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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明君、彭秋霞律师代理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br>列为济南市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2015-04-28
    2015年4月23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4年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北京庆丰包子铺(下称北京庆丰)状告济南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济南庆丰)的“庆丰”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格外引人注目,该案件为商标侵权类案件中并不多见的被告成功案例,网易、新浪、百度新闻、齐鲁晚报、济南时报、山东商报等新闻媒体迅速转载并广泛传播。济南庆丰一审的委托代理人是我所的贾明君、彭秋霞律师,他们的专才专注、专心敬业为当事人赢得了诉讼,挽回了企业声誉。
    案情简介
    北京庆丰系“慶豐”、“老庆丰+lao qing feng”商标的商标权人,济南庆丰于2009年6月注册使用现企业名称。北京庆丰认为济南庆丰注册带有“庆丰”字样的企业名称,以及在其经营场所、网站上突出使用“庆丰”服务标识,使相关公众对两者产生了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2013年9月5日,北京庆丰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索赔59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焦点集中在济南庆丰是否合理使用自己的企业字号,是否引起相关公众误解,是否存在恶意攀附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导致北京庆丰相关损失,法庭辩论围绕上述焦点激烈展开,我们的主要代理观点如下:
    一、济南庆丰使用自己的字号是合法行使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在商业、服务业领域,尤其在餐饮行业,是允许单独使用字号的,即可以不体现企业名称中的地区名称。济南庆丰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和餐饮咨询,实际业务范围集中于学生餐厅和企业内部职工餐厅的管理,享有在济南区域内有使用“庆丰”字号的权利,双方不构成直接的竞争关系,济南庆丰不存在任何搭便车的行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二、关于突出使用字号。“突出”是相对于和商号一起使用的其它文字而言的,以相关公众在一般注意力下的认知为标准,强调是否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该字号的注意,该字号是否直接起到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功能。本案中济南庆丰的“庆丰”与上诉人的注册号1171838的“慶豐”商标虽然字音相同,但繁体字现在很少人认识,更多将其识别为类似于图形的商标,可见,北京庆丰上述商标与济南庆丰字号,在整体视觉上差距较大,不构成相似,更无突出使用。
    三、济南庆丰使用字号的行为是否能够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济南庆丰和北京庆丰的相关公众并不一致。济南庆丰的相关公众是企业或者学校,为职工和学生提供日常非特色的基本饮食服务,而北京庆丰的消费者应当是喜欢老北京口味的一些个人。因此,在济南庆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将其与北京庆丰相混淆。
    四、济南庆丰使用字号行为是否存在恶意及搭便车行为。北京庆丰在2009年之前主要经营地点在北京,在山东并无自营或加盟店,其广告宣传也是集中于北京,可见北京庆丰在济南当地并无任何知名度,而济南庆丰则是在济南自营职工食堂和学生厅,不存在攀附的主观意图。且从诉讼角度讲,北京庆丰未提供济南庆丰恶意使用的相关证据也不能认定存在主观恶意。
    五、北京庆丰在济南庆丰注册之时并无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北京庆丰提交的证明其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证据中仅有2011年6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慶豐”商标为北京市著名商标的证书体现了相关商标,在济南更多人知道的可能是草包包子,根本无人了解北京庆丰。
    六、济南庆丰的正常使用字号行为未给北京庆丰造成任何实际损失或可能的损害。
    裁判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评判本案证据和双方辩论观点,认为济南庆丰公司使用“庆丰”二字时并未从字体、大小和颜色等方面突出使用,是对企业名称简称或字号的合理使用,且与庆丰包子铺的商标差别较大,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北京庆丰未能证明涉案商标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在山东及济南地区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济南庆丰未侵犯庆丰包子铺的商标权。同时,济南庆丰公司在主观上没有攀附北京庆丰包子铺商标商誉的意图,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驳回了北京庆丰包子铺的诉讼请求。
    后北京庆丰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济南庆丰增加北京德和衡王海军律师为委托代理人,经过激烈庭审,二审法院最终采纳我们观点,驳回北京庆丰的上诉。
    律师手记
    本案是商号是否侵犯商标权的典型案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很多,不仅要比较商号、商标在发音、字形、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地域性、考虑是否达到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程度,是否有攀附等不正当意图、相关消费者对此类服务的注意程度等因素,进行相关判断。具体到本案中,北京庆丰仅向法庭举证了自己对商标的权属及济南庆丰在网站上使用庆丰字号的情形,未就济南庆丰注册企业名称时该商标在济南具有的知名度及恶意注册和使用等进行举证,虽然其后北京庆丰因习总的亲民举动引起较大反响,但是并不能证明2009年即为知名商标,且已经在济南进行的大量宣传、推广、使用,济南庆丰的现有及目标市场与北京庆丰市场定位不同,不会令相关公众认为两者有任何关系,从本质上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北京庆丰的误认。最终法院驳回了北京庆丰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了济南庆丰的答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