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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贞生 迟海鸣:从民办学校视角看“长沙医学院补税事件“折射的行业税收风险与困惑

2022-08-10

一、“长沙医学院补税事件“回顾

  根据目前媒体公开信息,简要梳理如下:

  2022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长沙医学院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长税三稽处【2022】7号),要求该校补缴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税款353312522.98元及相应滞纳金。(长沙医学院称“长沙市税务局自去年起给了我们一个清单,要求补缴包括学费、住宿费在内累计约3亿元税款,还包括1.9亿多元滞纳金”。)

  2022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长沙医学院《关于免交滞纳金核减多计不该计税项的请示》回复称其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2022年3月,长沙医学院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并立案。该案将在4月11日开庭。

  2022年4月1日,长沙医学院称“税务局第二次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给了我们(长沙医学院)10天时间”。

  2022年4月1日晚,长沙医学院在官网发文,称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突然向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生学费住宿费征缴25%企业所得税和被征税单位毫不知情的日万分之五滞纳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长沙医学院全体师生强烈申请税务局依法履职,依法征税,法无授权不可为。

  该事件迅速传播并引起广泛关注。

二、对事件本事的猜测与分析

  猜测一,此事并非突发。从《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长沙医学院补缴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税款的表述来看,税务部门从2020年(或者更早)已经开始对长沙医学院进行稽查,2021年已有初步结论。

  猜测二,长沙医学院并非一开始就想借助网络舆论曝光,更像是一种在“走投无路”之下的无奈之举。他们应该是求助过政府主管部门,据报道,2021年5月19日,湖南省教育厅曾向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委督查室等单位发送《关于请求协调对长沙医学院学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函》,各部门此前多次召开座谈会协调。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后,长沙医学院也采取了行政复议和诉讼等合法的维权手段。目前看,除了尚未开庭的行政诉讼外,其他维权手段的效果都未达到他们的预期。

  猜测三,税务局做出这样的结论也是非常慎重的。涉及的主体及事项特殊、补税金额巨大,上级部门关注,税务局处理上自然会非常慎重。据媒体报道,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局长称,此事层层上报给了市局、省局、总局,所以可以合理猜测,目前的结果,不仅仅是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态度。

三、如何理解双方的逻辑

  (一)征税的逻辑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讲,要分析要不要征税(交税),可以参考以下逻辑:

  1.主体。简单理解,既然叫企业所得税,那得首先是企业,才有其所得需不需要交税的问题,这是逻辑起点。企业所得税中的“企业”,其实比我们通常理解的企业范围要大,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除外)。基本把我们常见的组织形式一网打尽。

  这个事情传达给我们的信息还是很重要的,一是告诉我们不仅是公司、三资企业等“真“企业属于税法所称企业,那些名字里不带企业、我们通常也不归类为企业的组织,也属于税法所称的企业。二是既然属于税法所称企业,不管最后是否交税,都要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并且按规定申报。

  从上述规定来说,即使公办学校,也属于税法所称企业,民办学校自是不能例外。

  而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比如有些是在民政部门办证而非在工商部门),我们有些学校、医院(包括公办和民办)等“非企业组织“是没有被核定税种的,长期游离于正常的税收征管监管秩序之外,造成了一种”我本就不属于纳税主体“的错觉。

  2.既然是企业,也有收入、有利润(所得),是否交税,就要看有没有优惠政策。

  众所周知,公办学校很少有交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是因为公办学校的学费等收入要上缴财政,其支出也均来自财政预算拨款。既然收入来自财政拨款,也就没有必要多此一举再征税了。税法当中明确规定,财政拨款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为不征税收入,解决了这一问题。民办学校则不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如果办学校赚了钱后分配给股东(投资人),则与公办学校有本质的不同。

  那民办学校有没有税收优惠呢?也是有的。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按照这一规定,民办学校如果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其收入有可能被认定为免税收入,则不用交税。

  3.问题就出在前述的这个“符合条件的”上。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很明显,学费、住宿费等并不包含在免税收入内。所以湖南省税务局回复长沙医学院时称,长沙医学院的学费、住宿费收入等不在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范围里,即使申请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收取的学费、住宿等也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且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需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不征的逻辑

  逻辑起点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教育部门也是根据这一规定,提出“目前公办学校的学费收入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根据法律规定,结合长沙医学院的法人属性、办学章程及办学实际,我们认为长沙医学院应当与公办学校一样,享受免征学费收入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四、民办学校的风险与困惑

  理清了双方的逻辑,民办学校面临的模糊与尴尬处境也就一目了然了。

  在很多民办学校看来,自己虽然是民办的,但终归是学校,法律也规定可以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税收优惠,现实中公办学校没有核定税种,也不用申报,或者直接申报免税,那民办学校自然也以同样方式享受“税收优惠“即可。

  但其实民办学校享受税收优惠是有前提的,前提一是必须是属于非营利性质,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进行认定管理。没有按规定办理认定,这是很多民办学校的硬伤,也是极大的风险。

  取得了非营利组织资格后,是否所有收入都免税?这恐怕是目前争议比较大、民办学校行业困惑比较多的问题了:既然认定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包括“(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等诸多相对严格的条件,那对这样的组织取得的收入再征企业所得税的理由何在呢?

  困惑与委屈可以理解,在法律法规修订至明确民办学校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前,整个民办学校行业的涉税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不可不慎。