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郭培明:产品质量纠纷的争议焦点

2021-06-07

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是常见的案由类别,在民事诉讼中所占比例较大。

 

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产品质量法》等,判定原则多采用无过错原则。

 

“质量问题”主要涉及三大争议焦点:异议的提出、质量问题的界定、责任的承担。这不仅是合同当事人关注的重点,也是法院审查此类案件的要点。

 

首先,关于“异议”的提出及期限的界定

 

买方一旦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即需要在异议期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换言之,异议期限的确定主要看当事人双方有无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则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收到产品及时检验后提出;

 

二、合理期限内提出,但不得超过两年,提请注意的是,这里的合理期限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规定标准予以确定;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合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三、质保期间,以产品本身的质保期为准;

 

四、无时间限制,可适用于出卖人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出售的情形。

 

法院对异议期的审查,着重于:有无关于异议期限的约定、有无超过异议期、异议期的适用顺序等。其中异议期限依照前述的方式予以确定,在适用顺序上,法院采取的是约定期间—酌定期间—不变期间—质保期间。

 

其次,关于“质量问题”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以及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之规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首先也是参照当事人双方的自行约定,若双方未就质量标准进行约定的,则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若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则采取通常标准或特定标准予以判定。

 

法院在查明或确认产品有无质量问题时,首先遵循当事人双方对于质量问题的判断,若观点一致且易直接做判断的,则在程序处理上相对简易。若双方认为存在质量问题,但就具体内容有争议,且法院不能直接做出判断的,则需通过质量鉴定环节来查明,并且申请鉴定的一方需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因不服现有鉴定结论并重新提出申请的需除外。实践中,涉及质量问题的案件较多情况下都进行了鉴定,毕竟鉴定结论是法院作为判案的重要依据。但需要注意,鉴定标的物是否存在是能否成功鉴定的关键,同时若一审中未提起鉴定,二审中提出申请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责任承担”方面,其表现形式主要为违约责任

 

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所需承担的责任也有不同。产品虽存在质量问题,但可以补救的,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规定的方式处理;若质量问题严重以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之规定,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

 

实践中,为尽可能避免此类问题,我们建议买受人在接收货物时及时验收并保留证据,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主张,而出卖人也应保留好详细的送货单,并且仔细填写产品的数量、单价等,及时通知买受人验收并留下证据,以避免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出现对己方不利的因素。

 

 

作者简介

郭培明

山东德衡(青岛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郭培明有多年企业管理和第三方机构审核认证经验,有央企、外企和合资企业的复合经历,是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济师和注册审核员,擅长的领域包括安全、环保、质量和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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