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辛艳:电影联合投资协议的法律风险提示

2016-07-13

        2010年国务院在《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电影产业属于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文化产业。大力繁荣发展电影产业,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于扩大中华文化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国务院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从财税、金融、差别化用地政策等方面给电影产业发展提供大力支持,《通知》中发布的多项优惠政策,充分考虑了电影产业链上从创作生产到最终放映的各个环节,涵盖了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对我国电影产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宏观政策的推动下,中国市场票房呈现逐年井喷的态势,据美国电影协会(MPAA)统计,在2012年中国的电影年度总票房就已经以170亿人民币的规模一举超越了日本,成为仅排在美国好莱坞之后的世界第二大电影市场;在电影票房逐年攀升的背景下,影视公司的发展愈发吸引着众多投资者的目光,许多之前从未或很少参与影视投资的投资人及投资机构都在积极寻求机会电影产品进行投资。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电影市场票房固然一片繁荣景象,但也有权威人士指出,就投资的安全性来讲,国内的影视行业仍然遵循二八定律,可能只有少数电影投资赚钱;此外,电影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行业,从起草剧本大纲开始到成片最后在院线上画,需要经历复杂而漫长的投资拍摄制作过程;即使业外投资人选对了投资影片,而且影片最终也取得了可观的票房,投资人也未必会拿到真金白银的投资回报与收益,原因何在呢?

        目前电影产业中比较常见的制作融资方式为,一家具有拍摄资格的单位——通常也就是制片方——主导电影的拍摄制作过程,为了分散电影投资风险,制片方会引入其他投资人承担部分电影制作投资成本,其他投资人多以货币出资作为合作条件,与制片方分别签署联合投资拍摄(出品)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损失分担、利润分成、署名及版权归属等问题。结合笔者自身的执业经验,在为业外投资人审查此类合同时,需要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风险点。

        一、影片拍摄过程中追加投资额
        通常情况下,一部电影在开拍前所做的制作预算与制作完毕之后实际花费会有出入,如果开拍前制作预算少于后期实际产生的制作成本,需要各投资人追加投资弥补超支,这在行业中并不鲜见,通常投资协议中也会约定,一旦实际成本超出投资预算,要么由制片方引入新的投资人,要么由原投资人各自按比例继续追加投资。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制片方引入新的投资人,增加投资总额,这种方式通常会导致其他投资人在影片中的投资比例减少,影片收益分配比例也会相应稀释。为防范制片方刻意减少原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比例,我们通常会建议在联合摄制协议中约定,即使影片有新投资方加入,原投资方始终享有电影总收益的固定百分比,该收益及比例不因制片方调整或增加新投资人而变更。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制片方要求原先投资方在原投资基础上继续追加投资,以弥补预算不足,此时投资方会面临一个左右为难的局面:如果不继续追加投资,影片剧组拍摄制作因资金紧张面临停摆,之前的投资也有可能打水漂;如果超出预算再追加投资,也有为制片方填补制作成本“无底洞”的风险。为有效控制此种风险的出现,我们通常会建议在协议中约定业外投资人能够接受的追加投资数额上限。即,如出现摄制费用超出总投资预算时,投资方可以根据投资比例予以追加,但是追加的投资限额不能超过一个固定的封顶限额,超出该限额的,投资人可以不再追加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对于影片的资金管理也至关重要。业外投资方通常不会全程跟进参与影片的拍摄制作进程,但这并不意味着业外投资可以高枕无忧的当“甩手掌柜”。谁有权动用影片的投资款?投资款项是如何花出去的?花得是否必要合理?这就需要在投资协议中明确严格的资金管理条款,详细约定由哪家公司设置设立专门帐簿用于记录所有与影片相关的投资、收入和支出资金情况,或者是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各投资方多长时间有权审核一次资金的使用,如审核资金使用与合同不一致如何处理及相关的罚则等。投资人对自己的投资去向明明白白,这样在决定是否追加投资额的时候也会做到心里有数。

        二、投资收益的甄别与细化
        作为投资人,最为关心的就是影片上映后,自己能够从票房收入分得怎样一杯羹? 在想要分得收益之前,投资人在签署投资协议时,就需要明确一点,上映后所得票房收入并不等于制片方和投资方的收益。

        影院放映所取得的票房总收入,需要先扣除5%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3.3%的税费和中影数字的代理费,扣除上述费用之外,剩余的票房收入姑且称之为“净票房收入”。净票房收入首先需要在原先和制作方之间分账,目前比较普遍的分账比例是57%归院线,43%归制片方。但是这剩下的43%票房仍然不是制片方和投资方可以分享的纯利润,还要扣除发行代理费、营销成本等等,剩下的钱才是可供制片和投资方共同分享的发行净收益。

        通常在联合投资摄制协议中会约定投资收益的计算公式,在我们审查的此类协议中,如果制片方在投资收益计算公式中列举一长串语焉不详的成本扣除项目,诸如商务开发费用、宣发成本、发行代理费等等,律师需要提高警惕,仔细甄别,因为这长一串在投资收益分成之前从票房收入中被减掉的项目,大有文章可做。

        以《西游降魔篇》票房分账引发的诉讼案件为例,周星驰控股的崴盈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崴盈投资)因《西游降魔篇》票房分账问题起诉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谊兄弟),索要票房分红8600余万元,该案件二审正在审理中。就在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崴盈投资的起诉请求之后,华谊兄弟发布了一份《关于崴盈投资相关诉讼的说明》。在这份说明中,华谊兄弟披露了其与崴盈投资签署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其中涉及到双方约定的发行净收益计算公式。

        “……具体公式如下:制片方和投资方可供分享的发行净收益=(总票房-电影专项基金-税费-中数发行代理费)×43%+华谊行使该影片商务开发权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发行代理费-华谊的投资额-宣传发行支出-(拷贝及物料费、商务开发代理费、商务开发相关支出、该影片在大陆地区报批的费用、利润支付按相关法律规定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和银行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以《西游降魔篇》为例,根据主协议约定,制片方和投资方可供分配的收益仅为314,829,081.13元。……”

        众所周知,《西游降魔篇》在中国大陆取得最终票房收入约为12.48亿人民币,但是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制作方与投资方可供分配的收益仅为3.14亿人民币。华谊在公式中列举了多项扣除费用,诸如发行代理费、宣传发行支出、商务开发代理费、商务开发相关支出。因为华谊只披露了部分协议条款,双方是否在协议中是否已经就宣传发行支出、商务开发代理费、商务开发相关支出项目做出明确的定义来明确各项费用的内涵外延,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仅就这一条款的约定,对最终可分配的投资收益上,就有重复计算的可能性。比如,如何界定商务开发代理费与商务开发相关支出的界限?宣传发行支出中是否即已经包含拷贝及物料费?在投资协议中,有关投资收益分成条款绝对是投资人需要睁大眼睛仔细审查的。尤其是,成本扣除项目是否为必要?各项收入与扣除项目是否有明确定义?如何定义?各扣除项目定义之间是否有重合?这都直接决定了投资人最终会拿到多少投资收益。业外投资人如果对电影行业的制作发行各个环节没有深入细致的了解,很容易在投资协议的条款细节方面吃亏。

        因篇幅所限,以上只是业外投资人士和机构涉足电影行业可能会遭遇的具有代表性的两个问题。电影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业外投资人需审慎签署投资协议,才能将初入电影行业的试错成本降至最低。

        作者简介:
        辛艳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擅长领域:公司法,投融资与并购,外商投资与退出,影视作品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等。辛艳律师先后担任常年和项目法律顾问的客户包括: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浦项钢铁有限公司、山东联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温商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温商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市温州商会、万国纸业太阳白卡纸有限公司、青岛毕勤电子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
        辛艳律师对公司股权并购、外商投资与退出、影视制作发行项目、离岸公司法律服务等防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熟知离岸公司相关法律事务,在离岸公司设立、股权融资及日常维护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辛艳律师从业以来,一直谨守刻苦钻研,诚实守信,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始终把维护当事人利益作为首要任务,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最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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