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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昌禄:“停课不停学”潮流下的知识产权之殇 ——民办教育产业适法三部曲之“产品篇”

2020-02-20

2020年初,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各大学校纷纷推迟了开学时间,在按下线下教学暂停键的同时,也按下了线上教学的开启键,于是“停课不停学”的口号应运而生,“空中课堂”陆续开启,一场“互联网+教育”的潮流以排山倒海之势袭来。

 

在这一浪潮中,执牛耳者当属民办教育机构。因为自2016年被定义为“知识付费元年”以来,【得到】、【值乎】、【分答】等不同模式的知识付费类产品开始在市场上崭露头角。2019年第1季度,国内互联网教育市场整体交易规模达到1037.4亿元,活跃用户人数达到3.7亿人。民办教育产业极力打造的“盈利产品”——“知识付费”一直在等待一个机会质变,没想到这个假期竟促成了互联网教育的蝶变。

 

目前各大视频、门户网站,公立、民办学校,知识付费网络公司纷纷推出“免费课程”,以此来抢占市场,吸收流量。但是互联网教育表面光鲜的背后实际上一直存在一个核心“痛点”,即互联网教育“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本文试从这一角度出发,探究有关民办教育产业“产品权利保护的那些事儿”。

 

 
 
 

一、“停课不停学”的“危”与“机”

 

1.国家层面的政策部署

 

2020年1月27日,教育部发布《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通知》,明确延期开学。同时也提出要求:延期开学期间,各地要利用网络平台,做到“停课不停学”。

 

教育部一马当先于2月17日开放“国家网络云课堂”,将优质的网络教学资源提供给各地学校,并协调各地名校的校本资源免费向全社会开放。各省教育厅及时跟进,纷纷制定出台《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全学段网上教学的指导意见》,主要举措有四:一是提供多元化线上学习平台。通过“数字学校”、“基础教育资源公共平台”、“名师空中课堂”、“共享课堂”等给学生提供线上学习途径;二是补充精品化线上学习资源,除原有平台资源外,集中录制一批由当地名师主讲的优质基础教育课程;三是满足多样化学习场景。适配电视、电脑、手机等多种终端,多种环境;四是提供点播、辅导、答疑、讨论等个性化教育教学服务。

 

在以上政策的指导下,各大学校老师纷纷在家“录课”,“网络课程”成为互联网教学中的主要产品。有了产品,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消费水平”又如何呢?

 

2.我国目前教育信息化现状

 

自2010年起我国推进教育信息化已近十年时间,教育信息化经费投入累计已达2万多亿。2018年,我国迈入教育信息化2.0阶段,到2022年,要实现“三全两高一大”的发展目标,即教学应用要覆盖全体学校、全体师生。这次疫情导致的停课不停学,无疑是对学校信息化教学应用的“提前检阅”。主动应战,还是被动接受,各学校真实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和成果将真实呈现。

 

与基础教育的中小学校相比,停课不停学同样也是检验高校对在线教育应用成果的一次机会。长期以来,高校对在线教育的态度冷热不均,双一流高校重视度较高,一般地方大学热度却普遍不够。从这几天各类高校对“一校一策”停课不停学的反应来看,对“停课不停学”反应积极并有应对策略的基本是双一流大学,他们有整套应对办法,有完整的在线教育操作规程。但很多普通高校由于没有在线教育经验和资源的积累,缺乏应对措施和方法,只能临时拼凑,匆忙上阵,在线教育的实施效果可想而知。

 

那么在此次潮流下,我们的民办教育企业表现如何呢?

 

3.民办教育企业的应对

 

本次疫情推进了国内线上教学应用的普及。从各地各校公布的“停课不停学”线上教学方案中,我们看到众多互联网教育企业的身影。

 

据中关村互联网教育创新中心统计,自教育部发布通知,短短一周时间,参与“战疫情,教育企业在行动”公益活动的企业就达百余家。“钉钉课堂”、“腾讯课堂”、“好未来”、“华为云”、“伟东云”、”科大讯飞”、“希沃”、“保利威”、“中庆”、“网易有道”、“四中网校”、“学乐云”、“雨课堂” 、“NOBOOK虚拟实验”、“高考圈”、“博雅云课堂”、“云舒写”、“101智慧课堂”等一百多家企业先后加入到驰援各级各类学校的公益行动中来,为学校开展线上教学提供直播、点播技术服务、教学教研平台、各类课程资源和学科教学测评工具等等。

 

面对教育部门、学校全面开展线上教学的迫切需求,很多企业从1月27日就开始进入战备状态,做决策、定方案、配资源,与教育系统一起“战疫情”。企业的动力主要是源于支持公益的初心,共克时艰的决心,但同时不可否认,与学校合作共战疫情也给企业提供了一个拓展市场的契机。目前,民办教育企业已经形成了以直播、录播、教学平台、内容资源、技术工具有机组合,形成整体线上教学解决方案的“知识产品”。产品有了,民办教育产业网络知识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成了重中之重。

 

 
 
 

二、网络课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 网易云课堂、喜马拉雅、十点读书、蜻蜓FM、得到、千聊、插座学院、荔枝微课.....全网30+平台付费课程,几十万元的上万精品课,3000G大容量,联系****现特价30全部打包出 ”知识付费与网络版权类似以上的这种信息并不少见,无论你是在知乎的评论回答、还是贴吧社区中,都会有知识付费课程资源贩卖的情况发生,这也是知识付费行业发展中所带来的最大痛点。笔者通过本文为该病症“把脉”。

 

1.网络课程的权利性质

 

网络课程作为一种互联网新产物,在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的保护类型,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目前主流的网络课程模式为教师录制,学生收看。这种网络课程中授课教师可能被认为具有作者身份或表演者身份进而享有著作权或邻接权。而制片人或录制者的权利取决于课程画面的著作权属性,应根据个案独创性来判断属于电影作品还是录像制品。而对于可能受到侵害的第三方权益,应根据对外传播模式,在教师、制片人与平台之间合理分配责任。

 

但对内容创作者自身而言,更重要的是要有明确的知识内容归属权,如果不及时明确知识内容的归属权,不仅会损害自身的利益,对创作积极性也会有一定打击,对整个知识付费新业态的良性发展产生较大的阻碍。因此,对于网络课程的研发者而言,首先应当区分不同情形明确网络课程知识产权的所有人。

 

2.委托创作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

 

网络课程的投资者与制作者之间,因经费资助以及是否参与创作,可能产生两种关系:委托创作关系和合作创作关系,由此产生的成果就可能是委托作品或合作作品两种类型。委托作品是受托人按委托人意志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著作权人。”该法提出了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两种情形:约定归属和法定归属。

 

约定归属,即著作权归属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虽然受托人是作品的作者,但委托人依照双方约定可以依约受让取得著作权,特别是财产权。约定归属与合同法关于委托开发合同的规定紧密相关,合同法第331至334条规定了技术开发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法律责任,如“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法定归属是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条件下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情形。在这里,著作权法的规定对委托人来说略失公正。依照《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虽然委托人投入了网络课程创作资金,但若约定不清则受托人将依法取得著作权,以后委托人若意欲使用该作品,是不是还需要再次付费?我国著作权法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认识到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0月12日颁布《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委托创作行为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该解释第12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司法解释的这一补充规定与著作权法第17条一起,为委托创作网络课程如何归属权利提供了有效的参照。

 

3.合作创作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

 

合作作品的确权问题在权属纠纷中发生最多,因此基于著作权保护,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软件合作开发应该订立书面合同。需要指出,具有一般合作关系并不一定就产生合作作品。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作作品需具备严格的法律要件,即合作者之间必须有合意、合创行为。合意是指合作者对完成某一作品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合创是指合作者均为作品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对于网络课程开发来说,与项目承担人构成合作作者的可能有投资者以及其他创作人员。不过,构成合作作者必须满足以上两个要件,“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那些为网络课程提供资料并数字化、编辑修改加工,以及提供咨询指导工作的人,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被认为是合作作者。

 

对于合作作品权利的行使,《著作权法》的规定也较为详细,该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这里的作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网络课程开发如果存在合作创作,我认为可以比照以上规定行使权利。

 

4.职务创作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

 

在很多开展了网络教育的学校,特别是高等院校,为充分利用本校学术资源和节约办学成本,他们通常就近与本校教师联合,共同开发网络课程。这样,网络课程制作者与其所在学校或教育机构之间就可能存在职务创作,所形成的网络课程就涉及到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这类作品在美国版权法中称为雇佣作品(work made for hire),其版权通常归雇主享有。我国对这类作品的规定较为复杂,在不存在相关合同的情形下,具体有以下几种归属:

 

第一,著作权属于作者,但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不过在此期间如果经单位同意,作者也可以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但所获报酬应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第二,除署名权由作者享有外,著作权及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但条件是:①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需要注意,在以上两种归属办法中,如果满足条件,第二种优先于第一种。

 

5.智能教学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除了传统的网络课程之外,目前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广泛应用AI技术,借助计算机视觉、语音处理、自然语言处理及数据挖掘等前沿技术实现的智能教学产品也已问世。那么这些人工智能生成的课堂内容,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现有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的知识产品是否构成著作权,可以考虑通过类比解释扩大人类智力成果的解释范围,分析个案看其是否能构成有独创性的作品。

 

此外,在网络授课中,平台一般会向学员发放大量试题。这些试题类作品有无独创性,题库类作品的著作权归谁,也存在较大争议。需要对试题类作品的独创性作出判断。以一道高考试题的解析为例,解析方法是否能认定为具有独创性,在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定结果,因此思想表达的二分、试题本身种类以及表达形式的受限程度等都是应考虑的因素。但是如果试题库由于选择和编排试题具有不同程度的独创性,可以考虑予以保护。

 

 
 
 

三、网络教育APP知识产权问题

 

目前除了PC端的门户网站外,最便捷的互联网教育产品载体当属手机端APP了。APP是英文单词Application的缩写,其中文含义指移动终端应用程序。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APP产业在我国呈现爆炸式增长,也成为了互联网教育产品的主要发布平台。那么对于民办教育从业者来说,如何保护自己创立的APP的知识产权呢? 

 

1、商标保护 

 

APP一般是由LOGO与名称两部分组成,任一部分的抄袭都会导致使用者混淆,因此为了防止他人山寨APP,APP的LOGO部分与名称部分都要申请商标注册。除此之外,APP的简称或者异称,以及APP内常出现的重要图形,也要尽量注册成商标。 

 

APP是要下载、运行在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上的软件,因此,在为APP进行商标注册时,要选对商标类别并有意识地进行商标布局。一方面,需要根据业务、产品或服务来选择商标注册内容与类别,另一方面,还需采取国内申请与国际申请相结合的策略进行商标保护布局,消除将来可能出现的国际商标隐患。 

 

另外,APP还要根据不同的类型来选择具体类别和拓展类别。在资金充裕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全类别注册+防御商标+国内外注册的防护策略。 

 

2、著作权

 

APP本质上是一个计算机软件,所以APP作为一个软件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调整,首先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著作权自开发完成之日享有,但是为了行使权利方便,也为了客观证明开发完成日期,通常在开发完成后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同时,APP当中如果使用的图片、音乐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些图片、音乐和文字还单独受到著作权法保护。APP的页面内容、设计、美工等都会涉及著作权的问题。 

 

3、专利保护 

 

现行的专利法上没有专门关于“APP”专利的分类,与其相关的是计算机软件专利和商业方法专利,在IPC分类上属于G06Q。APP在使用过程中大都涉及数据输入、数据输出、数据存储的过程,从本质上讲,仍然是一个计算机软件,并且绝大数的APP旨在于实现一种商业方法。 

 

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APP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可以是专利保护的客体。在涉及APP技术的可专利性时,需要考虑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纯粹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情况,不可授予专利权;第二,如果APP在用户体验方面或者归属为解决一个具体的技术问题,则应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畴,进而再考虑其“新颖性”和“创造性”。 

 

 
 
 

四、结语

 

笔者认为,如果想让“互联网+教育”的模式走得更远,让“知识付费产品”的生命力更强,必须在发展的过程中注重“知识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过程需要国家立法者、法律从业者和民办教育企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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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昌禄: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权益探寻之路 ——民办教育产业适法三部曲之“产业篇”

 

张昌禄,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律师,擅长领域:民办教育产业法律体系建设与应用、教育机构法律纠纷解决、公司、投融资与并购。具有:版权经纪人资格、并购交易师资格、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

 

张昌禄律师专注文化教育领域,尤其是民办教育企业法律实务研究,具有丰富的教育领域法律从业经验,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及法制辅导员的学校有:国家体育总局青岛航海运动学校、青岛第六十七中学(原青岛崂山一中)、青岛大学附属中学、青岛实验中学、青岛第三十九中学(海大附中)、青岛创新学校、青岛榉园小学等。大型企业有: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青岛凯萨制本厂有限公司、青岛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青岛勘察测绘研究院、山东眼科研究所等。

 

张昌禄律师先后参与过青岛城投集团多起投资并购项目、债券发行项目、青岛地铁集团风控体系建设项目、民营企业股权激励项目等,具有丰富的商事争议与公司经营类纠纷处理经验。

 

张昌禄律师潜心业务研究,制订了一套关于【民办教育机构法律体系建设与应用】的法律产品,涵盖民办教育学校章程设定、举办者权益维护、网络课程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教育从业人员法律培训、学校法律纠纷防范与处理等各方面,为教育机构发展保驾护航。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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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人:王隽  知识产权业务中心副总监、商标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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