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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永梅、张锦江: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如何应对?

2022-04-11
       当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以上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下称“异常凭证”)为由,要求企业作进项转出,并可能补缴增值税的话,企业该如何正确理解与应对便成了问题关键。
 

       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从司法实践角度深入浅出进行相应解读,力求提供有效的应对之策。

 

一、什么是异常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下称“76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下称“38号公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的情形具体如下:

二、异常凭证的处理原则
       根据3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异常凭证的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接受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异常凭证的信息推送后,会向接受方企业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企业涉嫌取得异常凭证,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异常凭证的该等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一)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可诉的行政行为需要具备完整性、终局性。在行政机关作出最终的行政行为之前,行政机关与接受方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缺乏进行司法审查的确定对象。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过程性行为是不可诉的。

       但实践中,法院对于此类《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属于过程性行为或者是否对纳税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认定并不完全一致。如: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某中级法院在判例中认为此类《税务事项通知书》系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事由以及对异常凭证如何处理的告知,属于税务机关尚未作出终局处理决定的通知行为,系过程性行为,也未对纳税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与之相反,福建某中级人民法院则在判例中提出案涉通知书并非单纯的中间性行为,因其对纳税人的退税权益产生了实际的不利影响,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有关此类事项较为少见的认定。

(二)接受方是否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可以确定接受方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接受方“认为”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就存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哪怕仅为接受方的一种主观的认识,而不一定是其权利在实体法上确实受到了影响。至于接受方的实体权益是否受到确实的影响,需要通过法院判决予以最终确认。

四、异常凭证的有效应对方式
       企业收到异常凭证后,如果不能有效应对将会对企业造成难以预估的风险和损失,因此,在事发前后通过正确的方式有效防范与应对尤为关键。根据实务经验,建议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应对异常凭证:

(一)加强合规管理、防患于未然

       1.取得发票查真伪

       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2.及时查看很重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其财务人员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查看发票全生命周期信息的功能,及时查看所有开具给本企业的发票状况情况。

       (1)单票查询: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必须条件),点击“查询”按钮以查看发票认证情况及明细信息。

       (2)未到勾选日期发票查询:输入相应查询条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可查询发票明细。

       如发现已经处于异常状态,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并按本文第二点的方法及时处理异常凭证。

       3.真实交易是根本

       取得发票必须源于真实的业务,且真实的业务也要确保各环节手续完整,确保做到“三流一致”。

(二)索要文书、留存凭证

       根据异常凭证的处理工作流程规定,接受方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异常凭证信息推送之后应该向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告知纳税人有申请核查的权利。此外,税务机关在完成异常凭证的核实处理后,若未发现异常情形,应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实践中,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可能直接通过电话或者微信等方式通知企业作相应的处理,而不出具正式的文书。企业在上述情况下应注意向税务机关索要文书,以便作为后续应对或争议解决的基础资料。

(三)核实时限、避免超期

       企业在异常凭证应对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把握申请核查的时限。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一旦错过核查申请期限,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不再受理。而A级纳税人应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避免期满后丧失“暂不转出”的机会,只能按照一般情况处理。

(四)及时追偿损失

       交易双方在购销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提供真实合法的增值税发票是卖方的义务,若因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凭证,导致买方无法进行抵扣的,一般情况下买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卖方赔偿损失。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请求通常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由于卖方通常已经走逃(失联),往往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实际受偿也存在一定困难。

       根据公开的民事诉讼的判决来说,法院首先会对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且是真实发生的交易。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向买方开具真实有效可供依法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卖方的法定义务。现因卖方的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异常扣税凭证范围,导致买方不能依法享受抵扣税款产生的相应损失,是卖方公司未履行约定及法定义务造成,应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实习生李晨硕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