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王洁茹:他人侵犯公司权益之股东救济制度

2022-04-12

  A公司的B股东能否以A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相对人C为被告起诉损害A公司利益,同时要求A公司的董事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股东主张起诉的依据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制度,概括来讲,是指公司的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未及时提起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条同时规定了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研究的是公司法规制的他人侵犯公司权益时的股东救济制度。

一、“他人”的限定

  是否所有与公司有纠纷的主体都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救济制度中的被告呢,除了公司董监高以外的主体都能划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他人”?例如合同相对人、其他对公司有影响的主体等。

  笔者认为“他人”不应做扩大解释,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制度,又称股东代表诉讼,对应的民事诉讼案由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我国公司法引入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他人”一般指控制和经营公司的人,而不能任意扩大解释为任何他人。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述规定将“清算组成员”视为“他人”。且这类公司内部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东代表诉讼得以存在的最根本理由,在于不当行为人控制了公司,造成公司难以寻求救济,所以才在法律上赋予股东以派生的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而当第三人并非公司的控制人时,公司完全具有意思自治的能力,基于商业判断之考量理性地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且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纠纷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案由,按照法定或合同约定的管辖处理纠纷,与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尽相同。

  “他人”不应任意扩大解释为与公司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否则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将成为口袋条款,且有突破部门法边界之嫌。因此,对法条中所称的“他人”不能简单地作解释学的回答,必须回归股东代表诉讼的本质和立法目的。建议立法机关、司法部门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予以修正和明确。

  因此,文首B股东的起诉不应得到支持。

二、股东救济的前置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在直接起诉前应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公司监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应先行向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出起诉的书面请求。然而,该法条对“他人”损害公司利益的前置程序中的请求主体未作明确规定,仅表述为“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实践中,相关股东往往向监事会提出相应起诉请求,是否正确呢?

  笔者认为,泛泛向监事会提出起诉请求是不正确的,虽然《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并未明确“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时股东请求起诉的前置机关,但是在其他规定中已经明确。《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7条第2款规定“股东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起诉的,应事先向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请求,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除外。”因此,在他人侵犯公司权益时,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请求机关应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相关股东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的,不应视为其履行了股东救济制度的前置程序,其无权进行代表诉讼。

  概括来讲,在股东救济制度下,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并造成损失时,符合法定要求的股东提请起诉的前置机关是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针对监事和控制、经营公司的“他人”对公司的侵权,相关股东应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请起诉,履行前置程序被拒绝后,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