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王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引发的思考

20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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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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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5日凌晨6时许,在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租房居住的何青志夫妇到农贸市场卖猪肉,其女何源与两名同学乘坐同一辆三轮车,结伴去学校上学。当三轮车行驶到郭家沱长城公司上坡路段时,迎面驶来的一辆满载货物的卡车由于避让不及,发生侧翻,压住三轮车,致车上三学生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在当地政府、交警等的参与下,2005年12月17日,各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两位城镇户口女孩的家人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14岁的何源虽然从出生时起就随父母在属于重庆主城区的郭家沱街道生活,但因为是农村户口,何青志夫妇只得到死亡赔偿金和补偿金共计9万余元。此事件在当时也激起了社会多个群体对于“同命不同价”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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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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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填补了我国侵权赔偿法律依据的空白,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当时城乡人口的收入来源、生活标准等差距较大,2004年,最高法推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除了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等赔偿金的确定标准长期以来也是遵照2004年最高法推出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是特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身权的伤害。民法上可分为一般伤害、致残、致死伤害以及精神上的伤害。一般伤害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的伤害;致残指使人肢体或器官全部或部分丧失功能的伤害,如断肢、失明、脑震荡后遗症等。致死是指侵权人造成受害人生命终止。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受害人身份和居住情况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即城镇人口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农业户籍人口按照农业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城镇标准赔偿与农村标准赔偿存在巨大的差距。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表示,2004年的司法解释是考虑到受害人和侵害人双方利益,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实际。

 

但同是一条命,同是人身健康遭受损害,为什么城镇和农村的赔偿金相差如此之大?这种差距合理与否,一直以来都是普通老百姓和法律专家共同思考的问题。随着上述案例产生的次数越来越多,答案也呼之欲出。

 

2019年5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十七)指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兜底工作,织密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全面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高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做好困难农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和服务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势在必行。

 

终于,2020年3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 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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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什么要“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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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把新的赔偿制度和统一的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简称为“同命同价”,这不够严谨,但是体现出的是人们对新标准的强烈认同感。为什么新的赔偿制度和统一的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如此受欢迎?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原先的赔偿制度和赔偿标准不能适应山东省乃至中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当前,中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阶段,城镇和农村的薪资水平和消费水平等的差距越来越小,区分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做法已经逐渐被淘汰,当下很多地区新办理的居民户口簿中都不再区分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旧的赔偿制度和赔偿标准仍然把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作为赔偿标准的划分准则,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

 

2、原先的赔偿制度和赔偿标准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全国上下形成了学法守法的良好风气,人民的法制观念越来越强,法律知识越来越丰富,对法律的精神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旧的赔偿制度和赔偿标准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吃住都在城镇,仅仅因为是农村户口,在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时,得到的赔偿就比城镇户口的同事少近二分之一,他们会怎么想?毫无疑问,旧的赔偿制度和赔偿标准没有贯彻法律的公平精神,更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3、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中国有9亿农民,农民作为中国劳动力的绝对中坚力量,其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近几年,进城农民工数量在下降,因为他们进城务工除了要遭受“城里人”异样的眼光,就连法律也歧视他们,同样是工伤,得到的赔偿都要比城里人少近二分之一,而他们从事的基本上都是建筑工程一类的高危行业,受伤后会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甚至一个家庭会就此破灭,在审视风险与收益之后,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拒绝进城务工。

 

综上可知,确立新的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顺应了时代潮流,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必然能促使《侵权责任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调动农村居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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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题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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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新旧制度交替时期,有一些问题与争议值得我们关注。

 

1、计划单列市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虽然《意见》里面明确规定:对于山东法院管辖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适用该意见。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但是计划单列市(如青岛)的赔偿标准还是无法断言,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对于青岛市而言,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到底是按照山东省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来算还是按照青岛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来算?以2019年为例,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29元,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484元,按照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办法,两者的差额将是一大笔钱。

 

笔者认为,既然《意见》里面明确规定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那计划单列市完全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而以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赔偿标准,既合理又合法。

 

2、在计划单列市务工的山东省其他市县农民工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在计划单列市遭受人身损害的当事人,在计划单列市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会优先默认适用计划单列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赔偿标准。所以,如果是在青岛务工的山东省其他市县农民工,只要是在青岛因工受伤,即可在青岛市相关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青岛市的人民法院自然会优先适用青岛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赔偿标准。

 

3、在办案件如何适用新《意见》?

 

《意见》里面明确规定: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该意见;该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该意见。

 

笔者认为,这需要分类讨论。第一类:一审未审结案件,律师或原告需要尽快联系法院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赔偿金额。第二类: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但是笔者认为《意见》发布导致赔偿金额发生变化并不属于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出于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判。第三类: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案件,一方面,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上诉人是被告,则说明原告已经接受了一审的判决,此时原告已经不能变更诉讼请求了,另一方面,反诉又是被告人的权利,法律未规定被上诉人是否有反诉的权利,第三方面,如果此时原告撤诉,就不可以再次起诉了,综上,此时的原告是没有办法改变一审判决的,其只能按照原先的农村户口赔偿标准获得赔偿金,但是律师不妨在庭审中或者书面材料中提出此事,毕竟《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该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该意见,虽然是被告提起的上诉,但是案件也是处在二审程序进行中,如果提出,法官不能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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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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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律师,看到我国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内心甚喜。但《意见》只是为我们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还是要注意自身安全,提高法律意识,做好防范措施。我们不去招惹问题,但是也不惧怕问题,万一不幸发生,可以及时委托律师,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新的赔偿制度和统一的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才会有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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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纠纷解决,曾参与多起刑事案件、人身侵权纠纷等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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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人:牟菲  争议解决业务中心副总监、复杂商事争议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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