一步明确纳入管制。
笔者结合2026年49号新公告规定、现行管制清单、年度管制目录及公开案例,梳理无人机出口管制新规下的申报要求与法律风险,以供出口企业参考。
新旧政策的主要变化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与49号公告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总的来说,第49号公告对无人机出口管制进行了有松有紧的调整:
1、整机方面,在保留自然视距外可控飞行前提下,将不附加抗阵风条件的续航门槛由1小时提高至3小时,续航30分钟至不足3小时的机型仍须结合抗阵风能力判断;布撒装置容量门槛由20升以上调整为大于80升,相关条目对应由9A501调整为9A112;
2、部件方面,自动驾驶仪、发动机及通信设备进一步强调“专门设计”要求,增加特定涡轮喷气发动机及符合参数条件的无刷电机、电子调速器、碳纤维桨叶条目,并将通信设备的一项判断指标由传输距离改为机载等效全向辐射功率;
3、软件和技术方面,进一步单列受控整机专用软件,以及飞控、导航、感知避让、系统设计、极地无人机、陆域无人平台和反无人机等相关技术;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部分整机及展会复运业务提供登记取得出口凭证等便利。
从既有案例观察新规下的法律风险
无人机及相关物项一直是出口管制违规案件的多发领域。新规实施后,再看过往部分案件,或许会有不同的结果。
例如,某公司2022年至2023年出口植保无人机19批、123架,货值约95.9万美元,因未提交许可证被罚33.5万元。新规下,提高布撒容量门槛并调整航时条件,同类企业如果现在出口植保无人机,或许不再属于管制物项。如果当前查发过往出口的历史案件,企业亦可主张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尝试主张不处罚或者减轻责任。
又如,重庆某公司分两批出口X7+Pro飞控,因其属于7A103.b自动驾驶仪而未办许可,被没收违法所得30余万元、罚款22万元。新条目虽然增加“专门设计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限定,案件调查时需要核实设计资料、适配机型等,以支持判断,但对此类案件的实际处理结果或许影响不大。
再如,杨某等人受境外人员雇佣,将网购无人机经边境偷运出境,货值158万余元,被认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本次新规调整,放宽部分物项管制要求,并不能消除故意偷运受控物项的刑事风险,通过拆件、分票出货等方式规避许可,依然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当前出口申报要履行哪些义务
第一,企业应按出口时适用的清单,核实整机、部件及软件技术属性,确定许可和申报路径。按照先判定、后许可、再申报的顺序,不能以拟申报税号没有监管条件作为出口物项不受管控的判定依据。受控物项须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须备齐合同、技术说明或检测报告、最终用户及用途证明,依法申请许可,按许可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样机、维修、赠送及电商出境也须核查,不能仅凭交易形式主张豁免许可。
第二,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海关总署第78号公告依然有效。受控货物应在报关单备注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管制编码;不受控但指标接近,或用途前提不符而其他指标符合的,按公告在相应申报单证备注“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有技术依据支持。报关单须据实填报禁限管制识别码、申报要素;C类快件、跨境电商清单须在指定栏填明名称、特性、用途等,跨境电商不得仅填税号前四位。境外收货人应填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电商清单的生产销售单位须为境内厂家或销售单位,不能用平台、代理企业替代。报关单随附合同、发票及技术资料;C类快件可按公告以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跨境电商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但不免除如实申报和依法留档责任。单证、物流与实际货物须一致。
第三,及时、完整地回应海关质疑。根据第52号公告,企业应当在收到质疑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加盖公章的相关材料,外文资料还应附具中文译件。海关收到全部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判别或者提请商务部鉴别;商务部收到完整的鉴别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质疑期间,相关货物不予放行;同一票报关单中与质疑事项无关的其他货物,经海关同意,可以拆分通关。需要注意的是,补充材料、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相应期限,重大疑难情形另有例外,因此不能将上述规定理解为货物必然在30个工作日内获准放行,需提前预留交货时间。
企业应当怎样安排合规出口
一是重新梳理产品。研发与关务共同建立整机、部件、软件技术判定表,逐项写明参数、适用条目和依据,保留测试条件、版本及复核记录。临界产品不能只凭销售页面或供应商一句“非管制”作结论,存疑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咨询。
二是审查真实交易。穿透核查进口商、最终用户、实际用途与转运路径,筛查我国管控及关注名单。未列管无人机也须排查涉军、恐怖活动等禁止用途;客户拒绝说明终端流向或要求隐瞒参数时,应暂停交易。对美受控无人机、关键部件和相关技术,还须执行2026年第34号逐案从严审核、不适用许可便利措施的专门规定。
三是把便利措施用准确。11月18日后,符合第49号公告条件的9A012.a.1物项及特定展会原样立即复运业务,可依法登记取得出口凭证,防务展、警务展不在该展会便利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通用许可。
四是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规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和售后跟踪,明确销售、研发、关务、代理各自职责,受控货物取得相应许可或凭证后再出运,相关进出口文件资料依法保存5年。发现用途改变、违规转售或历史错报,应及时止损并依法报告、评估主动披露。企业真正需要建立的,是每一笔出口都有依据、每一次判断能够复核的日常机制。这不仅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需要,也已经成为部分物项申领两用物项许可证时必须要提供的基础材料之一。
作者简介
林倩律师是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贸易和海关法律业务中心总监,海关法律业务团队主任,“老林说法”公众号撰稿人,“老林说法面对面”对话栏目主讲嘉宾,是海关法律业务领域的专家型律师。擅长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纳税争议和行政处罚争议解决,以及贸易合规法律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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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怡,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总裁
擅长业务领域:海关与国际贸易合规、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管制及安全审查、跨境投资与并购、境内外商事诉讼仲裁,擅长就客户疑难问题提供法律、商管、财税、关务一体化解决方案。
拥有法律、财税、英语多重教育背景和近20年国际贸易与进出口合规理论研究与实务经验,曾任海关公职律师,现任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自贸区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青岛市“国际经济特许人才专家”,同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ACCA特许公认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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