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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格: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分割数额你算对了吗

2020-12-11
王玉格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大多数情况下,离婚会伴随着对房产的分割,而针对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就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价值增值部分如何进行分割是核心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关于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各地做法不一,计算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

 

 

 

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为例:

吴某2004年购房一套,购买时房屋价值180000元,吴某支付首付80000元,从银行贷款100000元,支付契税等其他费用10000元,婚前吴某还贷本息共计500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08年吴某与罗某结婚,结婚时房屋价值410000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0000元,其中本金70000元,利息30000元,至此双方将贷款清偿完毕。2012年离婚时,房屋价值900000元。

 

关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当如何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诉争房产系吴某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该不动产登记在吴某名下,因此诉争房产应当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诉争房产的升值率为200%,即诉争房产现价值900000元除以诉争房产成本450000元(诉争房产成本等于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410000元加共同已还利息30000元加其他费用10000元),等于200%;罗某作为未取得诉争房产所有权一方所得补偿款为100000元,即共同还贷部分100000元乘以诉争房产升值率200%再除以2,等于100000元。

 

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的计算方法,先计算诉争房产升值率,再计算未取得诉争房产所有权一方所得补偿。该计算方法步骤简明,为审判实践中审理相关的案件提供了借鉴。

 

 

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则案例为例:

 

2007年方某与胡某结婚。方某在婚前以支付首付款122800元,贷款180000元的价格购买房屋一套,需还贷本息共计225419元,产权登记在方某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本息共计203360元。后来,方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一致同意以580000元作为诉争房产现价进行分割。

 

关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分割。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诉争房产归方某所有。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为58.4%,即夫妻共同还贷本息203360元除以诉争房产成本348219元(成本等于首付款122800元加贷款本息225419元),等于58.4%;胡某作为未取得诉争房产所有权一方所得补偿款为169360元,即诉争房产现价580000元乘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58.4%再除以2,等于169360元。

 

 

若该诉争房产归胡某所有,则胡某应付方某补偿款为410640元,即诉争房产现价580000元减去169360元,等于410640元。

 

该计算方法先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再计算未取得诉争房产所有权一方所得补偿。与最高院法官计算方法相比,该计算方法同样步骤简明,但没有直接计算诉争房产的增值,在计算时可先将数据罗列清楚,再代入公式进行计算。

 

 

以青岛当地一则案例为例

 

2013年马某与齐某结婚。齐某于2010年4月6日购买房产一处,于2019年3月份将该房产出售。齐某购买该房屋首付款为236198.35元,贷款470000元,补交房款3317.92元,缴纳税费6790.15元,其他费用120元;齐某婚前个人还贷128591元,婚后共同还贷131730.99元,房屋出售时齐某提前一次性归还银行贷款本息392446.17元(该笔款项为齐某个人还款)。经马某申请,评估机构对诉争房屋在婚后的增值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增值部分价值为895100元。

 

关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分割。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诉争房产归齐某所有,但马某在婚后与齐某共同偿还部分贷款,齐某应依法给予马某相应的经济补偿,该补偿应包括共同还贷款项的分割和婚后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131730.99元,齐某应补偿马某65865.5元;房屋增值部分应按照共同还贷部分所占房屋总投入的比例进行分割,诉争房产成本包含首付款236198.35元、补交房款3317.92元、税费6790.15元、其他费用120元、齐某婚前个人还贷128591元、婚后共同还贷131730.99元、齐某提前一次性归还银行贷款本息392446.17元,共计人民币899194.58元,诉争房屋增值额为895100元,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应为131131.14元,马某应分得一半即65565.57元,故对于诉争房产齐某共应补偿马某人民币131431.07元。

 

 

该案采用了分段计算的方法,先将夫妻婚内共同还贷部分进行分割,再对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进行分割。该计算方法先计算出诉争房产的成本与增值额,即第一步先将首付款、税费、其他费用、个人还贷本息、共同还贷本息等费用相加得出诉争房产成本,再用现价减去成本算出诉争房产的增值额(上述案例中增值额已由评估机构算出);第二步用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成本再乘以增值额算出夫妻共同还贷增值部分金额;第三步将夫妻婚内共同还贷部分与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相加再均分,得出的数额即为未取得诉争房产所有权一方应得补偿金额。与前两种相比,该计算方法看起来没有那么简明,但步骤扎实、易于理解,而且将婚内共同还贷部分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分别计算,能灵活应对实务中诉争房产房价下跌的情况。

 

不可否认的是,虽然在过去的十余年来我国房产有明显的增值,但并不是所有地区的房价仍会持续攀升,尤其是在国家一系列政策的调控之下,那些人才流失较为严重城市的房产可能会出现没有增值甚至负增值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审判实践中通常会考虑让获得诉争房产所有权的一方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那么获得诉争房产所有权一方支付给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的一半作为补偿款的方式也更易被当事人接受。

 

纵观以上三个案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中将男女双方结婚时房产的价值作为计算诉争房产成本(诉争房产成本等于购买时房产价格加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加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其他费用)的依据,因为自诉争房产购买时至双方登记结婚时这一段时间诉争房产可能会产生一部分增值收益,而这部分收益显然也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但不管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最终的计算结果都会直接与夫妻婚内共同还贷金额、离婚时诉争房产价值、结婚时诉争房产价值这三个数额的大小产生关系,更准确的说,是成本的高低决定了一方应补偿另一方金额的多少,成本越高则共同还贷增值部分越低,补偿金额也会相应减少。

 

虽然不同的计算方式所得补偿金额不同,但财产分割的目的并不仅仅是用冰冷的公式斩断双方的最后一丝联系。生活还要继续,子女也必将在父母的双重影响下成长,若能相对公平、合理地衡量男女双方的利益,那么不论计算结果正确与否都能达到真正解决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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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玉格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王玉格,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法律硕士。研究生期间专注于家族信托的理论研究,对域外家族信托相关制度有整体的了解,能够从专业角度对婚姻家事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并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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