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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丽丽:解读非法集资新司法解释的八大变化

2022-02-25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点击蓝字查阅),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原《解释》),新《解释》增加六个条文,共十五条。

       新《解释》内容对比原《解释》也有以下八大变化:

一、公开性宣传方式表述的变化
       原《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修改后的《解释》保持四个认定要件不变,对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表述作适当修改。其中,将第一项中“依法批准”修改为“依法许可”;将第二项中“手机短信”修改为“手机信息”,增加通过“网络”进行宣传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和途径。

二、增加了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
       原《解释》第二条规定了非法吸收资金的十种行为方式,并规定了兜底条款,新《解释》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在该条第八项、第九项中分别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增加一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作为第十项。这也是针对近年来,由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频发,犯罪分子打着“养老服务”、“养老项目”、“老年产品”及“以房养老”等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现象所致,增加该行为方式的认定,可以保障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三、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椎
       新《解释》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解释》原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自然人和单位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新《解释》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体现出对单位犯罪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而自然人的入罪标准和单位的入罪标准相一致则提高了个人的入罪标准。

四、量刑标准的变化
       新《解释》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入罪标准为数额“100万”或“150人”或“50万损失”,在此基础上,按照数额(数量)入罪标准的五倍确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标准;按照数额(数量)巨大标准的十倍确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标准。

       同时新《解释》增加规定了“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新《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数额+情节”标准,明确了三种“数额+情节”的入罪情形,即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应地,修改后《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也分别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情节”的认定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情节作为认定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有对前科、累犯等重复评价、加重处罚之嫌,故将认定“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限定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五、对积极退赃退赔情节从宽处罚的变化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积极退赃退赔情节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与修正案相呼应,新《解释》明确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六、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的变化
       集资诈骗数额也不再区分单位和个人,新解释将自然人和单位集资诈骗的“数额较大”的认定均定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的标准在100万以上。同时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七、罚金刑的变化
       新《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档、第二档及集资诈骗罪第一档罚金数额标准,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档、集资诈骗罪第二档的下限罚金数额。在提高罚金数额的同时,没有限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档、集资诈骗罪第二档的上限罚金数额。具体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八、以传销手段进行非吸的,择一重罪处罚
       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司法解释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