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李长军、王学成:疫情对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影响及应对

2020-02-09

目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各地政府发文延迟复工,必然对建设工程承包人造成重大影响,比如因停工导致的延期竣工、疫情后人工及材料价格上涨等导致的成本增加等等。就本次疫情对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影响及如何应对,本文作如下探讨,欢迎交流指正:

 

一、本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7条亦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事发突然,确诊病例遍布全国,全国31个省区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本次疫情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法定条件,属于不可抗力。

 

二、承包人能否适用不可抗力免除违约责任?

 

承包人能否适用不可抗力免除责任需具体分析,要看不能履行义务与本次疫情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次疫情与2003年非典类似,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如因疫情的影响或政府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措施致使承包人根本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承包人可适用不可抗力主张责任相应免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在此情形下,承包人责任的免除亦与不可抗力影响大小直接关联。并且,如在疫情发生前承包人工期已延误,则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三、疫情导致承包人成本增加怎么办?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因此,如疫情后开工,承包人人工费、建筑材料价格等上涨导致成本有所增加,继续按原施工合同履行对承包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承包人可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调整合同价格,甚至解除合同。

 

四、承包人可否提起工期索赔?

 

如因疫情的影响或政府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措施致使承包人根本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承包人可以提起工期索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通用条款第17.3.2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五、承包人工期索赔的程序?

 

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版本多样,关于工期索赔的程序约定未必一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就不可抗力通知及索赔作了明确约定,可供参考:

 

(1)承包人遇到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承包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否则将面临失权风险)。

 

(3)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4)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延续索赔通知,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工期延长天数。

 

(5)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最终报告/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六、承包人的其他损失如何分担?

 

承包人的其他损失,比如停工期间现场留守人员工资、延迟复工期间的闲置机械租赁费用、赶工费等,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处理。

 

如施工合同无相关约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9.10.1、9.10.2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17.3.2均对此作了规定,即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工程所需清理和修复费用,以及不可抗力解除后的赶工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如承包人已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其他相关保险,应尽快联系保险公司,如在承保范围及时启动理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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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军律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长军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曾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13年,2014年加入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现任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金融业务团队负责人、金融地产部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兼任青岛科技大学硕士生导师、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擅长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金融和银行,投融资与并购,民商讼裁。从业以来,李长军律师担任青岛市北区政府、青岛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双星集团有限公司、市北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联建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锦绣前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办理了大量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良好的专业形象和业内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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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成律师,法学硕士,曾执业于文康律师事务所,现为德衡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业务二部律师。擅长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金融,投资并购,民商讼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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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人:谢芳 房地建工业务中心秘书长(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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