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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淑贤:如何合法实现“冰墩墩”自由——浅析生产、销售、倒卖、自制“冰墩墩”存在的法律风险

2022-02-18
       为实现人民“一户一墩”的伟大蓝图,北京冬奥会奥组委称“冰墩墩”将不限量供应,只要能通过正规渠道下单成功,只需耐心等待发货即可。

       随着“冰墩墩”成为最新顶流,不容忽视的还有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问题,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

一、“冰墩墩”受何种法律保护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已经对两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的知识产权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事宜进行了公告。

       一是著作权,北京冬奥组委作为吉祥物形象的著作权人,吉祥物形象已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

       二是商标权,北京冬奥组委已就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在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三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北京冬奥组委已将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作为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告。同时声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吉祥物形象和名称。对侵犯吉祥物知识产权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可以看出,“冰墩墩”至少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因抢不上“冰墩墩”,大量网友调侃称“现在压力来到义乌这边”,但友情提醒:盗版有风险,侵权需谨慎。

 

二、倒卖“冰墩墩”存在的行政、民事、
刑事法律风险

       1.对于非法销售“冰墩墩”的行为,著作权人有权自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侵权责任,亦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吉祥物属于奥林匹克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商业目的使用”包括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高价倒卖“冰墩墩”的行为明显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自给自足实现“冰墩墩”自由,是否违法
       上文中已经阐述,“冰墩墩”作为奥林匹克标志,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但“冰墩墩”作为美术作品,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关于作品合理使用的限制。因为“一墩难求”,我们看到,很多网友开始花式自创手工“冰墩墩”,包括面团版、钩针版、折纸版、绘画教学版、汤圆版、超轻黏土版、羊毛毡版等等,如果仅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是不构成侵权的。

       在广大网友创作热情推动下,“冰墩墩”的话题反复被讨论,冬奥吉祥物热度被推向最高潮,为“冰墩墩”的宣传和推广起了极大的作用。但是谨记,创意虽好,但不要商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