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楼道安装摄像头引发冲突、酒店房间内偷拍盗摄、明星乘坐轻轨监控被泄露,无处不在的摄像头在守护公共安全的同时也给个人隐私权保护带来空前挑战。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下称《条例》),进一步明确规范了公共区域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安装主体、禁止区域、信息使用和违法成本,正是对摄像头一系列社会痛点的法律回应。
一、《条例》立法亮点,多维度明确公共监控监管细节
二、热点事件回应:家门口、酒店客房、车站监控——新规则给出明确答案
(一)公共区域监控主体受限定,个人摄像头不得监控公共区域
越来越多的家庭安装家门口的摄像头或使用带有监控功能的可视门铃保护安全,新规之下,这些安装在家门口的摄像头是否违法受到广泛关注。
202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说法”栏目就介绍了一起邻里之间因摄像头引发的纠纷案件。家住济南市槐荫区的刘某在自家门外装了一个可旋转的摄像头,能拍到邻居范某家门和电梯口。范某认为这侵犯自家隐私、影响生活并带来安全隐患,要求刘某拆除。刘某以保护自身家庭安全为由拒绝。范某向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拆除摄像头。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安装的摄像头可记录范某家人出入规律、访客等私人信息,构成隐私侵权。尽管刘某出于安全目的,但其行为已超出合理限度,损害他人权益,故判决刘某拆除摄像头。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认定思路,与《条例》限定公共区域监控主体的规定相呼应。《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区域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除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个人安装家门口摄像头时应固定角度到自家门口,避免涉及到邻居家门及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
(二)酒店房间系监控禁区,偷拍必违法,经营单位承担检查责任
酒店客房偷拍黑产此前已被多家媒体暗访曝光;今年,被称为中国版“N号房”的MaskPark树洞论坛事件浮出水面。大量受害女性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被其信任的伴侣或熟人偷录私密影像,并被上传至名为“MaskPark树洞论坛”的境外加密Telegram空间。该加密群组规模庞大,汇聚逾十万名“用户”,海量偷拍影像从商场、酒店、医院、校园到私人住所无所不至;受害者涵盖陌生女性、偷拍者的亲属、伴侣,甚至未成年人。论坛不仅传播影像,还兜售针孔摄像头、发布安装教程、鼓励投稿,形成自偷拍、传播到牟利的完整黑色链条。
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偷拍盗摄事件,发布了4件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典型案例。司法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和《刑法》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定,依法惩治偷拍盗摄黑灰产业相关人员。
《条例》第八条将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明确列为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禁区,同时规定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条例》第二十七条细化了违规在禁区内安装监控和未落实日常管理和检查责任的罚则。违规在禁区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应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斩断偷拍黑产,酒店等场所经营者落实监管检查责任至关重要。《条例》直接将酒店、宾馆、民宿等房间内偷拍盗摄产生的严重后果关联到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的行政责任,将有效加强经营单位及个人对偷拍盗摄的管理检查动力。
(三)视频图像信息使用有限制,管理单位担责不得滥用、泄露
2024年4月歌手蔡依林乘坐重庆轻轨的监控视频流出,并有疑似重庆轨交工作人员在屏幕上指指点点,引发网友对隐私权的质疑。对此,重庆轨道集团回应称,可以确定是内部人员所为,核实之后会严肃处理。这也暴露了公共区域监控信息管理的漏洞。
“天网工程”、“雪亮工程”、公共场所监控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庞大,涉及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为规范视频图像的使用、避免滥用或泄露,《条例》规定了管理单位需采取“建立管理制度+授权管理访问技术+信息调用登记制度+30天到期删除”全链条管理措施。避免公共安全视频滥用、泄露,绝非是某个员工、某个个人的责任,而是公共安全视频管理单位的责任。
三、新规落地、多措并举,保护摄像头下的隐私安全
(一)民事维权,从树立隐私权意识开始
民事诉讼以“不告不理”为原则,必须依赖被侵权人主动行使诉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侵犯隐私权、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被侵权人可以诉请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只有当公民普遍树立隐私权意识、敢于并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真正让侵权者付出代价、让民事救济落到实处。
(二)行政管理,高效易行仍需提高处罚威慑力
行政手段相较民事诉讼具有“启动快、成本低、覆盖面广”的优势,但《条例》对违法个人的罚款最高1万元、对违法单位最高2万元的罚款,与潜在违法收益明显失衡,威慑力不足。对于大型企业或机构而言,最高2万元的罚款与其通过违法监控可能获得的利益(如降低安保成本、获取商业数据)相比,违法成本极低,几乎可视为“合法的经营成本”。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最高可达上年度营业额5%的罚款力度形成鲜明对比,惩戒效果恐大打折扣。针对摄像头监管的行政管理还需链接《条例》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强化监管、提升处罚威慑力。
(三)刑事打击:发动群众,畅通检举犯罪路径
偷拍黑产等犯罪链条隐蔽、技术迭代快,仅依靠执法机关无法完成全链条、全时空覆盖。应当建立群众参与机制,使普通公众能够发现线索并举报,畅通检举热线等检举途径,形成“人人愿举报、举报必核查、核查有反馈”的良性闭环。
通过“公民主动维权—行政高压监管—群众群防群治”的三维联动,才能把偷拍黑产等侵犯个人隐私摄像头的生存空间压缩到最小,真正守护摄像头下的隐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