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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 梁燕臣:海事强制令的实务应用分析

2016-08-09

       导语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海事强制令的定义、适用、担保、管辖等进行了规范。海事强制令制度是我国法院在海事海商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创立的独有制度,类似于英国的玛瑞瓦禁令,以强制要求被申请人做出相应的行为作为保全的目标。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海事海商案件中标的巨大的特点,强制令制度因为快速、高效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一、案例简介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申请人中国五矿南方有限责任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称,申请人持有“斯戴乐达”轮船长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根据该提单,被申请人应在卸货港岚山港向申请人交付87000 吨南非阿斯曼块状赤铁矿,现上述货物已经卸载于卸货港岚山港,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付货物,现因情况紧急,被申请人不立即交货将给申请人造成巨额损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申请贵院依法签发海事强制令,强制被申请人立即交付上述货物。

       青岛海事法院就该申请书,出具民事裁定书,认定:请求人持有本来所涉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对该提单项下的货物依法享有提货权,要求被请求人卸载货物理由正当。请求人已提供担保,因情况紧急,为防止损失扩大,本院照准请求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请求人中团五矿南方有限货任公司的海事强制令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将“斯戴乐达”轮承载的NO.1号提单项下的87000 吨南非阿斯曼块状赤铁矿卸于岚山港。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请求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同时,根据上述裁定,青岛海事法院签发了海事强制令。

       在本案中,申请人中国五矿南方有限责任公司证明了其持有涉案货物的正本提单,对涉案货物享有提货权;以涉案船舶的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为被申请人;同时,为海事强制令申请提供了担保,向管辖法院青岛海事法院进行了强制令申请。最终,法院支持了该申请,裁定强制被申请人放货,并签发强制令。申请人通过强制令,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在法律关系清晰的前提下,保障了自己的权利。

       二、海事强制令的申请

       1、海事强制令的管辖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纠纷发生地海事法院提出。同时,海事强制令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或者仲裁前申请海事强制令的,不受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的约束。外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的,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并向法院提供可以执行海事强制令的相关证据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为了便于对实际争议的审查和海事强制令的执行,上述规定确定了海事强制令管辖的独立性,不受当事人之间对纠纷的管辖协议的约束。

       2、海事强制令的适用要求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二)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三)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必须满足上述条件,强制令申请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般而言,申请人申请的强制令内容为:强制放货、强制放船、强制放单。在强制放货的情形中,申请人一般是持有正本提单的货主或收货人,他们凭借手中的提单或其他物权证明,针对船东、货场主等提起申请。强制放船,被强制的对象是应当放船而不放船的人员。比如在船舶租赁合同关系中,在原租赁合同到期或因为其他原因终止后,船舶承租人应当将船舶返还给出租人或船东,但是承租方拒绝返还船舶;再比如,因为各种原因,相关单位或个人,无理霸船,拒绝放行船舶,船东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强制放船。强制放单,指向的被申请人一般是应当提供提单的义务人,通常意义下均指向的是接收了货物的承运人。当承运人拒绝向托运人提供海运提单时,托运人在证明其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放单的强制令。

       3、海事强制令的担保
       根据法律规定,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强制令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由于一般强制令涉案的标的比较大,且强制令本身具有强制性的特殊性,因此,为了确保将来错误强制的后果可以得到弥补,海事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具体的担保标准,个案不一。对于该担保,海事强制令发布后十五日内,被请求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就相关的海事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返还其提供的担保。因此,在实务中,申请人在上述日期届满后,应当积极进行请求担保的返还。

       三、海事强制令的审查与执行

       1、海事强制令的审查
       海事强制令所涉及的一般是紧急的事项,往往是涉及到了远期经济利益的事项,比如,无法取得提单,目的港的收货人就无法提货,托运人就会因此面临客户弃货、己方违约的重大风险。考虑到紧急性,海事法院应该对申请、担保等进行审查,并且在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强制令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2、海事强制令的执行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海事强制令由海事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海事强制令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海事强制令。被请求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四、海事强制令的实践应用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申请人绥芬河市兴利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之间的(2000)沪海法强字第1号案件,明显体现了强制令下的强制放货作用。在该案中,申请人绥芬河市兴利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航荣国际运输有限公司订立了运输合同,运输货物为原木。2000年7月6日,航荣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又与山东华海船务有限公司委托的烟台通利船务有限公司签定了航次合同。实际承运货物的是被申请人山东华海所属的“华龙泉”轮,涉案提单中明确载明了承运人山东华海公司,托运人为绥芬河贸易公司。

        2000年8月10日,申请人以其持有正本提单,且支付了提单项下货物的全部运费,而被申请人山东华海仍留置提单项下744.181立方米进口原木为由,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强制令,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放行进口原木744.181立方米。

       上海海事法院依照上述关于海事强制令的规定作出了(2000)沪海法强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申请人诉前海事强制令的申请,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对提单项下的744.181立方米原木予以放行。海事法院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海事强制令,并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的船代。

       被申请人山东华海不服该民事裁定书并提出复议申请。在复议申请中,山东华海认为其委托“烟台通利船务有限公司”与航荣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复议人在上海港依合同对货物实施留置是正当的,请求法院撤销海事强制令。经审查,法院认为:复议人于2000年7月18日签发的提单是约束复议人与绥芬河贸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唯一依据。复议人留置绥芬河贸易的货物违反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2000年8月21日上海海事法院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山东华海的海事强制令复议申请,维持民事裁定书及海事强制令。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于2000年10月20日向法院申请发还担保。上海海事法院于2000年10月20日裁定:返还申请人绥芬河贸易540立方米原木的实物担保。

       在执行程序中,强制令往往也会发挥作用。2009年9月17日,申请人青岛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强制令申请,申请理由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浩达海运有限公司、浩达船务有限公司等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青岛海事法院作出(2008)青海法执字第1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深圳市浩达海运有限公司、浩达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六个40英尺集装箱冷藏高柜作价为51.3万元价格,抵给本案的申请执行人青岛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所有。据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海事强制令的规定,依法申请青岛海事法院将存放于青岛港务局八号码头宏达场站内的六个40英尺集装箱冷藏高柜放与申请人。青岛海事法院在审核了该申请后,裁定准许并签发强制令。

       作者简介:

       李刚律师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99年7月至今在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先后代理上百起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在多年的律师工作中,以专业扎实的海商知识、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谐融洽的社交关系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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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燕臣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英国南安普顿大学,法学硕士。擅长领域:国际贸易, 海商海事, 民商讼裁。作为法律顾问,正在为多家知名物流、贸易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代理涉及集装箱运输、提单争议纠纷、造船合约纠纷、海上人身伤亡纠纷等多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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