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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军:论依公司章程强制转让股权的效力

2022-11-08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的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扩大了公司自治的空间,给予章程极大的自由。然而,公司是否可以依章程的约定,强制转让股东的股权,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章程是否有这样的自治空间,其效力如何,法律界也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结合办案的实践,根据法学的理论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

  主体词:公司法、章程条款、强制转让股权、效力

  一、对章程条款约定的

  转让股权条款效力的分析

  案例:2003年,某大型国有企业改制,由内部职工出资购买了该企业的国有产权,组建XXX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为原企业管理层及多名内部职工(自然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份实行内部转让,由公司调剂……,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情况离开公司其持有的股份必须转让。2005年底该公司一股东退休,2006年初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该股东极力反对的情况下,股东会依章程上述条款,做出决议将该股东的股份强行转让给其他股东,由此产生纠纷。笔者代理此案的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股东会依章程强制转让股东股权的行为无效。

  所谓的依章程强制转让股权行为,指的是在有限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在一定条件成就时,股东就应当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不论这种约定是否具备股权转让合同的要件,也不论股东本人是否同意该条款,如当事股东不同意转让,公司则会通过股东会的多数表决,对股权强行转让的行为。

  如本文案例所述,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某些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由国企改制而组建的有限公司,基于人和性质、职工身份的考虑,在章程中约定,当一定条件成就(往往是股东离开公司),即通过股东会的多数表决制,强制转让其股权,剥夺其股东资格。而此时,该股东往往不同意转让,从而引起纠纷。

  公司章程是由发起股东共同制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确认的,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律文件,是公司实现自治的重要依据。是股东们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涉及股东共同利益的事项作出的约定。其效及于公司、股东、董事、经理等人员,并具有一定的对外公示和涉他效力。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能否基于公司章程被转让,我国《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款能否理解为股东会可依章程的约定,以多数表决方式强制股东转让股东权呢?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是一个自治组织,公司的章程是公司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是公司的宪法,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等事项除法律规定的外,依靠公司章程来实现自治,公司以及股东均受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的约束,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只要章程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就可以基于公司章程而被转让。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权是股东的合法财产权,非经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仅在股东主动转让股权的情况下优先适用。

  笔者基本赞同第二种观点,但又有不同认识,现根据法学理论,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从章程这一自治规则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下称强行法)的关系上

  章程的自治内容不应违背强行法的规定。换句话讲,章程的自治内容应当是在强行法允许的范围内。这是各国法律共认的一个法律原则。投资者通过投资行为,取得了公司的股东资格和相应的股东权利。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其中部分股东权是法律强制规定的,是公司章程自治内容中所不能剥夺的。如果允许依公司章程强行转让股东的股权,也就等同于允许章程剥夺公司法中给予股东的强制性保护的权利。实际上也就认可了公司章程可以变相的违背前述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二)从股权性质上

  股东向公司投资后即取得了公司的股东身份,持有了公司的股权。关于股权的性质,是否具有所有权性质,在法学界尚有争议,但对股权是股东的合法财产权,是无可争议的。股东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只能由股东本人行使。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在没有经股东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章程强行转让其股权的行为,是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而章程是公司自治性规范,该规范与民法、物权法等强制性法律规范相抵触时,应当认定章程的该条约定无效。

  (三)从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上

  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关系虽然较为复杂,但股权转让合同,主要涉及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公司也好,章程也好,对股权转让合同来说,都不是直接的合同方。有一种观点认为,依章程转让股权的主要依据是章程自愿原则。因为章程是股东们之间签署的一个合同,这一股权转让的条款已被该股东在章程中签字认可,应当认定该股东是自愿将股权转让的决定权交付给股东会的,因此这种股权的转让有合同基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笔者对这一观点,不能苟同。笔者认为,实践中大多公司章程中对强制转让股权条款的约定,不能具备转让合同的主要要件(如受让主体不明,受让价格不定等)。股东签署这种章程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对一个附条件民事行为单方的承诺,但并不构成对一个特定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承诺或生效。在条件成就时,转让股东也往往对是否转让、受让主体和转让价格等情况争执不下。在这种情况下,依章程强制转让股权,实际上是从根本上剥夺了转让者的意思自治权,严重违背的私法自治的合同法基本原则

  因此,如出现上述情况时,仍然需要给予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一个实现合同意思自治的空间,否则股权转让合同就不能成立和生效。从这一点来看,笔者认为,股东签署章程中关于附条件转让股权的约定,如不具备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要件的,也就不能成为依公司章程强制转让股权的合同依据。

  (四)从法律的公平性原则方面

  如果确认依章程强制转让股权合法,则对小股东显然是不公平。根本无法保障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实践中,某些公司适用章程这一条款的方式,往往是通过股东会的多数决来实现的。而某些控股股东则往往以此条款来消除异已,任意剥夺小股东的股东资格,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公司的控股东可以在公司经营效益好时,以控股股东的优势强行在股东会上形成决议低价收购中小股东的股权,而在公司效益不好时,以高价将股权转让给中小股东。因此,依章程强制转让股东股权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公平性原则。

  二、对依章程强制转让股权几种情况的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公司章程及股东情况的不同,依章程强制转让股权所涉股东的情形,基本上有以下几种:

  (一)原始股东,即发起股东

  对这部分股东来说,章程的强制转让股权的条款,本身就是他们制定和认可的。对于这类股东,如在章程中约定了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以及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这些约定足可以成立一个股权转让合同,这种条件下的股权转让实际上可以认定是股东通过章程约定了一个附条件的合同。那么,当一定条件成就时,这个约定即对该股东产生合同的约束力。

  (二)章程的强制转让股权条款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通过修改章程而确立,而在修改章程的表决中,投反对票的股

  对于这类股东,虽然章程通过多数决得以通过,但笔者认为,章程多数决的效力仅应当及于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和股东共同利益事项,而不应及于股东个人利益事项。这一点从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分红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股东分红是股东个人利益,其分红权的变动,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而不是实行多数表决制。公司章程是股东们之间的一个合同集合体,在这一合同中,股东投反对票的行为,即表明了该股东不同意这一条款,自然,该条款不应对该股东产生约束力。

  (三)通过受让股权而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

  这类股东,在受让股权前,章程这一条款就存在。对这一类的股东,笔者认为,只要该股东不明示同意受该条款的约束,该条款即不能对该股东产生约束力。有的学者认为,只要该股东受让公司的股权,即应当推定该股东同意接受章程条款的约束。笔者对这一观点不能苟同。首先,作为股权的处分权,涉及的是股东个人的利益,并不是公司或股东整体的利益,以默认或推定形式对股东个人权益进行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次,股权转让合同是双务合同,以默认或推定形式签订或履行合同,是对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违背。

  三、对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的理解

  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笔者认为,该款是针对本条前三款而言。是在充分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的基础上,就股东股权转让的受让主体、受让程序、及优先权行使等非实体处分权方面的规定。所谓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指的是对前三款所述的类同情况下的非实体处分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以公司章程另行进行规定。而不是对股东是否进行股权转让这一实体权利的。就如该条前三款开头所述:“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均以股东本人同意转让股权为先决条件,这充分证明,只有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才涉及到章程对上述非实体权利进行自由约定的问题。

  因此,《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不能成为以公司章程强制处分股东私有股权的依据。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条款的效力,一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二是来源于股东的约定。而作为章程自治的内容,股东的约定依法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其内容不能与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应当认定无效。章程中强制转让股权的条款,只有在与强行法不相违背,同时又具备股权转让合同要件的情况下,才能受法律保护,否则,该章程条款应认定无效,进而依章程强制转让股权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参考文献

  [1]《公司法原理》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时建中

  [2]《离职就要让出股权吗?》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吴晓锋

  [3]《股东会是否有权决定股东股权转让价格》 作者:钱水峰 杨横建 来源:检察日报

  [4]《公司章程中人走股退条款的效力》 作者:王成均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