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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提出制定《青岛市政府部门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立法建议

2004-11-03

     近日,省国资委下发了鲁国资督导(200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我所栾少湖主任认真研读后认为,该《办法》在中介机构的选聘上采用服务档案制度及招投标制度,开辟了中介机构介入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思路,必将成为省政府强化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规范运行的一个良好开端。
     借鉴省国资委的这一举措,我所针对中介机构被政府聘用的实际需要,提出了制定《青岛市政府部门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立法建议,以理顺政府、中介机构和社会之间的职能分工。《青岛财经日报》记者得知我所向青岛市法制办公室提交上述立法建议后,对我所栾少湖主任进行了采访,采访中栾少湖主任表示,律师、会计师、评估师都是为社会提供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士,中介机构扮演的“监控员”角色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显现。然而,由于国有企业经营的相对独立性,其在聘用中介机构的决策上有着绝对的权力,同时受企业规模的限制,信息相对闭塞,由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单独对中介机构进行选聘,特别容易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对此,为体现公平和公正原则,我所提出了制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立法建议。


相关链接:
1、关于制定《青岛市政府部门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立法建议
2、公平、公开、公正的必然选择
-----为省国资委制定并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喝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