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成焘:操纵比赛罪立法入刑刻不容缓

2024-10-08

  2024年9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与公安部在大连联合召开足球职业联赛 “假赌黑” 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发布会,引发了全社会对中国足球未来走向的高度关注。发布会上,对当前足球领域的严峻形势进行了深入通报,包括公安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足球领域赌球、假球等违法犯罪情况,以及中国足协对61名涉案足球从业人员的纪律处罚情况。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其中有43人被终身禁止在我国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公安部与体育总局此次携手打击赌球、假球的行动,让我们看到了刑事侦查机关与行业自治主管机关零容忍的态度以及合作,分别从刑事犯罪与行业处罚的角度,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罚。目前,其中进行刑事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1、2款规定的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情形,以及第163条和第164条第1款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行贿罪。但操纵比赛的情形不仅限于上述罪名规定的范围,还包括其他非涉赌和非涉行受贿的情形,而刑法未规定的只能按照行业规则进行相应处罚,其中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刑法缺少对严重操纵比赛的行为进行单独罪名的立法。

  操纵比赛行为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操纵比赛的行为已经出现在中国体育的多个项目,包括职业体育和非职业体育,除了中国足球的假赌球外,2023年6月,世界斯诺克协会WST官网公布了中国10位球员卷入的假球案的调查和裁决结果,梁文博被判终身不得参加斯诺克比赛;2022-2023赛季苏沪CBA消极比赛;2024年,中国象棋协会对买棋卖棋操纵比赛的王天一、王跃飞终身禁赛等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体育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降低了公众对体育行业的信任、关注与参与度,对行业发展制造了严重的阻力和破坏性。

  操纵比赛的行为即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干扰或控制比赛结果或进程,不仅包括刑法第303条规定的涉赌类、第163条和第164条第1款的行受贿类操纵比赛的情形,还包括利用权力与人情影响、恶意利用竞赛规则等因素操纵比赛的情形。而上述情形,其侵犯的客体和后果往往是一致的,但是我国刑法没有对操纵比赛入刑处罚,所以只能按照刑法第303条、第163条和第164条第1款进行处罚,无法全面有效地实现法益效果。

  目前世界很多国家对操纵比赛入刑都有相应的规定,比如美国、日本、韩国、意大利、英国、澳大利亚等。2006年,涉及“电话门”的尤文图斯俱乐部总经理莫吉因操纵比赛,被意大利地方法院判处五年四个月的有期徒刑。而德国在2017年3月9日,联邦议会通过了第51次刑法修正案,增订了操纵比赛相关罪名,除了第265c条体育博彩诈骗罪外,专门设立了第265d条操纵职业体育竞赛罪,并在第265e条中规定了体育博彩诈骗和操纵职业体育竞赛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是最早以操纵比赛作为罪名进行刑事立法的国家。

  中国新《体育法》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体育领域立法进入新阶段,部门法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衔接。涉赌与涉行受贿只是操纵比赛部分表现形式,核心还是操纵比赛的行为与影响后果,所以简单采用其他罪名无法全面打击该类犯罪行为,不能完全有效地防范抑制犯罪行为的产生,属于刑事立法漏洞。所以操纵比赛入刑刻不容缓,应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加快立法步伐,制定明晰的罪名概念、法律责任和量刑处罚。

  中国足球“假赌黑”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不仅仅是在足球行业拔毒瘤,更是整个中国体育领域需要反思及严惩行业违法乱纪乱象的历史节点,树立体育法律观念、强化法律约束、守护体育公正,为中国体育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为中国体育的美好未来开辟光明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