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任杰、王晶:“审执分离”司法改革背景下,以刑促执破解执行难

2025-09-24

  9月12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訚柏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目前,有关方面正在起草新一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研究下一步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举措,其中包括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审执分离”是当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议题之一,初见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近期被多次强调,核心目的仍是解决“执行难”问题。

  在“审执分离”改革大背景下,如何充分利用司法资源解决自己的执行难题,对每位申请执行人都具有现实意义。

  一、“以刑促执”,拒执罪破解执行难优势明显

  利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解决执行难题,相较于传统民事执行手段具有以下显著优势:

  (一)财产调查优势

  刑事侦查手段丰富、强制且高效: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机关查询、冻结、扣押、搜查、技术侦查等权限,可对被执行人名下及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第三方支付钱包、境外支付机构账户、虚拟货币钱包等实施全面调查,并对协助转移、隐匿财产的相关责任人员直接调查取证,弥补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的覆盖盲区。公安机关在立案当天即可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已被转移的财产,可依法进行“追赃挽损”,确保查控结果与执行标的等额对应。

  (二)威慑效应优势

  拒执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须同时承担退赔、罚金等刑事责任,其人身、财产双重制裁强度远超民事罚款、拘留、限高、纳失等传统措施,能够迅速提升被执行人履行的心理压力。刑事程序一旦启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均给被执行人留出“履行止损”空间:立案后、起诉前全部履行并取得自诉人或被害方谅解的,可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一审宣判前履行的,可适用缓刑或从轻量刑。

  以苏州法院为例,2024年苏州全市法院作出拒执罪判决153件164人,判决数约占全省四分之一;1至11月,苏州有7115名被执行人迫于威慑自动履行了义务,履行到位金额24.46亿元,比2023年全年增长14.5%,“以刑促执”成效凸显。

  二、拒执罪适用存在的实践困境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设立了,实践中因移送难、立案难、自诉启动难,导致刑事制裁功能严重虚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2023年,全国法院执结执行案件976万件,来信来访反映“有财产拒不履行”达65550件;同期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判处罪犯仅4246人,占比约0.44‰。2024年1-10月,拒执罪判决增至5289人。虽然拒执罪的判决数量显著提高,但相对于执行案件总量和群众反映,刑事追责仍处“低水平”。

  (一)法院“案多人少”,移送犯罪线索难以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介绍,2024年全国法院人均办案928件。以每件案件平均需调取5份银行流水、2份不动产档案、1次外出搜查计算,仅证据收集工作即需投入约20小时;而拒执罪移送还要求另行固定“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刑事证明标准,耗时至少再增加8小时,相当于法官正常一周工作量,客观上形成“多办案”与“精取证”之间的直接冲突。

  (二)程序衔接存在障碍,立案难度大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中以拒执罪移送公安的仅占较低,且存在立案数远低于移送数的情况。经常出现公安机关退回移送线索以“证据链不完整”或“未达刑事标准”为由退回移送线索,甚至极端情况下无回应情况,形成“移送难—立案难—判决难”的递减效应。

  (三)自诉人取证难、申请立案受理难

  以过往的司法实践经验来看,普通刑事案件自诉的比例极低,即使是拒执罪的自诉比例相对较高仍有相当大的自诉立案难度。

  首先,自诉人不享有刑事侦查权,无法像公安机关那样强制调取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数据或资产信息,只能依赖公开渠道和律师调查令,往往难以取得被执行人隐匿、转移、低价处分财产等侵犯申请执行人财产权利的线索。其次,法院对自诉立案实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双重标准:除证明拒执事实外,还需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处理的书面凭证,存在自诉人因难以取得公安机关不予处理的书面凭证而无法自诉立案的现实障碍。最后,申请执行人作为自诉人经常出现难以掌握被执行人地址或行踪,甚至存在人民法院无法送达被执行人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以“被告人下落不明”裁定驳回自诉的现实困境。

  三、两高一部发布拒执罪《意见》的新利好

  2025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是继2024年10月30日两高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之后,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又一重要文件。该《意见》在《解释》明确了拒执罪的量刑裁判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尤其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惩治拒执犯罪中的具体职责。

  (一)法院移送“清单化”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第四条首次列出五类必备证据模板:身份材料、执行义务材料、有能力履行材料、拒执行为材料、情节后果材料,减少因“证据零散”、“缺少证据”被公安退回。

  (二)公安立案“刚性化”

  《意见》第五条要求公安对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必须出具受案回执;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立案,重大复杂可延长至30日;不予立案或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函告执行法院并说明理由。

  (三)检察监督“实质化”

  《意见》规定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可直接通知公安立案,公安应在15日内立案,解决“监督空转”。

  (四)自诉通道“可落地”

  《意见》第十一条、十三条细化自诉受理条件,并首次罗列六项材料清单;无法取得《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可用公安30日未书面答复的EMS回执代替,降低申请人举证难度。第十六条还规定“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五)财产保全“同步化”

  《意见》第六条、第十四条赋予公安、法院在刑事侦查或自诉立案阶段即可对“已被隐藏、转移”的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实现“刑民同步”保全,最大程度保障涉案财产可执行。

  四、申请执行人利用拒执罪的操作指引

  申请执行人依据《刑法》、《解释》、《意见》,充分利用拒执罪化解执行难题:

  (一)持续关注、深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以笔者办理的某拒执罪案件为例:宁波某培训公司(下称宁波公司)凭生效判决对青岛某公司享有200万元债权,因查无财产而终本。2024年X月,宁波公司发现该青岛某公司中标2300万元市政项目且付款期届满,遂以涉嫌拒执罪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立案查明,青岛某公司确以他人账户收取并转移项目款。侦查期间,青岛某公司即清偿大部分债务,余款与宁波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终结。

  被执行人存在具体的抗拒执行的财产线索是启动拒执罪的关键和前提,尤其是隐藏、转移财产等拒执行为的需要持续关注、深挖,才有可能掌握而迎来案件转机。

  (二)用好“先民事强制、后刑事移送”梯度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先申请罚款、拘留、限高、纳失;收集到被执行人仍高消费、转移财产的新证据,再推动法院刑事移送,可快速达到立案标准。

  在执行法院移送拒执罪犯罪线索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现有明确规定的13种情形(下表所示)中准确定性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具体情形,比照《意见》第四条的具体规定,协助执行法院组织移送材料,减少执行法院工作压力。

  (三)善用检察监督与自诉“双保险”

  公安逾期未答复则书面申请检察监督;如公安仍不立案,则凭EMS送达回执、网页截图、聊天记录等提起自诉。

  (四)自诉材料“一次备齐”

  依《意见》第十三条准备六项材料,重点把“公安30日未书面答复”的EMS回执、邮递记录、物流截图作为程序证据单列,减少法院一次性补证通知。

  结语

  “审执分离”改革让执行权回归强制属性,打击拒执罪的最终目标不是把人“送进监狱”。只有充分利用司法机关财产查控手段、进一步提升执行强度、完善程序衔接,才能让更多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