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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 新《公司法》优化公司治理架构对商业银行信贷工作的影响

2024-03-07

  商业银行的公司信贷工作是一项比较艰苦且需要极其敏锐洞察力的工作,要做一名优秀的信贷人员并不容易,需要具备的素质也相对较多。其中,一定的知识储备是优秀的信贷人员必备的。比如宏观经济学知识、财务会计知识、金融产品知识等。当然,在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下,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尤其重要。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的修订,对于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工作人员应积极聚焦新法变化,结合公司法修订的背景和重要变化点进行详细梳理和认真思考,提升授信业务的合规性,能够合理规避有关的信贷法律风险。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这类最重要市场主体组织和行为的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本次修订对我国银行业公司授信业务的公司治理、股权管理、业务经营等具有重大影响。下面列举关于优化“三会一层”等公司治理架构对商业银行信贷工作的六大影响,以供参考。

  一、调整股东会的名称、职权及召集提案相关规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变化

  法条链接: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新旧变化:将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名称由“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与有限责任公司保持一致。

  信贷须知:商业银行信贷人员需要关注股份有限公司类型的贷款企业是否调整公司章程及相关的信贷文件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规定,并对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企业做统一的重检工作。

  (二)股东会职权的调整化

  法条链接: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新旧变化:删除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法定职权,由公司自主决定审批层级。

  信贷须知:商业银行信贷人员需要关注贷款企业是否调整股东会相关职权,在贷前、贷中和贷后工作中仔细检查,变更补充资料。

  (三)股东会召集及提案程序的完善

  法条链接: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两款规定的通知。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新旧变化:完善股东会召集及提案相关规定,明确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请求时,应当在10日内答复股东是否召开会议;将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由3%降低为1%,并规定不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明确规定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

  信贷须知:信贷人员需要关注贷款企业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及临时提案审核工作是否符合新法规定,加强注意义务。

  二、调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及表决规则

  (一)董事会的调整

  法条链接:第六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新旧对比:(1)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数量下限由3人、5人统一调整为3人,取消13人、19人的上限;(2)明确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3)删除董事会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法定职权,规定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并明确董事会可以行使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赋予公司在董事会职权设定方面更多的自主权。

  信贷须知:信贷人员需要关注贷款企业的董事会人数是否符合新法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如无职工监事,应依法增设职工董事。信贷人员需要关注贷款企业是否调整公司董事会相关职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法条链接: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新旧对比:将现行公司法允许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的规定,扩大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信贷须知:信贷人员需要关注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贷款企业是否根据管理需要简化董事会设置。

  (三)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法条链接: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新旧对比:将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参加人数及决议通过人数的要求扩张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信贷须知:信贷人员需要关注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企业相关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符合新《公司法》的法律规定。

  (四)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相关规定

  法条链接: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新旧对比:(1)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权、组成及表决规则。可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2)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3)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时应当一人一票;(4)允许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信贷须知:信贷人员需要关注贷款企业是否在审计委员会中增加职工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及议事规则,确保符合新《公司法》的法律规定。关注贷款企业是否撤销监事会、监事,改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调整监事会的设置并强化履职保障

  法条链接:第八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旧对比:(1)新增允许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及监事;(2)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监事会,设1名监事;(3)新增监事会可要求董事、高管提交执行职务报告的权力,强调董事、高管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4)明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时一人一票。

  信贷须知:(1)关注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简化监事会或监事设置;(2)关注贷款企业是否依法强化监事会履职保障,做好相关报告工作;(3)关注贷款企业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四、增加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特殊规定

  法条链接:第一百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载明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新旧对比:(1)新增上市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明确上市公司在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2)增加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职权的规定。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任免财务负责人、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先经审计委员会前置审议后(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再提交董事会审议;(3)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4)明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其股份,对于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信贷须知:上市公司应重检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职权、信息披露情况,确保符合法律规定。重检确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对于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

  五、调整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及辞任事项

  法条链接: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旧对比:(1)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范围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扩展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给予公司更大的自主权;(2)明确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信贷须知:贷款企业在选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可在前述规定的新范围内选择;如发生法定代表人辞任,注意依法在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六、删除经理的列举式法定职权

  法条链接:第七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新旧对比:删除经理的列举式法定职权,删除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的法定职权,规定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赋予公司更大自主权。

  信贷须知:关注贷款企业是否调整公司经理相关职权,确保信贷工作推动的连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