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山东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结合破产清算经验,对破产实务中遇到的几个问题总结如下,与大家分享。 一、关于职工安置的问题 职工安置问题,始终是我国企业破产中的重中之重。安置名目之多,科目之细,情况之复杂,非常人所能想象。职工安置问题处理不当就容易引起职工不稳定,影响社会和谐。职工安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补偿 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于依法破产的企业,职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领取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拖欠职工的生活费计算标准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三)退休职工一次性独生子女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破产企业的退休职工,若只有一个子女,并持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四)退休职工一次性医疗保证金 根据《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破产企业应按照《破产法》(作者注:为旧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其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等规定,职工月工资收入比较稳定的单位,以职工上年度12月份的工资基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月工资收入波动较大的单位,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确定,一年不变。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六)省直单位房改过程中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在省直单位房改售房过程中,单位按照职工职务、工龄等标准计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对购房职工的补偿和未购房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均作挂帐处理。在企业破产中,中央驻济单位,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差额管理事业单位职工补偿挂帐的兑现。该类单位的职工,如果不再换购单位新建住房或省直统建住房,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可以从单位的售房收入中兑现。对售房款不足以兑现补偿挂帐的单位,先按售房收入占补偿挂帐额的比例兑现,剩余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单位暂无资金来源的仍作挂帐处理,待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再予兑现。 二、集团公司破产的问题 在集团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其对外投资显得非常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以采用以下办法: (一)追收 集团公司对其开办的全资企业的投资权益进行追收。投资收益列入破产财产。 (二)出售或者转让 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进行追收,可以将其投资进行出售或者转让,所得列入破产财产。 (三)另行提出破产申请 集团公司投资的企业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但如果仅仅让集团公司进行破产,那么可以对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评估,在全资企业资不抵债,或者股权价值为负值的(参股或者控股)情况下,可停止追收,防止引发连环破产。 三、《合同法》规定的“承包人的优先权”在破产中的适用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因此,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建筑工程拍卖价款在优先支付《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职工债权后,承包人方能就剩余工程价款享有优先权。 四、与公司注册资本有关的问题 注册资本是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在破产实务中,本人遇到的与企业注册资本有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未到出资期限的出资或者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尚未到缴纳出资期限为未到出资期限的出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在公司成立前非法将其缴纳的出资款全部或部分抽回,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构成虚假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非法将其缴纳的出资全部或部分抽回的,构成抽逃出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破产企业出资人存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其缴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五、国有企业破产程序问题 尽管《企业破产法》取消了旧破产法关于企业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破产的批准的规定,但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的破产工作预案有提前审核的规定。比如山东省国资委相关文件规定,省管企业的解散、申请破产,其工作预案经省管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二级企业的解散、申请破产,其工作预案经省管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省国资委审批。省管三级及以下企业的解散、申请破产等改革行为,由省管企业及相关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属于省管企业主业范围企业的,报省国资委事前备案;属于省管企业非主业范围企业的,报省国资委事后备案。
【作者】 霍桂峰: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公司、投融资与并购、矿产资源法、酒店法律事务,职工持股、国企改制等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