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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永梅、张锦江、周泽栋:涉外离婚,房产归哪国法律管?——从三份真实判决看夫妻不动产分割的法律适用之争

2026-10-13

  国际婚姻早已不是新鲜事。但当感情走到尽头,跨国夫妻名下的房产却常常变成一座“法律迷宫”:同一套不动产,有的法院按“夫妻财产关系”处理,有的按“不动产物权”处理,有的则归入“离婚”一并处理。背后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与第三十六条三条规则的交叉与混用,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并不统一。

  本文结合三份真实判决拆解这个问题的法理分歧。

  一、三条法条,三种答案

  处理涉外离婚中的不动产分割,法院首先面临“识别”问题——把纠纷归入哪一类法律关系,就决定了适用哪一条冲突规范:

  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无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三条规则指向不同,结论可能大相径庭

  二、三份判决,三种“识别”

  案例一:(2017)粤03民终3384号 某物权确认纠纷——按“夫妻财产关系”处理(第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男方与女方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女方以夫妻关系为由,请求确认其对男方名下位于深圳的涉案不动产享有共有权。双方对房产取得时间、出资情况等事实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争议识别为“夫妻财产关系”,适用《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法院指出,双方未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亦未举证证明共同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故夫妻财产关系的认定应适用双方共同户籍地——即香港法律。一审法院依据我国大陆婚姻法认定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而依香港《已婚人士地位条例》,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除非另有证据显示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故女方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二:(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824号 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按“不动产物权”处理(第三十六条)

  基本案情:男方(原告)与女方(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因住所地不一致长期分居、未共同生活。双方在国内离婚诉讼后,男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于其个人名下的一套延吉市房产,诉请确认归其单独所有。被告女方未举证证明曾出资。

  法院认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涉外民事纠纷,原告选择在该院起诉,且诉争房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故该院有管辖权;并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院进而认定,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长期分居,且被告未实际出资,该房屋属《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判归原告男方所有。

  案例三:(2010)杭甲初字第2080号 某离婚纠纷——按“诉讼离婚”处理(第二十七条)

  基本案情:男方(原告,中国籍)与女方(被告,新加坡国籍)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赴新加坡工作生活,育有一子。2010年男方在国内起诉离婚,被告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境内“402室房屋”及新加坡房屋。

  法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指出,被告系新加坡国籍,本案为涉外民事诉讼;关于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亦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院在判决准予离婚、确定子女抚养的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并处理:因“402室房屋”系原告婚前购买、被告未证明共同出资,且新加坡房屋证据不足,对被告的分割主张未予采纳。

  三、实务上意味着什么:三种选择,三种后果

  冲突规范的识别差异,从来不只是书本上的理论之争,而是一个会直接落到当事人财产分割结果上的现实问题:

  1.财产分割结论可能不同。属人法(第二十四条)关注夫妻内部的权利义务安排,物之所在地法(第三十六条)更侧重不动产的属地管理与公示秩序,对同一套房产的归属与补偿,两者结论可能相反(如案例一在大陆与香港两地法下结论迥异)。

  2.域外法查明负担天差地别。若机械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夫妻财产分布于多国时,每一处房产都需分别查明当地法,导致“碎片化”与高昂成本;优先适用属人法可显著减轻这一负担。

  3.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将夫妻财产关系识别为附随身份的特殊财产事项、并以夫妻属人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或共同国籍国法)调整,已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与主流做法: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78年《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公约》即以夫妻惯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为基准确定夫妻财产制;欧盟2016/1103号条例同样以婚姻住所地或共同国籍国法统领夫妻财产(含不动产),仅在涉及第三人与登记公示时例外。因此,在涉外离婚中将不动产分割识别为“夫妻财产关系”并适用夫妻属人法,相关判决可能更加容易得到域外承认与执行。

  四、结语

  涉外离婚中夫妻不动产分割的法律适用,说到底是身份法与财产法、属人法与属地法在国际私法层面的交织。对办案律师而言,“识别”这一步往往悄悄定下案件的走向——而识别本身并非只有唯一正解,不同路径指向不同准据法,也指向不同的财产分割结果。正因如此,代理此类纠纷时,更值得在识别问题上为当事人算清一笔账:结合双方的居所、国籍与房产分布,判断哪一条冲突规范对己方更为有利,再据此合理主张应将争议识别为何种法律关系。在识别问题上为当事人做好这道选择题,可能比在实体争点上反复拉扯更见成效。

  参考文献

  [1]甘扬雪.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探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第二十七、第三十六条[J].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1,(14):69-71.

  [2]王诣博.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J].国际法研究,2023,(5):120-137.

  [3]华倩.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4]袁景潮.我国涉外婚姻诉讼纠纷的法律适用探究[J].法制博览,2016,(33):224+223.

  [5]孙晓琳,张哲一.浅议跨国婚姻财产分割的路径设计[J].法制与社会,2014,(31):281-282.

  作者简介

  强永梅,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DHH&DH基金信托与财富管理业务中心常务副总监,青岛大区银发经济法律业务团队负责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家库专家、青岛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理事、青岛经济广播电台客座法律嘉宾、《青岛早报》律师团成员、青岛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校外合作导师、山东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校外指导专家。

  邮箱:qiangyongmei@ deheng. com

  张锦江律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财富管理部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获日语学士学位和法律硕士学位,具备中国律师执业资格中级职称(三级律师)及证券、基金从业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青岛市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擅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家族财富传承、公司法相关业务等。

  在财富传承与银发经济领域,张锦江律师代理过大量高净值客户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及家族财富规划案件,其中多起争议标的额逾亿元,在跨境婚姻与继承、遗产管理及财富规划方面具备丰富实务经验。

  邮箱:zhangjinjiang@deheng.com

  周泽栋,山东大学法学院毕业,现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以“不改己心,慎独不欺”为职业信条。其专业方向聚焦财富管理与家族事务,深度契合德衡银发经济法律业务团队的战略布局,致力于为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的财富传承、合规运营及反诈维权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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