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强永梅、张锦江:遗产管理人系列——遗产管理人的责任与风险防范(过错认定与赔偿案例解读)

2026-07-27

  一、规范梳理

  《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款明确了三个关键点:其一,遗产管理人须以第1147条规定的六大职责为履职基准,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义务即构成违法;其二,主观过错限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不在此列;其三,保护对象涵盖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债权人,贯穿遗产处理全过程。这三层要素构成遗产管理人追责的基本框架,为判断履职行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了规范依据。

  二、侵害行为的类型化识别

  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据《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的六大职责,结合司法实践归纳为以下三大类型。

  (一)未充分调查和清理遗产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是遗产管理人的首要职责,也是后续一切管理活动的基础。实务中的常见问题包括:怠于析产导致遗产与共有财产混同,未对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股权基金等开展全面调查,未制作书面遗产清单交利害关系人备案,以及制作虚假清单隐瞒遗产真实状况等。此外,遗产管理人未妥善保管遗产,导致鲜活易腐物品价值丧失或遗产毁损灭失的,亦构成对本项职责的违反。上述行为导致遗产边界不清、价值减损,直接侵害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怠于析产与制作虚假清单是最为常见的两种侵害形态,前者使遗产与共有财产混同难以区分,后者则故意隐瞒遗产真实状况以谋取私利。

  (二)未恰当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是遗产管理的核心环节,遗产管理人须主动追收到期债权、依法定顺序清偿债务。

  在故意侵权的典型案例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渝05民终5275号案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被继承人翁某丙去世后,其妻田某作为遗产管理人,通过多个银行账户频繁取现,累计转移遗产资金逾160万元,资金流向不明。法院审理查明,田某在明知被继承人尚欠债权人蒲某、何某某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故意将遗产资金转移至不明去向,构成《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的故意侵权,该案清晰展现了遗产管理人故意转移遗产、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典型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

  (三)未依法分割遗产

  遗产分割是遗产管理的最终目的,也是继承人权益实现的关键环节。实务中的侵害行为主要表现为:不按遗嘱内容分割遗产,曲解遗嘱中的遗产分配含义;侵害未成年继承人必留份权益;以明显不当的低价处分遗产,侵害其他继承人财产权;以及遗产管理人将遗产占为己有、拒绝向其他继承人分配等。这些行为均构成对继承人、受遗赠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更为恶劣的是,部分遗产管理人利用自身对遗产的控制优势,在分割时偏袒自身利益或特定关系人,使得本应公平分配的遗产沦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遗产管理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分割行为,不仅侵害了特定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法定权益,更破坏了遗产处理的公平秩序。在实务中,此类纠纷往往因缺乏书面遗产清单和分割方案而变得难以举证,因此遗产管理人在分割遗产前应将清偿方案和分割方案书面通知全体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后方可执行。

  三、过错的认定与注意义务的划分

  明确了侵害行为的类型之后,还需进一步判断遗产管理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是否达到第1148条的归责门槛。

  (一)故意与重大过失的判断

  《民法典》第1148条将遗产管理人的主观过错限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意是指遗产管理人认识到其行为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仍然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前述(2025)渝05民终5275号案中,田某明知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债务,仍通过频繁取现方式转移遗产资金,属于典型的故意侵权——其不仅认识到行为将侵害债权人利益,更通过主动操作追求该结果的发生。

  重大过失是指遗产管理人连最基本的注意义务都未遵守,显著超出通常过失程度而不可宽恕。判断时应依据行为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在尽到最低限度的注意即可知悉危险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却未能预见或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即构成重大过失。例如,遗产管理人明知遗产中有鲜活易腐物品却长期不处理导致损毁,或明知被继承人有对外债权已届清偿期却完全不予追收致过诉讼时效,均属重大过失。

  (二)注意义务标准的差异化

  第1148条统一规定遗产管理人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但在实践中,注意义务标准应根据遗产管理人的身份与专业能力有所区分。

  对于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专业资质的主体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应适用行业标准或职业标准,要求其尽到与其专业能力相一致的较高注意义务。在(2024)沪0107民特287号案中,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指定两家具有破产管理人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正是基于对专业主体履职能力的考量。对于普通继承人等非专业主体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则适用一般理性人标准,要求其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忠实、勤勉地维护遗产。

  此外,有偿管理的遗产管理人应比照《民法典》第929条委托合同的规定,尽较高的注意义务;无偿管理的则注意义务相对较低,以平衡收益与风险。

  四、损害赔偿与风险防范

  (一)损害的认定与赔偿

  遗产管理人的侵权损害主要表现为财产性损害与非财产性损害。财产性损害包括遗产价值减少的直接损害(如不当处分遗产、怠于保管导致损毁)和应得利益未实现的间接损害(如未及时追收债权、不当经营导致营利减少),可通过评估报告、同类物交易价值等途径举证证明。非财产性损害即精神损害,主要发生在遗产管理人毁损具有被继承人人身特定意义的物品(如遗照、手稿等)的情形。继承人作为近亲属,在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时可依《民法典》第1183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实务中,损害的举证和计算是争议焦点。直接损害通常以遗产清单记载的价值或评估报告为基准,比对实际处分所得或现存价值,差额即为损失金额。间接损害的证明难度较大,需举证证明债权客观存在、已届清偿期且因管理人怠于追收而灭失。

  在赔偿范围的确定上,需兼顾受害人救济与遗产管理人的利益平衡。遗产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涉及较大职业风险,而报酬通常仅占遗产价值的小部分,收益与风险不成比例。因此,对于继承人以外主体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赔偿范围宜以遗产总额为上限;对于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且恶意处分遗产的,赔偿范围不宜低于其实际获利,以体现对背信行为的惩戒。

  (二)风险防范建议

  结合司法实践,遗产管理人应从以下方面做好履职风险防范:

  第一,建立完整的遗产清理档案。接管遗产后应开展全面尽职调查,查明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股权基金、知识产权、车辆船舶等财产状况,必要时委托评估机构对遗产价值进行客观评估。调查结果应形成书面遗产清单,详细记载各项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权属状况,交全体继承人和已知债权人备案。涉及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的,应及时完成析产,确保遗产边界清晰。避免口头交接或仅凭记忆管理,为后续履职行为留存完整底稿。

  第二,规范债权债务处理程序。向已知债权人发送书面通知,通过合理方式进行债权公示催告;建立债权申报登记制度,对申报债权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按法定清偿顺序制定清偿方案,在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启动遗产分割。

  第三,保持中立并做好信息通报。定期向全体继承人书面报告遗产管理情况,重大决策前充分征求意见并保留书面记录,以证决策程序的正当性。非专业的遗产管理人面对复杂遗产事务时,应主动咨询专业人士或聘请专业机构协助。

  第四,合理运用减免责事由。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可依过失相抵规则减轻遗产管理人的赔偿责任。遗产管理人在充分调查基础上经过合理决策程序作出判断,即使事后造成损失,亦应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不能以结果反推管理行为的违法性。此即商业判断规则在遗产管理领域的适用:只要管理人的决策基于中立立场、充分调查和主观善意,就应得到司法尊重。对于已履行债权公示催告和清偿程序的管理人,利害关系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的,可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免除赔偿责任。

  五、结语

  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民法典》继承编的重要制度创新,第1148条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归责门槛,既约束了遗产管理人的不当行为,也为正常履职提供了合理保护。从司法实践来看,故意转移遗产、怠于清偿债务、不当分割遗产等是当前最为突出的侵害行为形态。对遗产管理人而言,严守法定职责、全程留痕记录、保持中立公允,是防范履职风险的根本之道。未来,随着司法案例的持续积累,遗产管理人过错的认定标准、注意义务的差异化规则以及损害赔偿的合理边界将更加明晰,从而更好地服务于财富的有序传承与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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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作者

  强永梅律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岛大区副主任,德衡律师所惠企法律团队负责人、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业务中心常务副总监,DHH&DH青岛大区银发经济法律业务团队负责人。曾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十佳优秀律师调解员""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等。擅长高端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业务、疑难复杂争议解决纠纷。

  随着我国60岁以上人口突破3.23亿、银发经济上升为国家战略,财富的有序传承与银龄群体的法治保障需求日益迫切。 强永梅律师现任青岛律协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调解中心理事,2015年即牵头组建德衡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团队,长期致力于为高净值家族及银发群体提供遗嘱规划、家族信托架构、意定监护、遗产管理等全链条财富传承法律服务。

  邮箱:qiangyongmei@deheng.com

  张锦江律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财富管理部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获日语学士学位和法律硕士学位,具备中国律师执业资格中级职称(三级律师)及证券、基金从业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入选青岛市涉外律师人才库,有过日本律所工作经历。擅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家族财富传承、公司法相关业务等。

  在财富传承与银发经济领域,张锦江律师代理过大量高净值客户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及家族财富规划案件,其中多起争议标的额逾亿元,在跨境婚姻与继承、遗产管理及财富规划方面具备丰富实务经验。近年来,张律师深度参与DHH&DH青岛大区银发经济法律业务团队的公益法律服务,持续为老年群体提供遗嘱订立、遗产分割、赡养纠纷、养老反诈等公益法律咨询,以专业力量助力银发群体财产安全与财富传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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