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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圆、姜海洋律师代理最高人民法院“JPRS”商标再审案终审胜诉,明确商业性标志在行业领域正当使用边界

2026-02-12

  近日,由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天圆律师、德和衡研究院济南分院执行院长姜海洋博士代理的青岛某公司与山东某公司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客户彻底化解了长期的诉讼风险与商业争议,更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厘清了商业性标志正当使用与侵权认定的边界,对相关行业领域商业标志使用过程中引发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标志已经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下,商标专用权人后期的不当使用是否使案涉标志蜕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以及案涉标志+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方式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等核心法律问题。虽然与本案相关的已有案例较少,但是在代理过程中,德和衡(济南)律师所律师团队立足案情事实,深入了解相关行业领域对商业性标志的使用惯例,深入分析相关理论与立法精神,向最高人民法院系统阐释了案涉标志已成为描述特定工艺产品的通用名称,主张客户在自己产品上以合理方式标注案涉标志属于对商品原料与工艺特点的正当说明,不构成商标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主张,认定案涉标志在行业标准与企业规范中已成为指代特定产品的描述性术语;被诉使用行为未突出案涉标志,其使用行为属于正当描述,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描述意义上正当使用行业通用表述。该判决确认了已注册商标在正当使用情形下不构成商标侵权,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合理使用商业标志具有积极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