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是中国“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在经历2025年的全面深化后,正加速进入“深度运行”阶段。全球地缘政治格局持续演变、大国竞争加剧、供应链安全成为各国战略博弈的核心议题,给进出口贸易带来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和法律风险。
本着为更多企业答疑解惑、化解风险的初衷,本所律师团队特推出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解读与风险防范》系列文章,对相关政策法规、管制清单及风险防范进行系统解读。本次我们关注的是管制政策新规和海关执法的变化趋势。
2025年出口管制政策演进与执法回顾:从“立规立制”到“深度运行”
2025年是中国出口管制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自2024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实施以来,中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迎来了从“立规立制”向“深度运行”转化的关键节点。
(一)政策层面:多层次制度体系加速成型
2025年,中国围绕两用物项、战略矿产和关键技术领域的管制规则持续细化,制度适用边界更加清晰。一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全面落地执行,系统整合了过去分散的相关法规,实现了对两用物项出口的统一规范与集中管理,构建了覆盖全流程的出口管制风险管理体系。二是管制清单工具与反制机制的使用频率显著提高。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通过多份公告,陆续将中重稀土、关键矿物、先进材料及相关技术纳入清单管控范畴,并就一些管控物项配套发布“常见问题解答”,对物项识别作出具体说明。
2025年10月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六则重磅出口管制公告,对锂电池、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稀土设备及原辅料、中重稀土、超硬材料等关键战略物项以及稀土产业链的关键技术实施系统性管制,并实际运用了“域外适用+最小占比+直接产品”规则。与此同时,中国还在2025年内多次运用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并将多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同时将8家台湾地区实体列入管控名单,展示出出口管制体系作为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工具的主动运用姿态。
(二)执法层面:案件数量激增、处罚力度显著加大
2025年中国出口管制执法迈入新阶段,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处罚力度明显加强。仅2025年度公布的海关查发的与出口管制有关的行政处罚案件就高达400多起,远超2024年度的70多起的案件总量。其中,绝大多数为违规出口两用物项案件,少量为违规出口军品或其他限制/禁止进出境物项案件。
处罚力度方面,2024年罚款金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仅3起,最高罚款金额67万元;2025年罚款金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达到11起,罚款超百万的罚款案件3起,最高罚款金额达365万元。从违法行为类型看,案件主要聚焦商品申报不实、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许可证两类情形,违法情形呈现高度集中化特征。
涉案物项覆盖范围广泛,集中度较高。两用物项覆盖27个产品类别,其中以下7大类物项是执法关注重点:稀土及其制品、化学品、石墨及其制品、关键矿产及其制品、金属与合金、工业设备、无人机。
从供应链安全视角来看,2025年的政策与执法已从传统的“物项管制”向“全链条监管”延伸。执法不仅关注原材料本身,更延伸至含有受控成分的终端制成品,海关的管控颗粒度已细化到成品中的微量稀土成分。这表明,出口管制合规责任已前移至企业自身的技术识别能力,合规风险贯穿供应链全链条。
2026年1-5月出口管制新政:从“对日反制”到“穿透执法”
进入2026年,出口管制政策与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一系列具有深远影响的新政密集落地,对企业的合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对日出口管制:从“清单列管”到“多级管控”
2026年1月6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1号公告,宣布即日起加强两用物项对日出口管制,明确禁止所有两用物项对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出口。公告同时警示:“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日本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告覆盖稀土、镓、锗到石墨、工业金刚石,几乎涵盖了日本高端制造业的全部命脉,且无缓冲期、无例外条款。
2026年2月24日,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商务部进一步发布第11号、第12号公告,将共计40家日本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和“出口管制关注名单”,首次对单一国家启用双重列管机制。被列入管控名单的20家实体直接禁止接收任何中国两用物项;被列入关注名单的20家实体则面临更为严格的出口审查。
这一系列措施标志着中国出口管制的国别指向性越来越明确,既是对外部压力的战略反制,也是维护自身供应链安全的重要手段。从事对日出口的企业需建立更为严格的最终用户核查机制,确保不涉及被列管实体。
(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规定》出台:以国家安全框架构建关键领域清单
2026年3月31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政法规。该规定以关键领域清单为核心,配套风险监测、应急处置及反制机制,构建了以国家安全为导向的系统性治理框架。这一规定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专门立法方面的空白,将出口管制从单一物项管控上升至产业链全局安全的战略高度。未来,涉及关键领域清单的企业将面临新的合规义务,企业应提前开展合规预审,评估自身在关键领域的定位。
(三)报关单申报项目调整:“禁限管制识别码”强化前端监管
2026年4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40号公告,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进行调整,增加“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申报项目,为有条件必填项。这一调整从申报源头上强化了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监管能力,要求企业在申报时主动识别并申报涉及禁限管制的情形,对企业内部合规筛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出口管制执法持续高压:2026年上半年聚焦三大领域
2026年上半年,海关出口管制执法延续了2025年的高压态势,案件主要集中在通用工业装备(泵类)、战略性原材料(稀土、石墨)以及高精度加工设备(机床)三大领域。2026年1月的执法案例中,涉及泵类设备的案件数量最多,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将实际受控的特殊泵类申报为普通离心泵,以规避出口管制。到了2026年4-5月,全国范围内的精密机床行业又爆发了一系列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规、走私犯罪案件。
重点领域典型违规案例深度剖析
(一)工业泵类设备:“商业名称”与“技术指标”的双重陷阱
以涉及泵类设备的案件为例,违规共同点在于企业申报时将其归入普通离心泵(HS编码8413709990),而实际货物却属于受控的特殊泵类(HS编码8413709980)。
案例1
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普通磁力泵,但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转速达到3100转/分,且液体接触面材质为铁氟龙(Teflon),属于受控的特殊泵类。企业往往根据产品的通用商业名称进行申报,而忽视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对于“耐腐蚀材质”(如氟塑料、铁氟龙)和“高转速/多重密封”等特定指标的管控要求。这些耐腐蚀泵因具备处理高腐蚀性化学品的潜力,属于典型的双用途设备,受控与否并不取决于其商业用途,而是基于其物理性能和技术参数。
(二)战略性原材料:从“原材料”到“微量成分”的穿透执法
执法案例显示,海关监管已从传统的原材料出口延伸至含有受控成分的终端制成品,管控颗粒度细化到成品中的微量稀土成分。
案例1
义乌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申报出口衣架等日用品,却未申报夹带的“磁吸理线器”。经检测,这些理线器内含的钕铁硼磁铁镝含量超过0.1%,属于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18号公告中管制的中重稀土范围。
案例2
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满洲里申报出口“石墨基润滑剂”,申报用途为轧机润滑材料。然而,经由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其主要成分实际上是“天然鳞片石墨”,属于管制编码1C108.c项下的两用物项。此类案件反映出部分企业试图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或用途描述来规避对核心原材料的出口管制。
(三)高精度加工设备(机床):ISO标准的实测验证
在机床领域,海关依据设备的实际物理性能进行检测,而非企业标称的参数或商业用途说明。
案例1
东兴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雕铣机,海关并未仅凭申报资料放行,而是制发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并进行了实地检测。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依据相关标准,对设备的双向定位精度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X轴精度3.2微米(小于6微米),符合《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2B201.b.1的管制要求。这一案例警示企业,对于机床类产品,海关监管依据的是设备的实际物理性能,即使企业主观上认为出口的是民用设备,只要物理精度触达红线,即构成违规。
(四)无人机:军用级与消费级的技术红线
无人机一直是出口管制执法的高发领域之一。在镇关缉查字〔2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3票植保无人机共计17台,申报FOB总价35万余元人民币,因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许可证而受到处罚。无人机作为军民两用典型产品,其管制标准通常依据飞行性能、载荷能力等技术参数进行判定。企业必须准确识别产品是否落入管制范围,而非仅凭用途说明申请出口。
(五)稀散金属与超硬材料:域外效力的首次实践
2025年,商务部通过多份公告,陆续将钨、碲、铋、钼、铟等稀散金属相关物项纳入管制清单。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10月9日的出口管制公告中首次明确并应用了“域外适用+最小占比+直接产品”规则——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向其他国家出口相关物项时,如“每个可独立使用物项中中国产受管制成分价值占比高于0.1%”,应当申请出口许可。相关公告虽然暂停执行,但其设定的域外管辖规则引起了境内外企业的广泛关注,为我国未来对对产品中的中国产受管制成分进行全链条追溯埋下了伏笔。
建立企业合规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议
面对持续升级的出口管制环境,企业需从以下几个维度构建系统化的合规能力。
(一)建立“技术参数优先”的产品筛查机制
是否构成受管制物项,不再以海关商品编码(HS编码)为主要判断依据,而是直接回归到物项本身的技术参数和实际性能。企业应建立基于技术参数的内部产品筛查体系,通过比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的技术参数,准确识别产品的受控属性。同时,应充分利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的两用物项出口业务咨询功能,对物项属性进行事前咨询确认。
(二)强化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穿透管理
对日出口管制措施的落地,凸显了最终用户核查的重要性。企业应建立尽职调查程序,核实客户的真实身份、业务性质和最终用途。企业应建立动态更新的实体名单筛查机制,对每笔交易进行事前比对。
(三)落实供应链溯源与成分追溯体系
未来针对管制物项的管理可能更为精细化、全链条化,不仅管控原材料,还可能延伸至在境外生产的含受控成分的终端制成品,这要求企业在原材料采购环节建立可追溯的记录体系。对于使用多种原材料的复杂产品,建议引入供应链管理系统,对上游供应商进行合规审核,确保原材料来源可追溯、成分可量化。
(四)关注政策动态与执法趋势
出口管制政策更新频繁,企业应建立持续的政策跟踪机制。商务部、海关总署每年定期更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且可能随时发布专项管制公告。企业应指派专人负责跟踪相关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更新内部合规指引。
(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
《条例》鼓励出口经营者建立内部合规制度,完善合规制度有助于企业在发生违规时争取宽大处理。2026年4月1日起,海关施行新版《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新增“认证企业”等级和容错机制,企业应积极利用政策红利提升自身信用等级。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结合多种进出口合规体系框架,搭建符合自身情况的全流程合规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员工合规培训,确保各环节操作人员了解出口管制的基本要求和内部合规程序。
结语
2026年,在供应链安全日益成为国家战略核心的背景下,出口管制合规已不仅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更是保障业务连续性的核心护城河。从2025年政策深化与执法趋严,到2026年对日反制、报关单申报项目升级等新政密集落地,中国出口管制体系正从“制度搭建”全面进入“执法穿透”阶段。唯有将合规管理内化为企业的日常经营逻辑,建立系统性、全链条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才能在日益复杂的全球贸易环境中行稳致远。
作者简介
林 倩,高级合伙人
林倩律师是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贸易和海关法律业务中心总监,海关法律业务团队主任,“老林说法”公众号撰稿人,“老林说法面对面”对话栏目主讲嘉宾,是海关法律业务领域的专家型律师。擅长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纳税争议和行政处罚争议解决,以及贸易合规法律咨询业务。
邮箱:linqian@deheheng.com
孙怡,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擅长业务领域:海关与国际贸易合规、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管制及安全审查、跨境投资与并购、境内外商事诉讼仲裁,擅长就客户疑难问题提供法律、商管、财税、关务一体化解决方案。
拥有法律、财税、英语多重教育背景和近20年国际贸易与进出口合规理论研究与实务经验,曾任海关公职律师,现任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自贸区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青岛市“国际经济特许人才专家”,同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ACCA特许公认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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