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张晶 李莹莹:疫情防控背景下,如何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或情势变更规则?

2022-03-22
       前言:2020年初武汉疫情爆发,国内强有力的防控措施使疫情迅速被控制,之后仅呈现局部零星散发状态,国内经济稳定发展;然而最近,疫情再次反弹,局部地区疫情恶化,疫情防控措施进一步加强。在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背景下,如何区分、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或情势变更规则,是合同当事人双方高度重视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疫情 疫情防控措施 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 免责 变更 解除

       褚文颖、孟玥莹律师发表的文章《后疫情时代合同逾期,能否以受疫情影响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以“新冠疫情  不可抗力  免责  涉外”为关键词,阐述了“在后疫情时代签订的合同因受疫情影响发生逾期不属于因不可抗力免责的事由”的观点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在全球新冠疫情肆虐并经历多波疫情侵袭的大背景下,涉外合同的履行已经不具备不可抗力关于不可预见性和履行期间性的特点,该文一语中的!

       最近,国内疫情再次反弹,全国许多地区发生聚集性疫情,尤其是吉林、山东等地,出现了传播链的不同源,导致疫情出现恶化和不稳定,致使局部的疫情防控措施进一步加强,封控、管控、防范等防控措施进一步实施。

       疫情地域性、突发性、不稳定性的特点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加强,再一次为地域性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国内地域性合同履行过程中遇上述疫情时,如何适用我国《民法典》不可抗力规则或情势变更规则亦成为大家的热门话题,本文将对此作出法律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法律依据及法律分析
一、不可抗力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总则-民事责任部分)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部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第五百九十条(合同编-违约责任部分)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情势变更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编-合同的履行部分)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不可抗力规则与情势变更规则既有重合点,也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

重合点
       对于构成履行合同障碍的事由,情势变更在有些方面和不可抗力是一致的,如,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和发生时无法防止,而且双方均无过错等。但不可抗力包含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层含义,而情势变更只是因不能预见的事由引起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即可以引发情势变更规则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及其他事由。

侧重点 1.后果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侧重于调整合同履行时的责任减免问题;

       ●情势变更导致履行艰难,侧重于调整合同可以履行但代价太大或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的合同变更或解除问题。

2.适用效力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具有二次效力:第一次效力是维持原合同关系,只变更某些内容(比如增减履行标的的数量,变更履行期限,变更标的物,拒绝先为履行),以排除情势变更导致的不公平结果;第二次效力是指当第一次的效力尚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的结果时,则采取解除原合同关系的方法以恢复公平。

3.救济途径(权利性质)

       ●不可抗力情形下,当事人享有的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只要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履行了附随义务,即可发生法律上的后果;

       ●情势变更情形下,当事人首先应在合理期限内协商,协商不成,须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4.免责程度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法定免责,一方当事人当然免于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情势变更情形下,即使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未有法律规定,并不当然免除该当事人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而《民法典》五百三十三条的“情势变更”规则较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规则亦有较大变化:

       ●《民法典》五百三十三条摒弃了原《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错误认识,认为“不可抗力”可以引发“情势变更”;

       ●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
 

司法实践

 

一、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案例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原告宣某某、王某与被告某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在2020年2月21日举办的婚礼提供婚庆服务。2020年1月起,受新冠疫情影响,婚宴服务无法举办。原告要求解除婚庆服务合同并退还相关款项,形成本诉。

       法院观点:根据相关规定,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预定的喜宴和提供婚庆服务的时间为2020年2月21日,该时间正处于疫情防控时期,双方订立的婚庆服务合同确因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同时合同约定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免除相应责任,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确认双方婚庆服务合同解除,并返还婚庆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但合同解除时间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至被告之日为准,即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因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公平原则,不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2020)浙0602民初2824号」

二、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案例

       基本案情:2016年3月,张某与某商务酒店签订《房屋委托租赁经营合同》,约定张某将某地房屋租赁给某商务酒店适用,并约定的租赁期限及租金支付方式等。某商务酒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每一个支付周期内的租金均未足额支付,后张某起诉要求商务酒店支付租金及逾期支付租金利息。

       法院观点:关于涉疫情期间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的减免问题:被告某商务酒店经营受到疫情影响并不直接构成交付租金义务不能抗拒、不能克服的事由,不宜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影响符合情势变更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本案实际以及商业风险,酌定免除被告疫情停业期间的租金及相应的逾期付租利息。「(2020)鲁0303民初1683号」
 

律师建议

 

       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下,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还是情势变更规则,需要综合考量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影响程度,也要考量政府关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程度,还要考量案件性质、合同性质、合同种类、合同履行期等诸多因素,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下,无论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还是情势变更规则,均应当对当地政府管控措施及各类文件通知予以充分关注并加以保存,以及时保全相应的证据材料;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还需履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及时通知义务及合理期限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