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傅信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022-05-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再审案件引发关注。

  常某是一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某单位重新就业后,单位没有给常某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精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社会保险应纳入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中,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二审法院将常某领取的退役金与社会保险费混淆,而且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大巴扎公司将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工资形式发放给了常某,缺乏事实依据。2.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不经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大巴扎公司没有给常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不争的事实,常某解除与大巴扎公司的劳动合同自行离职,其后要求大巴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完全符合以上法律规定。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就该问题,我们对相关政策以及案例进行了梳理,以厘清存在的争议以及解决思路。

  一、有关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的法律规定及解读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退役金的性质以及发放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第三十八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第四十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为此,退役金实际是政府给予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一种“补偿”,属于退役军官的法定待遇,为此,是否领取退役金与是否能建立劳动关系不当然挂钩。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第五十一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用期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照发。自主择业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一种类型,符合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三)国家规定了自主择业

  军转干部停发退役金的情况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四)退役金在自主择业军官退休后

  仍然发放,需要与社保等衔接

  《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金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发放,涉及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障政策规定执行。

  二、其他有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再就业劳动纠纷案例

  (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军队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李某诉北京汇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案

  李某原为军人,于2012年7月30日以自主择业方式转业。2014年8月24日,李某被招到北京汇源食品公司进行培训,并签订了返聘协议书。培训结束后,李某于2014年9月6日被安排到北京汇源农业公司工作。随后,北京汇源农业公司将李某以特派员身份派到北京汇源集团承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集团承德农业公司)协助总经理江玉良工作。2015年5月30日,李某驾驶单位的车辆在执行任务后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北京汇源食品公司和李某均认可李某在培训后被安排到北京汇源农业公司工作,且李某实际工作地点在汇源集团承德农业公司,而汇源集团承德农业公司是北京汇源农业公司设立的子公司,由此可以认定李某到汇源集团承德农业公司工作是受北京汇源农业公司委派的事实。北京汇源农业公司在委派李某到汇源集团承德农业公司工作后,未明确将劳动关系转移至汇源集团承德农业公司,且向李某发放工资,由此可以认定李某与北京汇源农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目前,李某未达到退休年龄,具备劳动者资格,且相关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并以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故北京汇源农业公司关于李某属于离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劳动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李某与北京汇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自二○一四年九月六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梅某与石河子众源劳动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梅某于2004年1月31日从新疆军区联勤部副食品生产基地转业,安置方式为自主择业。2007年11月8日,经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介绍,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先后担任片区经理、后勤部长及办公室主任等职务。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1日。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原告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2011年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7月28日,被告单位进行人员岗位调整,决定不再给原告安排工作岗位,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被告因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发生争议,原告向石河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来,原告及被告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诉至该院,梅某先起诉,该院以梅某为原告,石河子众源劳动力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两案合并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的各项请求是否成立,能否得到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系转业军人,于2007年11月8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先后担任片区经理、后勤部长及办公室主任等职务。双方分别于2008年1月1日和2011年1月1日签订两份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动、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该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案例可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退役金待遇,除非被政府、事业单位等机构聘用,即自主择业军官转业后继续领取退役金不影响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