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以“伴伴”APP涉嫌开设赌场为由,违反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相关规定,自行跨省至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对常相伴(武汉)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涉及管理人员及员工25人(含8名财务人员)。在未出具扣押清单的情况下,强制划转该公司及关联企业资金3亿余元至公安账户,引发广泛关注。
“伴伴APP涉赌案”暴露的司法机关管辖权滥用、涉案财物违法处置等问题,折射出司法体制中财政利益捆绑、监督机制虚化的深层矛盾,是趋利性执法“远洋捕捞”的典型案例。事实上,近年多地跨省执法中,涉案财物处置已成为趋利性司法的核心载体。本文以趋利性司法为切入点,剖析典型乱象,探究涉案财物处置问题,分析体制根源与制度缺陷,结合治理经验提出建议,为破解该难题提供思路。
四、危害后果:从企业权益到法治生态的连锁影响
(一)阻碍企业发展,动摇企业根基
趋利性涉案财物处置存在“扩大涉案财物范围”“混同合法与违法财产”等现象,将与案件无关的企业核心资产(如资金、设备、股权)纳入罚没范围,不仅侵害合法权益,更削弱企业发展信心,与“避免办一个案子摧毁一个企业”的司法导向背道而驰,干扰经济发展。
(二)破坏营商环境,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
趋利性司法的“异地执法”“争抢管辖权”本质是地方保护主义变种——通过罚没外地企业资产“创收”、保护本地企业,形成“以司法手段排斥外地企业”的区域壁垒,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战略冲突,违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要求,阻碍市场要素自由流动与活力释放。
(三)动摇法治根基,破坏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的生命线,而趋利性财物处置将司法权异化为“逐利工具”,“选择性执法”“异地掠夺”“未审先执”“以罚代审”等行为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
五、辩护与救济:企业应对趋利性涉案财物处置的路径
趋利性涉案财物处置的核心矛盾在于司法权对企业合法财产权的不当侵蚀。应对趋利性涉案财物处置,涉案企业应以法律工具阻断权力越界,重塑财产权保护的制度屏障。
(一)程序层面:以法定程序为盾牌
为避免趋利性财物处置,企业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对查扣冻措施核查程序合规性,要求办案机关出具完整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审查“与案件直接关联”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完备、权利告知是否到位。听证程序,主动主张听证实质参与权,提交财务凭证、审计报告等证据,对涉案财物范围提出异议,拒绝被动接受“告知式”听证。
(二)实体层面:重构财产合法性边界
一方面,企业需系统梳理被处置财物的权属凭证:对账户资金,提供近三年审计报告、纳税凭证及交易合同,区分合法经营收入与涉案资金;对于涉及生产设备、不动产等实物资产的,应主动提交购买发票、产权登记、进口报关单等原始凭证,证明独立权属。另一方面,企业应善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根据刑事司法中“合法占有推定”原则,办案机关需举证证明财物与犯罪的直接关联,企业可针对证据瑕疵展开抗辩。
六、制度完善:从“堵漏洞”到“断利益链”的系统性治理
(一)切断利益链条:改革罚没款物管理制度
趋利性财物处置的核心驱动力,在于罚没款物与地方财政、执法司法机关经费及考核指标的利益捆绑。唯有通过制度重构,从根本上切断利益链条,才能有效改善司法现状。
一方面,推进执法司法评价机制系统性重构,重点构建以法治效能为导向的新型考核评价体系,推动罚没款物与政绩经费彻底分离。另一方面,应推动罚没财物统一入中央国库,防止执法者成为获利者。可以参考海关缉私罚没收入全额上缴中央的成熟模式,将刑事案件罚没收入统一纳入中央国库。针对部分地区政法机关经费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中央调剂的方式保障,如提高中央财政对地方政法机关转移支付的比例。
(二)规范处置程序:细化标准与比例原则
1.明确“涉案财物”认定标准
严格厘清涉案财物处置范围,明确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企业财产与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禁止将与犯罪无直接关联的合法财产纳入处置范围。
2.完善管辖规则
对异地涉企案件实行“主要犯罪地管辖”,禁止通过“制造连接点”争抢管辖权,对于部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通过上级法院提级管辖,以更高政治站位、更强司法权威,切实防止地方保护,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如《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明确要求“跨省涉企案件需报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3.推行涉案财物处置听证制度
在办案机关决定对重大涉企案件的财物采取查封、罚没等处置措施时,应当就涉案财物的性质、权属、采取处置措施的种类、时间等听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可参考现行公开听证的有关做法,尤其是在采取最终处置措施时,应当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享有参加听证和发表意见的权利,确保程序公开。
(三)强化监督与救济:多元机制协同
1.加强检察监督的刚性
将监督节点从“事后纠错”前移至“事前审查”与“事中干预”:对侦查机关拟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审核“必要性”与“关联性”;对已实施的违法处置,明确要求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通报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推进涉案财物信息处置公开
以信息公开打破“处置黑箱”,保障企业知情权与异议权。应构建全国统一的涉案财物信息公开平台,强制公开全流程信息,对涉案财物实现查封、扣押、罚没的依据、流程、结果全程可查。
3.立体化监督
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监督体系,如人大应强化对执法文件的备案审查,对“将罚没收入与经费挂钩”的规范性文件坚决撤销;检察机关可针对“批量违法处置涉企财物”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区域营商环境公共利益;行业协会、工商联等搭建社会监督平台等,全过程监察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
七、结语
趋利性司法的财物处置乱象,本质是司法权异化与产权保护需求之间的矛盾。治理实践表明:唯有切断“司法逐利”的利益链条,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细节,强化权力制约与权利救济,才能实现“办案不谋利、处置必合法”的司法常态。
规范涉案财物处置不仅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更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制度保障。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的,唯有“让趋利性司法无处遁形”,通过制度改革切断利益关联,规范程序正义,强化监督救济,才能让法治阳光照亮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发展之路。这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激活民营经济活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