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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系列(三)丨成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提起出资纠纷之诉,其后启动的清算程序是否影响案件审理

2020-08-20
成  琳
 

山东德衡(西海岸)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将进入清算程序。此时,关于如何使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通常有两种解决问题的路径,其一是在清算程序中进行处理,其二则是由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提起股东出资纠纷之诉。那么,这两种路径之间有着怎样的联系?今天,本文将通过解析一则案例为您解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提起出资纠纷之诉,其后启动的清算程序是否影响案件审理。

编者按
 

 

 

 
 
01
案情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 (2015)民二终字第248号  已经生效

 

2007年10月9日,天川公司、华风公司、昌吉市国资中心决定共同出资设立天川华风公司并签订合同,约定天川公司以设备、土地、厂房等资产和现金100万元,共计1400万元出资入股,华风公司以800只绵羊共计1200万元出资入股,昌吉市国资中心以生产用地使用权、草场使用权、配种站等固定资产合计400万出资入股。同年10月12日,三股东制定天川华风公司的公司章程,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收资本600万元;天川公司认缴出资1400万元,实缴货币出资200万元,出资时间2007年11月7日,其余未缴足的注册资本1200万于2009年11月7日前缴足。同日,三股东还达成了《股东会纪要》,其中第九条明确“各股东应按本纪要商定的期限按期出资,凡逾期出资的,应加付银行利息。”2007年11月19日,公司登记机关给天川华风公司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登记资料记载股东天川公司出资额为14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和实物。2010年11月18日,天川华风公司因未在法定年检期间参加企业年检且未在法定期限内补办年检手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于天川公司目前只以货币方式向天川华风公司缴纳出资200万元,华风公司以天川公司未履行全面出资义务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天川公司向天川华风公司缴付出资1200万元及利息,并向华风公司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华风公司的诉讼请求,华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天川公司缴纳1200万元出资及利息。

 

 
 
02
裁判精要
 
 
 

 

本案一审法院驳回华风公司诉讼请求的理由在于:公司因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由相关清算义务人进行清算,天川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问题也应当在清算程序中予以解决,而不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故华风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然而,二审法院认为,华风公司在天川华风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之前已提起诉讼,法律并未明确限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下涉及股东出资的相关纠纷须先通过清算程序解决,故本案的审理不受天川华风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影响,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天川公司应否向天川华风公司缴纳1200万元的出资并支付利息,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天川公司应于2009年11月7日前补足欠缴的出资1200万元。但由于天川华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再正常经营,且现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天川公司继续履行实物出资部分已无任何实际意义。天川公司应向天川华风公司缴纳1200万元的实物和现金出资,均应变更为现金出资,该变更有利于天川华风公司清算程序的进行,且也不会因此加重天川公司的出资负担。另外,由于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纪要已对合同中约定的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时限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变更,天川公司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也应当依章程和纪要来确认。故华风公司要求天川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03
经营风险提示
 
 
 

 

 

对足额出资股东的风险提示:公司解散后,已履行出资义务、完成足额出资的股东若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前提起股东出资纠纷之诉,不必担心其诉讼请求会因清算程序的启动而被法院驳回。然而,原告股东需要注意的是,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足出资并支付利息,或者承担违约责任时,都应有明确的主张依据。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纪要等其他文件对发起人协议中关于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责任等事项做出了变更,则股东在提起股东出资纠纷之诉时,相应的诉讼请求应以变更后的相关条款为依据,否则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未足额出资股东的风险提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进入清算程序前,被起诉的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不能以出资责任问题应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先行处理为由而进行抗辩。虽然起诉前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该事实并不影响股东继续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也与股东在公司清算程序、破产清算中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不相矛盾。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出资人的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其应当履行的责任,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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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成  琳

山东德衡(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曾参与大型国有企业并购项目,为大型国有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参与上市项目法律尽职调查,并参与办理多起民商事纠纷案件。专业领域:公司治理,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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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chenglin@deheng.com

 

质控人简介

赵  颖

高级合伙人

公司业务中心副总监、公司并购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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