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孙晓东 孙悦: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2022-05-24

  编者按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晓东、孙悦代理的刘某诉王某民间借贷一案,已经一审法院审理结案。本案中,被告王某担任A理财公司业务经理,表示该借款本质上属于委托投资理财,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代理律师代理原告刘某,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深入分析案情,积极收集证据,说服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将本案法律关系定义为民间借贷关系,判决被告王某一次性全额返还借款本息。本文总结了案件焦点及代理过程,并提炼出若干启示供参考。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被告王某从原告刘某处借款五十万元,并出具借条,明确约定了期限、本金、利息数额、归还方式等。2020年初,王某在借条下补充部分内容,大意为,由王某代理投资A理财公司产品,刘某因投资A理财公司良性退出,本金分三十个月兑付,并由双方签字捺印。

  目前A理财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被刑事立案,王某也被公安机关传唤。

  本案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关系?如果是委托理财关系责任应当由A理财公司承担,在A理财公司陷入兑付危机,并因非法集资被刑事立案的情况下,刘某的损失很难得到挽回;如果是民间借贷则王某个人应当向刘某承担还款责任。

  代理思路

  1、王某与刘某签署的是借款合同而非理财合同,刘某并没有直接投资A理财公司。

  2、刘某收到的收益都是通过王某的个人账户支付,而不是A理财公司。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关系。现评析如下:

  1、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未签订过书面委托理财合同,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交付案涉款项时双方对委托理财有过口头约定。

  2、被告并未以原告的名义投资理财产品,而是将收到的借款直接存入其妻账户,被告提交的所谓替原告购买的理财产品合同,是其妻与A理财公司签订,被告已经返还给原告的款项也全部是自被告的账户中支出。

  3、借条后的补充协议中虽然有“由王某代理投资A理财公司推荐产品”“刘某因投资A理财公司良性退出”等内容,但该协议形成于2020年,不足以证明2018年原、被告双方交易时的真实意思,且此时款项已经由被告实际控制,原告处于相对弱势。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与上述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综合判断,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律师视角

  本案涉及到当下投资者比较关注的投资理财,普通投资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难以区分委托理财和民间借贷的关系,若不能审慎把握,或因涉刑被搁置,或定性为委托合同关系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一、法院认定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涉嫌非法集资时,通常有以下认定标准

  (一)委托理财合同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理财目标、流程、分成、风险等权利义务;

  (二)符合传销的特征;

  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2号)规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有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嫌疑。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二、名为委托投资理财实为借贷的情形

  在名为委托投资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下通常有明确的借条或者还本付息的约定,或者保底条款的约定,法院通常按照借贷关系要求还本付息。如律师代理的刘某诉王某民间借贷一案就是该种情况。

  三、委托投资理财关系的认定及司法实践探讨

  认定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时,对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理财合同、委托投资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有两种裁判观点:

  观点一: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该观点案例占大多数,法院认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履行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本金以及理财承诺的利息。

  观点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规定,认定无效,应返还本金,利息损失根据过错程度分担。主要有以下裁判理由:

  1、被告缺乏相关理财资质,双方之间的理财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

  2、双方约定的业务超出被委托人(投资公司)工商登记范围,涉案业务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合同无效。

  当然,纯粹的委托理财关系非因受托人过错导致的理财损失或者委托受托人将财产交由第三方投资本身也无过错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此种情形下可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如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如果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过错的,可按照民法典及委托代理合同等相关规定追究受托人责任。

  因此,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明确区分委托理财和民间借贷的区别和不同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记录信息仔细分析研究,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诉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