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行方面
1.因疫情导致买卖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或履行成本增加,但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影响合同目的,双方均不能单方要求解除合同。
因疫情导致出卖人不能按期完成订单或交付货物,继续履行合同对买受人来说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预付款或定金。
2.因疫情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一方可以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3.因疫情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货,或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付款的,受不利影响一方可要求变更履行期限。
4.出卖防疫物资,签订合同后出卖人又将防疫物资高价转卖他人的,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买受人可主张出卖人赔偿损失,损失额可按出卖人高价转卖所得利润数额计算。
5.因政府调用或临时征用防疫物资,致出卖人不能履行已签订的提供防疫物资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6.因疫情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或买受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购房款,受不利影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履行期限,但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以及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7.租赁经营用房,因疫情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未能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房租的,出租人不能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以及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8.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因疫情导致活动取消,承租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全额返还预付款或定金。
9.租赁国企房屋、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因疫情经营困难,可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
10.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因疫情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适当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
11.疫情导致工程承包方未能按约定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不可以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承包方可以请求延长工期。
12.疫情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可请求调整价款。
13.线下培训合同,因疫情不能进行线下培训,当事人可要求变更为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能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不能要求请求解除合同。
二、劳动用工方面
1.员工被隔离期间,单位应当向其支付工作报酬。新冠肺炎被国家卫健委纳入乙类传染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之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2.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劳动者支付基本生活费。
3.企业可以与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员工协商一致,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关于带薪年体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5.员工在隔离期间、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单位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劳动者被解除隔离、政府紧急措施解除之后。
6.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降低用工成本,但不可随意裁员。协商一致应采用书面形式。
重点提示
《民法典》第180条规定,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情况下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方面。因疫情防控对企业来说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点,实践中倾向于认定为不可坑力。但主张不可抗力一方需提供相应证据,并有义务将不抗力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因此,如果你是受疫情防控影响不利一方,应当收集好因疫情防控政府下发的禁止营业、限制营业的文件,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保留好通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