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成焘:通过“错罚”重庆力帆 解析球迷不当行为的后果

2016-07-20

       前段时间中国足协官网发布更正说明,在此前公布的“关于对重庆力帆足球俱乐部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经过核对,处罚决定文本出现文字性错误,现予以更正。

       因球迷在比赛场内作出侮辱性手势、叫喊侮辱性口号的情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足协对力帆俱乐部罚款人民币30000元,但足协处罚决定中称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84条之规定,但此条规定却并不适用于力帆俱乐部的违规违纪,足协因此撤下了这条处罚决定,并发布了更正说明,对于力帆的3万元罚款是依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17条规定执行。

      笔者找到了处罚原文,如下:

       处罚决定依据是《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以下简称纪律准则)第84条,该条确实与足协纪律委员会认定的事实无关。在足协随后的更正说明中,解释因84条不适合重庆力帆俱乐部违纪违规的处罚,从而撤下这条处罚决定,并按照第17条进行罚款3万元的处罚。

       但是《纪律准则》第17条的内容是: 罚款(一)罚款不应低于1000元人民币,不得高于1000000元人民币。(二)罚款的缴纳时间期限和方式。罚款应由违规者于处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至中国足协制定账户,逾期未缴者将加重处罚(包括追加停赛、罚款等)。(三)会员协会或俱乐部承担对其运动员和官员罚款的连带责任,即使被处罚者离开协会或俱乐部的,也不能免除该连带责任。

       很明显第17条是处罚的种类,而非处罚依据。足协纪律委员会在处罚决定中,只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处罚,却没有适用的处罚依据条文。笔者查阅了《纪律准则》,其中第三章 罚则 共有11节32条处罚依据。根据原处罚决定认定重庆力帆球迷“在比赛场地内作出侮辱性手势,叫喊侮辱性口号”,符合《纪律准则》第三 第83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客队俱乐部及所属足协应对客队球迷作出的侮辱行为承担责任,这也是对客队重庆力帆俱乐部处罚的依据。

       另,《纪律准则》第83条第(一)款规定了主队赛区对主队球迷的不当行为承担的责任,赛区的责任主体是当地足协。而第77条规定“对赛区违反安全秩序性规定的,依据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以下简称安全秩序规定)进行处罚;其他赛事参照本准则第12、13、14条的规定给与处罚。”《安全秩序规定》作为《纪律准则》的辅助文件,也明确足协纪律委员会对球迷不当行为可以处罚赛区。

       虽然足协纪律委员会可以直接处罚赛区或俱乐部,但根据《纪律准则》第四条 适用主体中不包括球迷,所以不能直接处罚球迷。但足协纪律委员会可以对球迷存在不当行为的主场赛区,适用第26条 无观众比赛。如果球迷属于客队俱乐部,依然可以适用第26条,限制其俱乐部向其他赛区申请客队球迷席的权利。

       根据国际惯例,国外足协、足总适用无球迷的处罚比较常见。笔者通过转播“欣赏”过国米前主席莫拉蒂带着寥寥几个工作人员,在能容纳几万人的梅阿查体育场看台上看球的“奇景”,这种处罚不仅使俱乐部、赛区引以为戒,更间接作用于球迷,使球迷冷静、自省的效果更佳,意义更大。另,国外法院还有通过司法审判,禁止个别球迷进入赛场的判例,笔者相信中国不久的将来也会出现类似的判例。

       作者简介
       成焘,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领域:公司, 金融和银行,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民商讼裁, 刑事辩护, 行政事务。代理大量刑事辩护案件,其中在许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中作无罪辩护,得到委托人及家属的一直好评。曾长期为各金融机构提供法律事务,特别在代理银行诉讼案件与不良资产项目处置中,积累了丰富经验。除擅长民商事争议解决事务外,精通行政诉讼业务,在莱西月湖商城拆迁等纠纷诉讼中,为委托方提供了优良专业性服务,帮助委托方达到到预期结果。在非诉业务领域为房地产、餐饮、制造业及村(居)、集体性质企业总公司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善长为客户制定投融资和风险防范方案。

       成焘律师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曾因航班延误免费代理48名乘客起诉某航空公司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最终取得调解结案的效果,也代表法律人发出航班延误理性维权的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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