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梳理
《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二、遗产管理人的六大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是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首要环节,也是后续所有遗产管理活动的基础。
遗产清理工作的核心,是全面排查、系统梳理被继承人离世后留存的全部个人合法财产需要逐一核验登记各类遗产核心要素,细致标注每一项资产的名称、数量、评估价值以及存放地点等信息,以此规范制作遗产清单,能够充分保障继承人及各类遗产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益,让遗产的整体情况清晰透明、有据可查。
遗产管理人在完成全面、细致的遗产调查,彻底摸清遗产的实际状况后,应当第一时间启动遗产清单编制工作。这份清单应当客观真实地还原遗产全貌与实际状态,不得出现遗漏、错报等问题。清单登记范围覆盖不动产、普通动产、有价证券等各类资产,也需明确记载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各项债务。我国实行限定继承的法律原则,继承人仅需在其所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基于这一原则,规范编制遗产清单可以有效划分遗产边界,保障遗产的独立性,杜绝遗产与继承人自有财产相互混同,能够保障遗产债务有序清偿,规避后续遗产纠纷。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是保障继承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是遗产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的核心要求。该职责要求遗产管理人在完成遗产清理、制作遗产清单后,及时将遗产的相关情况全面、准确地向全体继承人报告,不得隐瞒、遗漏、虚假报告,确保继承人能够清晰了解遗产的真实状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遗产管理人肩负遗产保管职责,有责任采取一系列必要处置举措避免遗产遭受损失。在实务操作中,由于遗产的种类繁多、性质各异,需采取分类保护措施,确保保护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实物遗产:对于家具、家电、珠宝首饰、古玩字画等实物遗产,需明确保管主体、厘清权责;定期对实物进行检查、维护,对于易碎、易损坏的物品,需采取防震、防潮等措施;对于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如食品、生鲜等),需及时进行处置,避免价值贬损,处置所得款项纳入遗产范围。
(2)货币性资产:对于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需及时存入专门的遗产管理资金专户,不得与遗产管理人的个人财产混同;对于理财产品、定期存款等,需关注产品到期时间,及时办理续期或赎回手续,确保资金安全及收益稳定。
(3)不动产:对于住宅、商业用房等不动产,需妥善保管不动产登记证书,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护,排查漏水、火灾、坍塌等安全隐患;若房屋处于出租状态,需督促承租人按时支付租金,租金收入纳入遗产范围;若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需及时关注相关情况,避免因权利限制导致不动产毁损、价值贬损。
(4)投资性资产与无形资产:对于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性资产,需定期查询资产市值、交易记录,合理管理资产,避免因市场波动导致重大损失;对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需监控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防止他人侵权,确保无形资产的有效性和价值;对于虚拟财产,需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等信息,防范账号被盗、被注销等风险。
遗产保管亦需遵循合理、必要原则,兼顾遗产安全与管理成本。
遗产管理人需结合遗产实际情况,选用合规可行、成本可控的保护措施,既不得过度保护增加不必要开支,也不得因履职疏漏造成遗产毁损、灭失。例如,对于价值较低的普通实物,无需委托专业机构保管,由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自行保管即可;对于价值高昂的古玩字画,则可能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保管,确保其安全。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遗产管理人应依法追收已到期的遗产债权,对未届清偿期的债权则需详细登记造册。遗产债务同样由遗产管理人依法负责清偿,并严格遵循法定清偿顺序执行。只有在完成全部债务清偿程序且遗产仍有剩余的情况下,方可启动遗产分割程序。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是遗产管理人的核心职责之一,也是绝大多数遗产管理活动的最终目的。遗产管理人在完成遗产全面清理、厘清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后,需以被继承人合法遗嘱为依据,无遗嘱的则严格遵照法定继承规则,将遗产公平、合规地分配至各继承人、受遗赠人。
遗产分割需严格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利于生产生活的核心原则,保障分割工作合理合规。自愿原则以继承人自主协商为核心,允许继承人自行商议确定遗产的分割方式与分配份额,各方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协商结果执行分割。公平原则要求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份额以均等为基础,同时结合继承人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兼顾特殊情形,保障分配结果公正合理。合法原则贯穿分割全程,所有分割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利于生产生活原则强调结合遗产的属性与使用价值开展分割,最大限度保留遗产效用,例如将生产资料分配给具备生产经营能力的继承人,将住宅等生活资产分配给有实际居住需求的继承人,贴合各方生产生活。
(六)其他必要行为
“其他必要行为”是遗产管理人职责的兜底条款,旨在涵盖上述五大职责之外,为实现遗产管理目的、维护继承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所需的一切合理行为,确保遗产管理活动的全面性、灵活性,弥补法定职责的疏漏,保障遗产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该类行为的核心要求是“必要且合理”,即与遗产管理活动密切相关,是实现遗产保管、清理、分割等目的所必需的行为,且不得损害继承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遗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其他必要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依法完成遗产相关税费的缴纳等必要开支的处置;(2)协助办理遗产权属转移手续:除遗产分割时的权属转移外,还包括协助继承人办理遗产的保险理赔、银行存款支取、股票基金过户等手续,确保继承人能够顺利取得遗产所有权;(3)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对于遗产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专业问题(如遗产评估、审计等),遗产管理人可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所需费用从遗产中优先支付;(4)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若遗产涉及诉讼、仲裁纠纷(如遗产被侵权、债权追收诉讼等),遗产管理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仲裁活动,维护遗产的合法权益。
三、遗产管理人职责现存问题
结合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我国遗产管理人职责体系虽已形成基础框架,但条文规定偏原则化、精细化不足,配套操作规范缺失,导致实务履职存在诸多困境。
第一,丧葬事宜履职边界模糊、规范缺失。这是当前遗产管理实务中最突出的争议难点。现行法律未明确将丧葬事宜纳入遗产管理人法定职责范畴,同时未界定民政部门作为兜底遗产管理人的丧葬处置权责,导致履职主体、费用来源、执行标准均处于空白状态。一方面,丧葬费用无统一执行标准,未明确丧葬规格、安葬形式、费用限额,海葬、壁葬等绿色安葬与传统墓葬的费用适用规则模糊;另一方面,费用支出路径不明确,无法界定丧葬费用是从遗产中优先扣除、财政专项拨付,还是管理人自行垫付,且司法程序存在严重时间滞后性,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法定审限与丧葬事宜几日内办结的强时效性需求严重冲突,难以保障逝者基本丧葬尊严。
第二,遗产清单制度体系不完善。现行法律仅原则性要求编制遗产清单,但实务中普遍存在清单制作拖延、内容遗漏、价值误判等问题。并且现在从立法上,缺乏完善的清单查阅与异议救济机制,清单纠错、补正流程缺失。在(2021)鲁0828民初3416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继承人江某2、杨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管理人由江某1担任,并制作了遗产清单,但遗产清单中部分遗产数额不详,债权人郭某仍无法得知遗产的具体情况。可见,制定遗产清单缺乏详细的规则,不利于明确遗产的界限和范围,还可能会混淆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财产而侵害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最终无法实现遗产管理人制度在设立之初欲减少冲突和化解纠纷的目的。
第三,遗产债务清偿相关职责界定模糊。《民法典》仅明确遗产管理人需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却未设定通知、公示催告债权人的法定义务。法条仅要求遗产管理人向继承人通报遗产状况,并未规定其需向债权人告知相关信息。受传统继承习惯影响,遗产事务多局限于家庭内部,外部债权人往往难以第一时间知晓被继承人离世的消息。债权人无法掌握遗产实际情况,在部分情形下也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若其在遗产分割完毕后才得知被继承人死亡之事实,其受偿权益更是难以得到保障。
※实习生周泽栋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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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强永梅律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律师调解员,青岛市科技专家库成员,青岛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校外合作导师,青岛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员会副主任。擅长家族财富传承、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等业务领域,先后为包括丰田、乐星、中远海运在内的数十家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从业十余年来受众多中产及高净值人士委托办理婚姻、继承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致力于研究中产阶层及高净值人士的实际需求,与国内外财富传承机构密切合作,多次在岛城举办财富传承沙龙及座谈,获得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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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锦江律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山东大学,获得日语学士学位和法律硕士学位。执业期间为多类机构提供过法律服务,包括新韩银行、青岛银行等金融机构,海军、公安、街道等政府单位,以及中远海运、乐星、丰田、现代等大型中外资企业。擅长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及家族财富传承等相关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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