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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晶、王杉:2026年《监狱法》修订六大维度解读

2026-05-08

  2026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的首次全面大修,条文从78条扩充至121条,既回应了新时代监狱工作的现实需求,也标志着我国监狱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法治化、现代化水平实现突破性提升。本次修订立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监管安全与教育改造相兼顾、规范执法与社会回归相结合,将 30 余年实践经验与新时代要求固化为法律制度,推动监狱工作实现从 “监管惩罚” 向 “改造矫治” 的转变,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总则原则修订:更新立法理念,确立人权保障基础

  第一,本次修订在总则第四条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监狱法》实施32年来首次将人权保障作为基本原则确立,标志着监狱工作理念从“管理惩罚”向“改造矫治”的质变。

  第二,明确分类管理、因人施教原则。明确要求对罪犯实行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分级处遇,按照成年犯与未成年犯、男性罪犯与女性罪犯、老弱病残罪犯、暴力犯罪与经济犯罪等不同类型,实施差异化管理和针对性矫治,提升监管与改造效能。

  二、刑罚执行修订:细化全流程规范,明确执法细节

  刑罚执行是监狱核心业务,本次修订重点围绕收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大关键环节补齐制度短板。

  第一,规范收监程序(2026年修订《监狱法》第31-38条)。理顺监狱与法院、公安、看守所之间的工作衔接,明确收监体检、身份核查、文书移送等硬性流程,杜绝程序瑕疵。

  第二,细化减刑、假释实体与程序标准(2026年修订《监狱法》第49-57条)。

  ①程序透明化:增设评审委员会评审→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负责人集体讨论,重大案件需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②实体量化:将“确有悔改表现”进行量化考核,申诉不视为抗拒改造,不影响考核;

  ③明确司法约束:法院审理期限1个月(可延1个月),调整或不予减刑假释必须在裁定书中说理,裁定书抄送检察院;

  ④监督实质化:建议书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提前提书面意见;裁定不当可启动重新审理,监督从事后走向全程前置。

  第三,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条件与动态监管,首次明确家属和监护人具备书面申请权(2026年修订《监狱法》第44-48条)。

  ①申请权法定:罪犯本人、亲属、监护人可书面申请,监狱收到后必须组织诊断、检查、鉴别,改变以往家属被动等待局面。

  ②程序严控:评审→公示3个工作日→集体决定;紧急救治可免公示但须事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全程留痕。

  ③监管闭环:检察院1个月内可提监督意见,批准机关1个月内核查处理;期满或违规由社区矫正机构提收监建议,文书抄送检察院,严防脱管失控。

  三、权利保障修订:拓宽权利范围,完善权利救济渠道

  本次修订最大亮点之一,就是系统化构建罪犯权利保障体系,改变过去“重管理、轻权利”的执法惯性。

  其一,保障申诉、控告、检举权利(2026年修订《监狱法》第39-43条)。明文规定罪犯正常行使申诉权不视为抗拒改造、不影响减刑假释考核,不得随意扣押申诉材料,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及时答复,畅通冤错案件救济途径。

  其二,放宽会见、通信、视频会见管理(2026年修订《监狱法》第68-71条)。保障与家属、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方便辩护履职,解决异地服刑家属会见难问题。

  其三,完善生活、医疗、劳动保障(2026年修订《监狱法》第27、72-81条)。明确罪犯伙食、住宿、被服保障标准对标当地民生水平,常见病及时诊疗、重病及时外诊救治;规范劳动时长、劳动强度,落实劳动报酬与劳动保护,严禁体罚虐待、超体力劳动。

  四、教育改造修订:转变改造模式,衔接社会回归

  2026年修订《监狱法》将教育改造提升为监狱核心工作,不再把劳动单纯作为惩罚手段,而是定位为矫治恶习、培养技能、助力就业的重要载体。

  一是推行个性化改造方案。依据2026年修订《监狱法》第93条规定,教育改造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原则,监狱结合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刑期、人身危险程度,以及年龄、健康状况、心理特点、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造计划,定期评估调整,落实“一人一策”要求;同时按照第95、97条规定,开展法治、道德、爱国主义等思想教育及扫盲教育、义务教育,帮助罪犯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正确价值导向。

  二是落实心理矫治法定内容。根据2026年修订《监狱法》第96条规定,监狱应当对罪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根据需要进行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和心理矫治,可组织具备心理专业知识的人员开展相关工作;针对未成年犯,依据第112条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需建立心理矫治机构,开展心理测试、心理辅导等活动,通过常态化心理服务,化解罪犯极端情绪,预防自伤自残、狱内违规等事件。

  三是优化劳动改造功能。依据2026年修订《监狱法》第4条“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原则,结合第98、102条规定,监狱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罪犯释放后就业需要,合理确定劳动项目,组织罪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筛选实用性强、社会需求量大的工种开展教学,帮助罪犯掌握一技之长、养成劳动习惯,为刑满释放后就业谋生奠定基础。

  四是强化社会化帮教与出监衔接。根据2026年修订《监狱法》第58-60条及第100条规定,监狱在罪犯出监前开展出监教育,加强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合作,开展联合帮教;出监后对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安置帮教机构,落实政府救助帮扶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教育和就业指导,依法保障刑满释放人员平等权利,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

  五、执法监督修订:构建多元监督,扎紧权力制度笼子

  为防范监狱执法权力滥用,2026年修订《监狱法》构建检察监督、内部督察、社会监督、责任追究四位一体的全方位监督体系。

  首先,强化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全覆盖(2026年修订《监狱法》第8、82条等)。对收监奖惩、警械使用、刑罚变更、权益保障等全部执法活动开展常态化监督,发现违法问题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其次,健全监狱系统内部警务督察(2026年修订《监狱法》第24条)。对民警日常执法、纪律作风、履职情况开展常态化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执法行为。

  再次,推进狱务公开(2026年修订《监狱法》第8条)。依法公开执法依据、管理规定、奖惩情况、刑罚变更事项,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监督。

  最后,压实执法责任,明确人民警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体罚虐待、违规办理减刑假释等行为的追责标准(2026年修订《监狱法》第23、117条),实行失职问责、违纪必究,形成刚性约束。

  六、队伍建设修订:健全管理保障,打造专业警务队伍

  监狱人民警察是刑罚执行的直接主体,2026年修订《监狱法》专章完善监狱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推动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第19-25条及第117条等)。

  一方面,清晰界定民警法定职权与履职边界,规范警械、武器使用情形与程序,落实依法履职免责制度,既约束执法行为,又保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

  另一方面,完善招录培养、常态化业务培训,重点强化法律业务、教育矫治、心理干预、安全应急等专业能力培养,提升队伍综合素养。

  同时,健全职业保障、绩效考核、纪律管理体系,将执法公正度、改造工作成效、监管安全状况纳入考核,严明纪律红线,杜绝徇私贪腐,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

  结语

  综上,本次监狱法系统性的修订,完善了刑罚执行领域法律体系,推动刑罚执行工作向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迈进。

  从实务影响来看:罪犯法定权利得到细化保障,救济渠道畅通,改造与回归安置机制更完善;家属依法享有暂予监外执行等申请权,可主动启动相关程序;律师辩护延伸至刑罚执行全流程,介入节点明确;同时倒逼执法机关规范履职,统一执法标准,强化权力监督,防范徇私枉法。未来,随着新规深度落地,将进一步提升刑罚执行质量,兼顾公正与人文关怀,实现刑罚目的,为法治建设筑牢刑罚执行根基。

  文章作者

  王晶律师,2022年加入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现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执业律师。现深耕刑事法律领域,参办多起重大、疑难、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涵盖多类核心领域,如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高某某受贿案、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李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青岛某电力工程公司控告某变压器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陈某间谍案、张某故意杀人案、赵某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案、张某某涉嫌走私制毒物品案等案件,均取得良好办理效果。

  王晶律师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2024年度、2025年度新锐律师,2025年度理论调研先进个人,承办“青岛某电力工程公司控告某变压器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2025年度优秀案例、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疑难案例研究中心“2025刑民行交叉典型案例”,论文《从企业权益保护角度出发解析趋利性司法涉案财物处置问题》获第七届德和衡律师实务学术年会论文评选三等奖。

  邮箱:wangjing_qd@deheng.com

  王杉,法学硕士,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青岛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委员,文化建设与宣传推广委员会委员,先后荣获德衡所山东区域优秀青年律师、德衡所新锐律师、优秀青年刑事律师。

  王杉律师擅长办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类案件辩护。在职务犯罪辩护领域,曾参与办理青岛国际机场集团原董事长焦某某受贿案,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原局长郭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青岛市某区原副区长林某某受贿案系列案件等诸多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类案件。在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曾参与办理某集团股份公司特大走私案、杭某某9200万合同诈骗案、青岛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罪(税额特别巨大,不起诉)案件、李某某540万合同诈骗案(缓刑)。王杉律师办理的刘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挪用资金罪(不起诉)案件、尚某房屋买卖纠纷案被德衡刑民行交叉疑难案例研究中心评为2021-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某国企控告对方合同诈骗案被德衡刑民行交叉疑难案例研究中心评为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青岛某电力工程公司控告某变压器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获评2025年“年度优秀案例”。同时,王杉律师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秦某某诈骗案在法治日报首届律师公益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中,获评“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

  王杉律师专注理论研究,《论非法集资案件刑民执程序交叉问题研究》及《论新法背景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构建》分别发表在《警戒线》、《楚天法治》等省一级期刊。在2022年度山东省律师业务成果评选中,其撰写的论文获优秀论文一等奖,案例获优秀案例一等奖,法律文书获优秀文书优秀奖。在2023年度第一届青岛市律师执业技能大赛中荣获三等奖。

  邮箱:wangshan@d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