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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玉、刘笑寒:“假国企,真伤害”——假冒国企所带来的危机与应对

2022-10-21

  2021年10月及2022年9月,国资委相继发布了第一、二批《假冒中央企业名单》。2022年4月至7月,国务院国资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多部门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集中开展了打击假冒国企专项行动。近期所发布的第二批假冒中央企业名单就是本次专项行动取得的重大成果。假冒国企事件不免让人产生疑惑,为何在国家监管的情况下还会有大量假冒国企的出现,假冒国企造成了哪些损害后果,如何才能准确辨别假冒国企?

一、假冒国企之现状

  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国资委或其他政府部门出资的独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广义的国有企业还包括参股企业。目前,国家重点打击的假冒国企行为主要包含以下四种情况:

  (一)通过伪造公司注册申请书、股权交易协议、企业公章、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名及身份证件等材料将国有企业注册为股东的组织或个人;

  (二)为注册假冒国企提供中介等服务或便利,牟取不当经济利益的组织或个人;

  (三)与国有企业没有股权关系,但对外虚假宣传为国有企业,误导社会公众的行为;

  (四)其他与假冒国企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四种假冒国企的行为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深层逻辑都是混淆视听,误导公众产生假冒国企与央企、国企之间存在股权联系之错误印象,从而借用民众对央企、国企的信任,规避债务、转嫁风险、牟取不法利益,甚至为开展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便利。

  此次公布的《假冒中央企业名单(第二批)》共计涉及175家假冒中央企业,如此数量巨大的假冒国企的出现,足见目前国内市场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而在此情况下,普通民众难以分辨国企真伪,央企本身也是需要耗费大量精力进行排查才能发现他们的存在。

二、假冒国企出现之缘起

  (一)形式审查制度原因

  假冒国企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肆意泛滥,从制度方面分析,系因我国登记机关对于公司设立登记采取的审查仅进行形式审查,这就为假冒国企通过伪造文书的方式,将国有企业注册为股东创造了操作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材料是否具备形式要件进行的审查,即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等,而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

  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新公司进行注册登记,如若要求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则势必会加重申请人对于自身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要求,亦会增大登记机关的审查工作量、降低审查效率。因此,为了平衡效率与各方权利保护之需求,相关规定仅要求登记机关在公司注册登记时进行形式审查,正是因为相关部门仅进行形式审查,因此,假冒国企通过伪造签章、文书的等途径将国企登记为股东的情形,无法在登记这一步加以有效的遏制,仅能在登记完成后通过后续的申请撤销登记,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等途径加以救济。

  (二)违法成本较低,违法犯罪行为极难被发现

  其一,隐蔽性强,监管缺失。由于国企内部本身并无相关常态化监督审查机制,国家层面的监管也处于相对缺失的状态,在公司工商登记形式审查的“助力”下,使得假冒国企的违法犯罪行径极难被发现,被发现的时候往往都已经造成了巨大的公私财产损失。

  其二,救济难。由于现有的民事、行政救济途径都是以公司工商登记作为救济的基础证据与排查源头,而仅通过工商登记难以查到假冒国企的实际经营者、真实股东身份,这就给目前的救济途径带来不小的困难。而从刑事救济来看,这一途径也因为目前司法环境中的种种难题而困难重重,最终导致被冒名企业及相关财产损失人的维权行为频频流产,无法追究到具体责任人,从而对已产生的损失进行弥补。

三、假冒国企的危害

  由于登记机关对于假冒国企提交的伪造文书无法亦不会鉴定真伪,因此,绝大部分假冒国企均是在正式注册、登记之后才被冒名的国企所发现并追责。然而,此时假冒国企在登记机关处的登记已经显示了其与被冒名国企之间存在股权关联,而对于一般公众而言,工商登记意味着政府对于其记载的关于股权相关事项进行背书,因此,假冒国企的国企背景在经过登记机关“验证”后,一般公众对于便不会再产生怀疑。

  刑事方面,基于这样的背书,假冒国企通常会实施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票据诈骗、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等犯罪行为,给公私财产带来巨大损失。例如,2021年12月1日,上海一中法院对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孟晨、岑鹏、庄涛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该集打着“央企”和“国企”的旗号,通过所谓的“国资背景”增加投资人对其资金能力及合法性的信任,累计非法集资78.81亿余元,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在民事方面,假冒国企会凭借其虚构的国企背景取得第三人信任进而争取项目,并以国企统一格式文本为由要求签订对第三人严重不公的协议,甚至以无法兑现的商票作为结算方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例如,目前已经有众多看似为国企子公司开具的商票,均已被证实为假冒国企开具或该商票已经确认无法兑付,导致众多已经背书转让的后手损失惨重。

四、风险规避与防范

  国企由于政府为其“背书”,在信用层面一向相比民企天然具有更多优势。对于第三方而言,因假冒国企在登记机关处登记情况显示其与央企、国企之间存在股权联系,基于对行政机关登记公示的信任,第三方难以直接了解假冒国企的实际情况,因此,第三方亦会对假冒国企产生更多的信任。然而,由于假冒国企可能不具备经营能力,其最终可能走上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不法道路。因此,对于第三方而言,仍应对存在合作可能的国企进行调查与甄别,揪出“李鬼”,从而避免因与假冒国企合作而卷入刑事案件之中。

  (一)通过官网等官方途径查询获取企业真实信息

  虽然假冒国企已经通过伪造文书的方式在登记机关处伪造了自己的国企背景,但对于国资委及各大国企处,该伪造国企仍然是无人知晓的存在,因此,国资委及各大国企官网公示的名录中亦不会有该企业的身影。

  故而,可通过国资委、各大国企公示的名单、新闻或其他咨询查询是否有该假冒国企的名字,如果某“国企”在一众官网之上毫无痕迹,则对于该公司是否为真实的国企子公司,需要细加斟酌。

  (二)综合信息判断

  (1)通过注册地址进行判断

  若某“国企”的注册地址仅系写字楼的某一房间,或该地址之上存在很多其他公司,甚至该地址位于荒郊野岭,并无足够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则对于这样的公司,我们需要多加防范。

  (2)通过法定代表人进行判断

  若某“国企”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担任了众多其他与其股东国企毫无关系、或与股东国企业务毫无关联的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则该公司是否属于正牌国企,亦应存疑。

  (3)通过注册资本缴纳方式判断

  一般而言,国企的注资大部分以实缴方式注册,若某“国企”注册资本巨大且全部为认缴,则该公司是否系纯正的国企,需要谨慎注意。

  (三)对于存疑的“国企”,建议向其国企母公司落实其股东身份

  对于通过上述方面分析可能是假冒国企的,建议与其国企股东取得联系,确认国企股东是否确实已经投资,从而规避法律风险,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