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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大伟:浅析直航变转船,货损谁承担

2022-10-26

  在国际海上运输过程中,有时货主对于货物的运输时间要求比较高,希望货物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运抵目的港。究其原因,有的是因为国际贸易合同对于交货时间有严格的要求,有的是因为货物本身不耐储存。前者多为节庆物品或季节性商品,一旦错过规定的日期将严重影响商品的销售及价格,这种情况往往可以通过提前发货得到有效的解决;后者多为新鲜果蔬或花卉,一旦运输时间过长,可能导致货损,这种情况则只能寄希望于尽可能的缩短运输时间。

  我国海商法第五十条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然而,在国际海上运输实践中,由于船公司公布的船期表不具有合同效力,承运人往往也不会在提单中明确约定交付货物的日期,这就导致无论何时交付货物,都不会造成承运人迟延交付。因此,托运人往往会订“直航船”,以尽可能的缩短货物运输的时间。

  一、什么是“直航船”?

  所谓“直航船”,其实是指直航运输,运输过程由一艘船舶运往目的港,中途不转船的一种运输方式。与直航运输相对应的概念是转船运输,是指装货船舶不直接前往目的港,需要在中转港卸下货物后装上另一艘船舶继续运输的运输方式。由于转船运输相比直航运输会增加一次以上的装卸,再加上无法确定中转港的效率,因此运输时间往往难以控制,有时甚至出现货物在中转港滞留数月的情况。

  二、如何确定是否是直航运输?

  实践中,提单上一般不会直接标注运输方式为直航运输或者转船运输。但在船公司签发的订舱确认中往往会标明是否为直航运输,以及目的港、中转港等信息。如果订舱确认中运输方式一栏标注了“direct”,即意为直航运输方式。

  另一种方式是在船公司网站上,查询到船舶本航次预计挂靠的港口信息,如果货物运输的目的港为船舶挂靠的港口,则可以确定为直航运输,否则一定需要转船才能将货物运往目的港。

  三、为什么会出现直航运输变转船运输的情况?

  (一)船公司临时变更运输方式

  船公司可能会根据业务需要,临时调整航线,或者由于爆舱,将部分货主的货物甩货,变更为由另一艘非直航运输船舶运输。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常见,船公司也有权临时变更运输方式或运输船舶,但通常船公司都会及时通知订舱代理,并询问客户是否接受这种变更。如果客户不接受这种变更,客户可以选择取消订舱,重新预定其他直航船舶。

  (二)货代公司谎称预定了直航运输

  另一种情况是货代公司在没有订到“直航船”的情况下,为了揽取货源,谎称预定的是“直航船”,在运输过程中再谎称航程延误或者船公司临时通知变更航行等。

  (三)货代公司工作人员误以为预定了直航运输

  当然也可能是由于货代工作人员业务不熟导致误以为订到了直航船的情况。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订舱确认上的“direct”仅代表该船在订舱确认上标明的装货港至订舱确认上标明的目的港之间为直航运输,并不代表对目标货物一定是直航运输。作者在实际案件当中遇到,虽然订舱确认上标明了“direct”,但订舱确认上标明的目的港并不是货物要去的最终目的港,而是中转港,这意味着这艘船将会直航前往中转港,并在中转港转船前往货物要去的最终目的港。如果货代公司的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练,很容易在这里误认为预定的船舶为“直航船”。

  显然如果货代公司的工作人员产生了误判,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很难发现这个错误。

  四、直航变转船,应该向谁索赔?

  国际海运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往往存在多个货代转委托的情况。其间还可能存在逐级签发提单,以何人的名义托运等复杂情况,但基本的关系可以用下图表示。

  如果承运人变更运输方式或者运输船舶没有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致使托运人在不知情的情况将货物交付运输,承运人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二)货代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1、如果承运人变更运输方式或者运输船舶及时通知了货代公司,但由于货代公司的疏忽并没有把相关的情况及时的通知托运人,致使托运人在不知情的情况将货物交付运输,货代公司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由于货代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谎称订到了“直航船”,致使托运人在不知情的情况将货物交付运输,货代公司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由于货代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过失错把中转运输当成了直航运输,致使托运人在不知情的情况将货物交付运输,货代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托运人的建议

  此类纠纷的责任比较好判断,但托运人如果想避免损失的发生,或者当损失实际发生后顺利索赔,需要从全流程的视角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相关建议如下:

  (一)选择业务熟练、信誉良好的货代公司

  成本是每一个进出口企业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但我们在选择货代合作伙伴时却不能仅仅考虑报价的高低。业务熟练、信誉良好的货代企业会帮助我规避很多风险。进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相关软件查询相关货代企业的诉讼情况及注册资本等信息,对货代企业进行筛选和比较,确保在发生纠纷后货代企业有足够的能力承担责任。

  (二)与货代企业签订代理合同

  由于订舱机会稍纵即逝,大量的进出口企业选择通过电话或者微信向货代企业工作人员询价并进行委托,而没有签订委托合同的习惯,这给出现纠纷后进行索赔埋下了巨大的隐患。有的货代人员以多家货代企业的名义揽货,经常变更收款方式和收款账户,甚至使用私人账户或现金方式收款。有的时候,直到产生纠纷我们都不知道或者无法证明与我们联系的工作人员属于哪个货代公司。这将给我们的索赔及诉讼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建议进出口企业与货代公司在确认订舱后及时签订委托合同,相应的费用也应支付到指定的货代公司账户。

  (三)保留好证据

  1、工作电话做好录音。

  2、微信确认好对方身份。

  在沟通伊始,就让对方发送身份证照片,使微信与对方身份进行关联,并及时与货代公司确认其身份。

  3、保留微信聊天记录原始手机,必要时进行公证。

  4、重要沟通尽量使用公司邮箱进行书面沟通。

  (四)聘请专业律师

  1、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诊断,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聘请专业律师对公司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类似问题的关键风险点,避免类似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