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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洁、王明玉:从大连凯旋国际大厦火灾谈起——小区电力电气事故引发火灾的民事法律责任分析

2021-09-22

8月27日16时许,位于大连市金普新区金马路西山入口处的凯旋国际大厦发生火情,举国关注。经过火灾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此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为大厦B座19层1910室,火灾原因系电动平衡车充电器电源线插头与插座接触不良发热引燃周围木质衣柜等可燃物所致。

 

据相关新闻报导,针对物业管理公司盛辉物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对隐患长期拒不整改的问题,其法定代表人宋某、经理袁某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由公安机关立案并进行刑事侦查,目前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刑事拘留;针对B座1910室住户过失引起火灾、且造成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问题,房主于某因涉嫌失火罪,由公安机关立案并进行刑事侦查,目前已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火灾涉及的相关人员行政管理责任正在有序调查中。

 

这是一起典型的电气事故引发的火灾,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对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而民事责任的划分尚未有定论。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由于用户使用不当或电力、电气设施设备本身质量问题,极易发生短路、过载、接触不良等情况,导致电力、电气设施设备过热,引发火灾。在电力、电气事故引发的火灾的案件中,民事法律责任如何划分,除不可抗力外,根据起火点位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民事责任划分的几种情形和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逐一进行简要分析。

 

一、负责房屋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因此,对于仍在保修期内的电力电气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若火灾发生点位于该部分管线,如有证据证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未能依规、依约对事故发生处的电力电气管线履行应负的维护维修责任,其可能承担事故责任。但对于已过保修期的电力电气管线的维修责任,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实践中按照产权进行民事责任划分。

 

二、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四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由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也就是说,物业服务公司依据法律规定与物业合同的约定,对小区内的公用设施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属于物业公用设施的电力、电气设施设备;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属于委托服务管理事项。

 

一般而言,针对公用电力、电气设施设备部分,如电梯、照明等,物业服务公司与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产权分界点为高压配电室出线电缆头螺丝压接处,出线电缆(不包括电缆头)以上为供电公司产权,电缆头及以下全部线路为物业服务公司产权。公用电力、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按照供电公司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产权划分确定民事责任。针对业主单独用电部分,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一般约定以接户线入户点为分界点确定是否为公用设施。因此,一般司法实践中认定自电表箱出线接线处至接户线入户处为物业服务公司维护、管理范围。综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供用电合同》、《物业委托合同》约定,倘若火灾发生的位置的电力、电气设施设备系物业服务公司产权或维护管理范围,应由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维护管理。物业服务公司未能依规、依约对职责范围内的电力、电气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其对于火灾发生存在过错,可能承担事故责任。

 

三、供电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九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第六百五十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即《民法典》确认了合同约定的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条款的效力,同时,将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设置为产权分界处,即供用电合同的风险转移点。《民法典》的规定与《供用营业规则》的规定逻辑一致,即确定以产权分界点作为权利和民事责任的划分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由于供电设施发生故障导致火灾事故的,应当依据发生事故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确定。具体到物业小区,电力线路及设施建设完成后,供电公司会同物业服务公司及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会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产权分界点具体位置,按照产权分界点划分维护、管理区域,按照产权分界点划分事故责任。

 

对于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合同》对产权分界点约定不明的情形,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一般指的是电表箱,自电表箱出线接线处之后的产权均归用户所有,由用户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电力、电气设备设施的维护。

 

因此,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或《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产权分界点判断,倘若火灾发生的位置的供电设施属于供电公司的产权,应由供电公司进行维护管理。供电公司未能依规、依约对事故发生处的供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其对于火灾发生存在过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四、用户(业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上文所述,对于因电力、电气事故引发的火灾,若火灾事故发生位置的供用电设施属于物业服务公司维护管理的公用设备设施,则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责任;若属于供电公司产权,则由供电公司承担责任。然而,若导致火灾的电气设备在用户(业主)家中,电力、电气设施设备产权和维护责任归属用户(业主)个人,那么用户则应当注意,导致火灾的电力、电气设施设备——包括插排、电器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否则,产生的责任由用户(业主)自行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起火点系用户(业主)家中电力、电气设施设备的,用户(业主)应当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时申请质量鉴定,若最终鉴定结论认定火灾系电力、电气设施设备本身存在缺陷或质量问题导致,则可以向电力、电气设施设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责任。若最终并非电力、电气设施设备缺陷或质量问题引发火灾,则对于火灾导致的损失,应当由用户(业主)自行承担。

 

当然,上述内容仅列举了部分可能承担火灾事故责任的情形,由于火灾事故原因多变,最终仍应根据消防部门调查结果及法院判决确定各方民事责任。

 

五、律师意见与建议

 

(一)对属于自身维护、管理范围内的电力、电气设施设备进行巡视、维护

 

根据前文所述,电力电气事故引发火灾的责任划分主要依据是对导致火灾的设施设备承担管理责任。因此,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服务公司,还是供电公司、用户(业主),都应当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电力、电气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巡视、巡查,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检测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悲剧发生。

 

(二)谨慎使用电气(电器)设备

 

电气事故引发火灾,除供用电设施本身存在缺陷之外,大部分事故原因系用电人使用不当导致。因此,电气(电器)设备的使用人应当谨慎使用和适时维护保养,避免出现短路、过载、接触不良等,进而导致设备过热,引发火灾的情况发生。

 

(三)购买商业保险

 

由于电力的特殊危险性,即使供用电设施、设备的责任主体履行了维护、管理责任,小心谨慎地使用电气(电器)设备,亦难以完全消除设施设备上的火灾事故隐患,一旦发生意外,则可能导致重大的财产损失,甚至导致人身伤亡。因电气事故频发,故供电公司大部分已经购买保险。但物业服务公司、用户(业主)等认识不足,未能意识到电气设施设备引发火灾的风险之大。因此,物业服务公司、用户(业主)个人应当能够提高风险意识,防患于未然,提早购买保险,以便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减少事故责任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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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  洁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李洁,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承办商事纠纷诉讼案件为主,主攻业务方向为:民商事诉讼、公司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李洁律师自执业以来,先后受聘担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青岛市李沧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青岛市李沧区委员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及下属分支机构、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以及下属机构、山东省民间对外交流合作商会、中核台海清洁能源(山东)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华仁世纪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鳌山湾未来城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企业、青岛国家海洋科学研究中心等多家行政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先后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企业托管中心、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协助上述机构作了大量风险防范工作。

 

手机:18661871565

邮箱:lijie@deheng.com

 

王明玉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王明玉,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德和衡重大疑难争议解决团队成员,主要从事民商诉讼及法律顾问业务。曾先后为青岛鳌山湾未来城管理委员会、青岛国家海洋科学研究中心、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海森林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泰富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政府部门、企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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