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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新《公司法》关于强化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对商业银行信贷工作的影响

2024-04-03

  商业银行的公司信贷工作是一项比较艰苦且需要极其敏锐洞察力的工作,要做一名优秀的信贷人员并不容易,需要具备的素质也相对较多。其中,一定的知识储备是优秀的信贷人员必备的。比如宏观经济学知识、财务会计知识、金融产品知识等。当然,在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下,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尤其重要。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的修订,对于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工作人员应积极聚焦新法变化,结合公司法修订的背景和重要变化点进行详细梳理和认真思考,提升授信业务的合规性,能够合理规避有关的信贷法律风险。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这类最重要市场主体组织和行为的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本次修订对我国银行业公司授信业务的公司治理、股权管理、业务经营等具有重大影响。下面列举关于强化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对商业银行信贷工作的六大影响,以供参考。

一、界定“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原则和标准及事实董事认定规则

法条链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新旧变化:

  明确界定“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与具体内容;

  新增事实董事的认定规则。

信贷须知:

  贷款企业的“董监高”是否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履行职权,是否尽到“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二、新增董事、高管因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并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法条链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新旧变化:

  在保持现行公司法对“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外,增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注意:不包括监事)执行职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新义务;

  新增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信贷须知:

  贷款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注意根据法律规定履职。提示贷款企业可考虑为董事投保责任险。

三、完善“董监高”的关联交易规制

法条链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新旧对比:

  扩大关联人的范围增加“监事”,增加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及决策程序;

  增加董事会也为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行为的同意权主体,并授权公司章程规定决议主体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

  新增了关联交易回避表决规则。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信贷须知:

  商业银行需要关注贷款企业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分析贷款企业是否做好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条款内容的落地执行。

四、强化“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法条链接: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旧对比:

  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于股东欠缴出资的催缴义务,以及负有责任的董事未履行义务的赔偿责任;

  (二)明确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与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新增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及其例外的规则;

  (四)明确违法分配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五)新增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信贷须知:

  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如发现贷款企业有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可核查其是否存以上情况,根据本条及《民法典》第535条关于“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要求贷款企业“董监高”赔偿银行,以偿还银行债权。

五、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

法条链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旧对比:

  新增影子董事、影子高管规则。也就是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信贷须知:

  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如发现贷款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核查其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根据本条及《民法典》第535条关于“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银行,以偿还银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