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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瑞 田明: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之法律问题解答——刑事法律篇(二)

2022-03-25
       2022年新年刚过,新冠肺炎疫情又一次让我们不得不居家生活、网上办公。专业律师就涉及疫情的多方面法律问题加以梳理,现通过微信公众号予以发布,以期在特殊时期对社会公众有所帮助。

问题9:利用疫情,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问题10: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暴力伤医、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或采用暴力、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2款之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问题11: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疫情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问题12: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的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如近期有人将带有病原体的口罩或其它物品随意放置于公共区域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问题13:在防治疫情期间,拒绝执行国家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或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逃避正常检查;或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如何处理?

       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村(社区)、娱乐场所仍然开展聚集活动,引起肺炎疫情的传播,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问题14: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护用品、药品或者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的,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4款之规定: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问题15:疫情防控期间,破坏公路、桥梁灯塔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如何处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问题16:在防治疫情期间,对违法犯罪的量刑是否有变化?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