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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永梅、张锦江:遗产管理人系列——遗产管理人如何产生?法律路径与实务争议全解析

2026-04-14

  在遗产继承纠纷日益复杂的当下,遗产管理人制度成为平衡各方权益、保障遗产妥善处置的关键。从高净值人群的跨境遗产规划到普通家庭的财产分配,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直接影响遗产处理的效率与公平。本期将结合法律规范与典型案例,拆解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逻辑、利害关系人范围、申请流程及法院裁判核心原则。

  一、规范梳理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196条规定:“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19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二、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界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利害关系人是启动和监督遗产管理程序的关键主体。当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从而启动司法程序。在遗产管理过程中,如果遗产管理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其资格并指定新的管理人。此外,若遗产管理人因故无法继续履职,利害关系人也可申请法院另行指定,以确保遗产管理的有效进行。

  那么,谁可以成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呢?判断是否属于遗产管理人制度中的利害关系人,核心标准在于:是否与遗产的处置、分配或债务清偿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法律上利益关联,其权益是否会因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履职行为而受到实质影响。简言之,只要某一主体的权利实现或义务履行依赖于遗产的妥善管理与分配,就具备利害关系人资格,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1.法定或遗嘱继承人

  法定或遗嘱继承人天然属于遗产管理人制度中的利害关系人。其中,法定继承人是《民法典》第1127条明确规定的遗产继承主体,其继承权直接依附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与分配方案,若遗产管理人缺位或履职不当,会导致遗产流失、隐匿或分配不公,直接损害其继承权益。

  而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虽非法定继承人,却通过被继承人的遗嘱获得了明确继承权,其权利来源是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若遗产管理人缺位,遗嘱内容将无法顺利执行,继承权便无从实现,若管理人履职不当,也可能造成遗产减损、损害其继承利益,故同样与遗产分配存在直接利益关联,属于利害关系人。例如在(2023)沪0115民特597号案件中,法院认定申请人基于遗嘱成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充分印证了遗嘱指定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主体地位。

  2.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负责执行遗嘱内容的主体,其职责与遗产管理人高度重合。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若其履职受阻或资格存在争议,为保障遗嘱顺利执行、维护被继承人遗愿,遗嘱执行人可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确认或指定管理人,其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与遗产管理存在直接的法律关联。

  3.遗赠扶养人

  遗赠扶养人是与被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协议约定其承担对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受遗赠权的实现完全依赖于遗产的妥善管理与分配,若遗产管理人缺位或不当处置遗产,将直接导致其无法获得遗赠财产。基于协议的对价性与权利义务的绑定性,遗赠扶养人属于遗产管理人制度中的利害关系人。例如在(2021)浙0109民特2631号案件中,被继承人生前无法定继承人,与相关主体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被继承人去世后,该主体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认可其利害关系人身份并支持其诉求。

  4.生前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这类主体虽非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但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符合《民法典》第1131条“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情形,其潜在的遗产分配利益与遗产管理直接相关,因此具备利害关系人资格。

  典型案例如(2024)沪0105民特17号案:被继承人为精神残疾人士,长期由姑姑、伯伯照料,法院认定其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再如(2022)苏0585民特32号案:申请人并非被继承人杨某本的法定继承人,却对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负责其日常照料、医疗护理及丧葬事宜,法院据此认定三人符合“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情形,认可其利害关系人身份,支持其申请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的诉求。

  5.债权债务人

  债权人对被继承人享有的债权,需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获得清偿,其权利实现高度依赖遗产的妥善保管与有序处置。若遗产管理人缺位,遗产极易被转移、隐匿甚至恶意处分,将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合法财产权益面临无法救济的风险。在典型案例(2024)沪0115民特47号案中,被继承人因管理房屋不当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受害方作为侵权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最终认可其利害关系人身份,明确了债权人在遗产管理程序中的主体资格。因此,债权人与遗产处置存在直接的法律利益关联,属于适格的利害关系人。

  债务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依法应当向遗产管理人履行清偿义务。若遗产管理人缺位,将直接导致债务履行对象模糊、清偿路径受阻,债务人不仅面临无法正常履行义务的困境,还可能因履行对象错误而引发重复清偿、不当给付等法律风险,甚至可能因迟延履行或履行不能而被追究违约责任,其合法权益与交易安全均会因遗产管理状态的混乱而受到实质影响。因此,债务人与遗产管理存在直接的法律利益关联,属于利害关系人范畴。

  三、利害关系人如何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需严格遵循法定流程,确保程序合法、材料完备。

  1.确定管辖法院

  申请需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规则,可避免因管辖异议延误审理进程。例如,若被继承人户籍地为青岛市市南区,且名下核心遗产为位于市南区的房产,那么案件就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若被继承人主要遗产为其他地区不动产,也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提交申请,更便于后续遗产清查与处置。

  2.完备准备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需逐一备齐:

  (1)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书:需清晰载明申请人基本身份信息、被继承人身份信息、申请事由(如继承人未推选管理人、各方对管理人人选存在争议、遗产面临流失风险等),并明确提出具体的管理人指定请求;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用以证明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已经发生;

  (3)利害关系证明材料:根据申请人身份不同提供对应凭证,如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债权人)、扶养协议或居委会出具的照料证明(尽扶养义务人)、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人/遗赠扶养人)等,用以证明与遗产存在直接或间接法律利益关联;

  (4)遗产范围证明:如不动产登记簿、银行存款流水、股权凭证、基金账户明细等,用以明确遗产的种类、数量与所在地,便于法院后续指定管理人开展清查工作;

  (5)其他补充材料: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无继承人证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补充提交,进一步佐证申请事由。

  3.提交申请并参与审理

  申请人将完备材料提交至管辖法院后,法院会依法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核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在此阶段,申请人需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如实陈述遗产现状、继承人下落、争议焦点等关键事实,协助法院全面掌握案件全貌,为法院最终作出符合“有利于遗产管理”原则的裁判提供充分依据。

  四、法院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有利于遗产管理原则

  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并非单一考量主体资质,而是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的有利于遗产管理核心原则,综合评估遗产性质、管理需求、主体履职能力、各方配合度等多重因素,兼顾遗产的财产价值保护与被继承人遗愿实现,最终选定最适合的遗产管理主体,确保遗产能够得到妥善保管、有序清查、合法处置,最大程度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围绕“有利于遗产管理”原则展开全面审查,一方面考量候选主体的专业能力,如是否具备遗产清查、资产保全、债权债务处理的专业素养,是否有相关的管理经验与资源,能否高效应对遗产管理中的各类法律与实务问题;另一方面也会结合遗产的具体情况作出针对性判断,若遗产包含字画、古玩等具有人身属性或专业属性的财产,会兼顾候选主体对该类遗产的了解程度与保护能力;若遗产涉及不动产、股权等需要实际管控的资产,会优先考虑对遗产现状熟悉、能够就近履行管理职责的主体。同时,法院还会关注候选主体与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关联性,确保其能够保持中立公正,获得各方的基本配合,避免因主体选任不当导致遗产管理工作受阻。

  (2024)沪0107民特287号案便是这一原则的典型适用,上海某知名书画家夫妇去世后,三位继承人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其中一方掌握了大量具有精神传承价值的字画遗产,申请人、第三人分别推荐了具备破产管理人资质、擅长资产清查的律师事务所,以及熟悉书画领域、更易获得遗产实际控制人配合的律师事务所。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家律所均具备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资格,前者的专业能力利于遗产的全面清查,后者的行业熟悉度利于字画遗产的保护与各方配合,最终判决由两家律所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实现了专业能力与遗产实际管理需求的平衡。而在(2024)沪0106民特328号案中,被继承人未留遗嘱,部分法定继承人下落不明,涉案遗产为本地房屋且征收补偿事宜亟待推进,法院考量到其中一位继承人长期推动遗产继承事宜、另一位继承人长期居住并实际管控涉案房屋,二人各有履职优势且更便于开展遗产管理工作,最终指定二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既契合遗产的实际管理需求,也保障了遗产继承程序的顺利推进。

  此外,法院在指定遗产管理人时,还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管理主体的数量与类型,既可指定单一主体担任,也可指定多个主体共同履职、互补协作;既可指定继承人、律师事务所等民事主体,也可在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兜底管理人。同时,法院会在裁判中明确遗产管理人的履职要求,若后续出现管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履职不当损害利害关系人权益等情形,还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另行指定或撤销管理人资格,始终以“有利于遗产管理”为核心,保障遗产管理工作的持续性与有效性。

  ※实习生周泽栋对本文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1] 《遗产无人继承,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静安法院判了!》,载公众号:上海静安法院,2024-03-13.

  [2] 李安宁.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别程序考——兼释新《民事诉讼法》第194~第197条[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27(06):89-99.

  [3] 焦艳玲,杨晓铭,秘铭芸.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权的法定转化[J].天津法学,2024,40(02):98-104.

  [4] 浦纯钰,孔潇潇.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法律问题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03):86-92.

  [5] 赵蕾.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程序建构:如何指定与为何指定?——基于实体与程序交互实质性促进理论框架[J].经贸法律评论,2024,(01):72-89.

  [6] 靳建丽,朱珺.程序视角下遗产管理人制度运行现状及角色定位[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5(06):79-89.

  [7] 罗师.《民法典》视域下遗产管理人制度实务问题研究[J].社会科学动态,2022,(07):104-112.

  [8] 许倩.遗产管理人的“天职”:妥善分配[J].检察风云,2023,(09):54-56.

  文章作者

  强永梅律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律师调解员,青岛市科技专家库成员,青岛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校外合作导师,青岛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员会副主任。擅长家族财富传承、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等业务领域,先后为包括丰田、乐星、中远海运在内的数十家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从业十余年来受众多中产及高净值人士委托办理婚姻、继承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致力于研究中产阶层及高净值人士的实际需求,与国内外财富传承机构密切合作,多次在岛城举办财富传承沙龙及座谈,获得良好社会效果。

  邮箱:qiangyongmei@deheng.com

  张锦江律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山东大学,获得日语学士学位和法律硕士学位。执业期间为多类机构提供过法律服务,包括新韩银行、青岛银行等金融机构,海军、公安、街道等政府单位,以及中远海运、乐星、丰田、现代等大型中外资企业。擅长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及家族财富传承等相关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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